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3页

上传人:文库****9 文档编号:175225590 上传时间:2021-03-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3页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3页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3页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3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3页(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期限适用情形不适用决定机关特殊继续盘问1、一般为十二小时;2、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3、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

2、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1、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2、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3、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县、市

3、、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1、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2、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公民扭送(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强制措

4、施申请主体期限适用情形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特殊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十二小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取保候审十二个月(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监视居住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拘留(出示拘留证)

6、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公安机关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送看守所羁押、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需要逮捕,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逮捕(出

7、示逮捕证)不得超过二个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