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上传人:20****03 文档编号:175506259 上传时间:2021-03-2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定时条件是不同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欢迎您再次提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