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

上传人:文库****9 文档编号:173941675 上传时间:2021-03-1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重点知识13页(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1、 要约(1) 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 失效合同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2、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 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 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

3、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2、 承诺(1) 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 条件1、 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 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4、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4) 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5) 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镜像规则: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1) 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 非实质性变更除上述之外的变更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法定义务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做了修改。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

5、自成立时生效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1、 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1) 表见代理的含义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被代理须对此负责的一种无权代理。(2)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 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

6、1. 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2. 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1) 概念和种类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见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取消其效力的合同。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1、 概说: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

7、人履行2、 向第三人履行(1) 含义 是指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履行,即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2) 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 由第三人履行(1) 含义:指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即代为清偿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2)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4、

8、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成立要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对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成立条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后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

9、(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所针对的情形: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对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特征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2、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被告是次债务人)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司法裁判方式撤销权是指因债权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的一种权利。合同转让的含义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叫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概括转让。对侵权转

10、让的限制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 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1、 侵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通知债务人。2、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1、 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2、 抵销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务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转移条件: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抗辩权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从债务的转移:新的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由

11、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终止原因:(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务免除(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其他情形合同后义务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定解除也称单方解除,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事由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

12、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 债务人通知债权人2、 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效力3、 风险、收益及费用承担(2)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有无取回权问题上(3)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 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2. 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二者之一。违约责任的形式1、 实际履行(1) 含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2) 实际履行的适用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

13、可以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法律上不能履行(2) 事实上不能履行(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4)履行费用过高(5)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违约金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可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14、4、“过分高于损失”,指违约金超过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定金责任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1、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 现实交付2、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2) 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3)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4) 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6)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所有

15、权保留(1)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交付转移。不动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转移。(2)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发生的时间1、 风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2、 风险可以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交付前的风险,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未按期交付时的风险负担买受人应当自违反规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负担风险不影响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