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手房等房屋买卖须知的七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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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二手房等房屋买卖须知的七条要求二手房, 须知, 买卖, 房屋, 办理em55一、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 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凭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

2、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三、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效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四、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

3、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五、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七、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二手房购买须知(一)二手房购买流程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认识到了二手房具有物美价廉、无期房风险等优势,于是,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经成为许多购房者的愿望。但是,由于二手房自身的特点及其不同于一手房的交易方式,在购买时许

4、多应该考虑的因素往往会被购买者忽视。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购房者,选购二手房要注意以下问题:1、看房:验明产权是关键决定购房之前,一定要验明所购房屋的产权现状。产权不明确、有纠纷的一定不能购买,这往往是消费者在购房时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也是产生购房风险的根源。2、签合同:确认双方合法身份一般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有两种,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一定要约齐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三方合同。3、选购:首先考察性价比随着置业观念的悄然转变,二手房以它价低、质量可靠、风险小以及即买即住的优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置业者的青睐。但是,由于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从业人员整体水准不高等原因,使二手房市场实际交易过程中也形成了很多

5、隐患。如何能让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二手房呢?有关专家建议,消费者需首先确定自己所需房子的基本条件,包括房子的户型、结构、面积、大概位置和房子的心理价位等,然后依照步骤进行交易,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4、办手续:必要程序不能简化经过选房、看房、签合同三个步骤后,将进入买房的实质性阶段。此阶段具体内容是:房屋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过户、取得回执。5、交房: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办理完所有手续后,买卖双方可按合同条款交接房屋,买方验收房内不少拆除的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买方付款。选购二手房之“四要”1、不仅要看总价还要看单价2、不仅要看房龄还要看质量3、不仅要看社区

6、还要看周边4、不仅要看眼前还要看将来(二)二手房签约常识买二手房在某种程度上说比买一手房(新建商品房)更麻烦,涉及的问题很多,更有一些没有显露出来的隐患。因此,消费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好自己的权利,该说明说清的,该事先约定的,都要表达清楚,有些条款是不能缺少的。1)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写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2)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

7、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情况。3)价款: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位、尾款等。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5)违约责任:主要说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6)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7)

8、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9)合同的变更或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10)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如果有可能,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订合同,这样效果比较好。二手交易应注意:1、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房屋中介公司 2、切记要看清中介服务协议上

9、的内容才签字 3、核实买卖双方身份 4、看清合同条款5、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6、避免签单方委托 7、不要与经纪私下交易选购有房产证的二手房购买步骤如下:步骤一:买卖双方协议成交价格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步骤二:晒图步骤三:买卖双方同到银行申请银行按揭(如不办理银行按揭则直接跳到第 4 步)步骤四:买卖双方同到房管局产易所申请买卖步骤五:买卖双方同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步骤六:买方领取新房产证(五)消委会特别提醒:二手房交易要提防中介“现金收房”的陷阱随着房产市场的火热,二手房市场也被哄热。一些不法中介为了获得房源和非法收益,利用自己的业务优势设计各种陷阱,其中,针对多数卖房者缺乏专业经验、

10、急于将手中房屋套现的心理,通过“现金收房”等形式吸引不知情的业主,低价买进,将房源垄断在本公司中,然后加价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差价。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防范“现金收房”的陷阱呢?卖房子一定要房产过户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防范“现金收房”的陷阱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记住房产过户才是出售房屋的最关键。千万不要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快速交易,切记不要图省事只管给对方房产证然后拿钱了事,仅仅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二是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坐下来当面将价格谈清楚,并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不要通过中间人最终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三是不让黑心中介有机可乘。对于心急用钱和图省事的业主,不要听信黑心中介的蛊惑

11、来选择“现金收购”的卖房方式。不管是公司收购还是个人收购,都是利用不透明交易来吃差价,牟取暴利。“现金收房”有何陷阱?首先,由于有些不法中介知道,经过众多媒体的报道,消费者对“现金收购”已经有所防范。于是就化装成个人购房者,先与业主谈好房价后,再与业主一同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业主往往在收到房款后便将房产证交到这位购房“个人”手中,至此便以为房屋买卖交易完成了;另外,许多不法中介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直接与业主讨价还价进行现金收房,而当不法中介低价拿到从业主手里骗取的房产证后,进而又转手高价出售,吃取差价。一旦不法中介公司无法快速将压在手里的房屋变现,事情败露后,就会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抵押或出租,使之快速变成现金,然后溜之大吉。而业主不但不能完成快速交易,反而无形中替不法中介公司担负着许多责任,而业主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利益优惠购买二手房须知近年来,随着武汉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带动了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对一些收入不是很高,家庭不是很富裕的市民来说,暂时买一套相对廉价二手房作为居住或用于投资,也不失一个好办法,但出于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不够,再加上一些诚信欠佳的房屋中介机构为促成交易赚取中介费充当红娘式的介绍,使得二手房市场买卖纠纷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对于购买人来说,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学习了解房地产转让的相关知识,避免交易风险,是十分必

13、要的。一般来说,二手房交易须注意一下几点: 一、了解房产性质 二手房系非商品房(针对商品房而言,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之后也属非商品房),非商品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村民住宅:农村村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国家对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才能申请,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农村宅基地要经过特殊的程序,村民住宅只能 针对本村村民出卖,国家目前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因此,尽管农村住房价格相对便宜,但城镇居民最好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农村住房,以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引发纠纷。 (二)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

14、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城市私房所有权人一般对私房享有完全的产权,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城市私有房屋买受人资格做限制外,国家并不限制城市私有房屋自由买卖。 (三)公房:公房是国家斥资建设的房屋,城镇职工是房屋的租赁者,经国家分配的公房,职工只享有终身的使用权(租赁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完全属于国家,职工个人在未取得产权时无权出卖和擅自转让租赁权(已购公房并取得产权证的即为私房,但根据相关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

15、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公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目前,此类房屋数量逐渐减少。 (四)集资房:集资建房是指建房单位与职工依照一定比例共同投人,从而使职工因投资而享有相应权利的一种建房模式,集资房有的是单位享有完全产权,职工只获得优先居住权;有的是单位与职工各享有部分产权;有的是职工享有产权,但单位限制职工出卖房产时,本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或只能针对本单位职工出卖,因此,购买此类房屋应首先征求职工所在单位意见。 (五)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

16、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他是针对城市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的房屋,用地实行无偿划拨。现阶段国家鼓励城镇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居住一定年限后上市出售,武汉市规定是 5 年。因此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要注意年限的限制。 二、确定产权状况 购买人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不仅应当审查出卖人是否具有两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应审查: (一)该房产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与出卖人一致,如出卖他人房屋,出卖人是否取得书面授权,其授权范围和事项是否明确且与行为人处分房屋行为相一致。 (三)该房屋上是否设置有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四)该房产是否涉及有其他共有人(如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同所有等等),是否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六)该房屋如已出租,出卖人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是否通知了承租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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