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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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协会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第四条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标准:( 一 ) 工 程 建 设 中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 新 材 料 、

2、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的 应用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专利的技术;(三)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五)工程建设中应急的技术;(六)工程建设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七)工程建设的术语与符号;(八)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2(九)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第二章 计划的管理第五条 编制协会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第六条 列入协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

3、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第七条 协会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三

4、)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第八条 编制协会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修订、局部修订协会标准的项目,由标准化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中国工程建3设标准化协会所属的相关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并由该分支机构作为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标准的编制和管理;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项目和各分支机构不能涵盖的标准项目,可直接报本协会。协会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协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二)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宜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宜立项;

5、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即时报本协会技术标准部(一式两份) 。(三)计划项目建议经协会批准后,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 1 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本协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诚邀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正式计划项目原则上于每年 5 月和 10 月分两批印发到各分支机构以及标准的主编单位。(四)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本协会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五)协会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应即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和本协会网站()上公告。第

6、九条 现行协会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协会标准需经协会批准同意。第十条 列入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归口单位按计划要求组织标准主编单位实施。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经归口单位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本协会技术标4准部,经协会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归口单位对所管理的协会标准计划项目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归口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本协会。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第十二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标准编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灵活多样”的

7、原则。第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编写,应严格遵照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第十五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进行编制组人员分工、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组织落实参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并筹建编制组。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起草编制大纲。编制组成员应具体起草协会标准的章节,不得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得少于 5 人,不宜多于 25 人。第十七条 归口单位应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检查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印发会议通

8、知并抄报本协会。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第十八条 协会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正式成立编制组;5(二)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三)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进行人员分工,确定编制进度;(四)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由归口单位正式印发到所有参会人员。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包括调研、试验验证、专题论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应根据拟定的编写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征求

9、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 (二)征求意见稿应经归口单位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可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50 个,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 1 个月, 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原则上不少于 20 份(每个单位或个人所提的意见视为 1 份) 。(三)对重要的标准或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四)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

10、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应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送审文件一式三份,一并报归口单位。归口单位和本协会技术标准部协商同意后,准备召开标准送审稿6审查会。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专题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制、修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修订标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标准中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比较,标准实施后预期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标准中尚存的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

11、工作。(二)送审稿的审查宜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修订的标准视情况可采取函审方式) 。 审查会议应由归口单位主持。专家名单由归口单位商主编单位提出并经本协会技术标准部同意后确定。(三)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 1 周将送审稿发至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四)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不得少于 7 人,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审查会议应推举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中,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五)审查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共同对送审稿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12、专家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专家名单。专家审查意见应经审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后,由归口单位报送本协会。(六)审查会后,归口单位应将审查会的会议纪要印发到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概况、专家审查意见、全体会议名单。7(七)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会上没有通过的标准应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补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审查。(八)采取函审方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由归口单位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归口单位及本协会技术标准部审查同意。归口单位

13、应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审定会,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报本协会技术标准部。第二十一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归口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本协会一式两份。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报告、报批签署表、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会专家名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报批后,由本协会审查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CECS : 发布年号发布顺序号

14、8协会标准代号第二十四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年版)字样。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由本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第二十六条 协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发布的协会标准,由本协会及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和本协会网站()上公告。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第二十八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由归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宜在协会标准实施后每 5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

15、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复审后,归口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并报本协会确认。 第六章 标准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 协会标准发布后,由归口单位负责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9第三十二条 协会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协会的授权负责协会标准的解释;(二)对协会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三)负责协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四)调查了解协会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六)负责开展有关协会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六)负责协会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第三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由本协会负责管理。 第七章 标准化经费第三十四条 协会标准的经费来源:(一)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三)编制单位的资助。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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