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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确定本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三、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对买受人、同住人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
2、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五、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目录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第二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 房屋交付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六章 物业管理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第九章 合同解除第十章 其他约定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3、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房屋交接书甲方:_住所:_邮编:_营业执照号码:_资质证书号码: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_联系电话:_乙方:_户籍所在区(县):_性别:_出生年月日: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住所(址):_联系电话:_乙方:_户籍所在区(县):_性别:_出生年月日: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住所(址):_联系电话:_乙方:_户籍所在区(县):_性别:_
4、出生年月日:_住所(址):_邮编:_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委托法定代理人:_住所(址):_联系电话:_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_邮编:_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用途为 。经批准,甲方在该地块上建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该项目已取得编号为 的预售许可证。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经济适用
5、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 ),甲方向乙方预售座落于 区/县 路 弄 号 室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后前述所列地址、幢号发生变化的,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该房屋建筑结构为 ,房屋类型为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建筑层高为 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 预测,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房价款的 。第二章
6、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确认,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公告载明的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为 元/平方米。第六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和房屋暂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有限产权(下同)单价计算,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误差在3%内(包括3%)的多退少补;2、甲方同意当
7、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不向乙方收取超过3以上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3,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乙方行使解除权的,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第七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账户名称:_、账号: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第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
8、超过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三章房屋交付第九条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如需提前交付该房屋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应符合下列第 项条件:(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二)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十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已缴纳完毕。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会同甲方
9、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付。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材料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 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2、 。第十二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次日起视为已交付
10、,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本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后,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解除协议,并按规定共同办理注销本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同时书面告知丙方。第十五条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乙双方约
11、定在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在办理前述手续前,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第十六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七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