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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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书为了进一步提高 镇社会福利中心(一下简称福利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福利中心现有资源优势,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社福文【2005】55号)精神,甲方现将福利中心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53年6月30日止,共41年。第二条 福利中心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土地,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福利中心东侧租用的土地,在土地租赁协议期内,按原租赁协议规定,租金由乙方承担。现福利中心西侧租用的乙方的土地即租金30万元及地上物全部作为乙方投资使用。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福利

2、中心现有房屋和设备由乙方无偿使用(附:现有资产清单),房屋的修缮维护在协议期内由乙方负责。协议期内,乙方如对经营用房改、扩建或修缮,需经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扩大经营规模所新增的资产(包括房屋和设备等)在协议期满后归甲方所有。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福利中心的经营模式为公办民营。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第1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为1万元;第6年至第10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11年起,每年增加10%,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年1月份乙方付给甲方当年的租金,且一年一付。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指导和政策性管理,督促、检查乙方履行协议。甲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定期、足额向乙方拨付福利中心集中

3、供养五保老人的五保供养金,作为五保老人的生活费用。甲方安置在福利中心的五保老人要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甲方对乙方争取的社会赞助及上级扶持资金不截留、不挪用,全部用于福利中心发展。第七条 乙方对福利中心享有独立的合法经营权,对其占用土地和资产享有使用权。乙方在经营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做到合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福利服务职能,并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善五保老人生活和居住环境。乙方应预备为本镇其他农村五保老人提供福利服务空间,无条件接收符合五保条件的老人入院,并预留床位。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妥善安置现有工作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乙方

4、对甲方定期拨付的五保供养金要建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老人吃、穿、住、门诊医疗以及殡葬费用。乙方在经营福利中心期间,不得从事与社会福利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占地、拆迁等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所涉及补偿问题,根据乙方实际投入情况,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如经营期间,乙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对乙方进行的投入不予补偿。第九条 乙方在经营福利中心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租福利中心的优先权。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不能保证对方享有权利,且不履行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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