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条款解读条款内容解 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本条规定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本条明确了内河值班规则的适用范围,列出了六种不适用的特殊船舶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本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是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的主管机关;部海事局统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监督实施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配足合格船员是安全值班的基础,也是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在船舶配员方面的责任,要配备熟悉船上设备、职责清晰,具有安全防污染能力的合格船员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本条规定了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责任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本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按照要求编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职责并督促执行的责任和要求要将编制船舶值班制度、确定值班职责、防止疲劳值班的要求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同时,规定了船长正确安排船员值班的义务和应考虑的因素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本条规定了不同等级船舶的值班配员要求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配员证书和开展现场检查的依据;是船东和船舶安排配员和值班的依据第七、八条体现了重点突出的原则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本条规定突出了对内河客、渡船航行值班的特殊要求,值班标准高一个等级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本条规定了船舶停泊时的船员值班要求船东或船长在安排值班时应考虑船舶自身条件、水域自然条件、天气情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确保值班安全特别是对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提出更高、更明确的值班要求,以策安全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本条规定了船长和值班船员的安全责任,船长对船舶安全负总责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树立资源管理的理念。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本条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明确了船长做好开行前准备的要求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大型船舶内河航行的制约因素较多,客船的安全风险大,本条明确规定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并且规定航次计划应包含的内容和考虑的要素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本条规定了船长对值班监督检查以及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亲自操纵或监督航行的责任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须勤勉尽责做好各项日常工作以及在临水作业时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要求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饮酒、吸毒或不当服用药物会影响值班人员的注意力、判断力和反应能力,贻误最佳操作时机,酿成事故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和服用违禁药物的责任由于河、海船员任职的交叉性,通海的内河水域活动着大量的海船,部分内河船员航行在相应的国境、国际河流上,以及在同一水域统一执法标准的必要性,规则中对值班船员的酒精控制、毒品和药品控制采用了国际标准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有不同的理化性质和运输要求,不当积载、隔离、系固和保管等都可能导致危险的发生本条规定了危险货物船舶值班的特殊要求第三章 驾驶值班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 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本条规定了驾驶值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值班团队的组成,直接影响值班能力和船舶安全,船长在安排值班时,要考虑诸如船舶自身条件、个人能力、水域自然条件、天气情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本条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明确了船长在确定驾驶台值班船员时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第二节 了望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本条是关于驾驶值班船员在内河航行时保持正规了望的规定第二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取消船舶签证后,对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管的模式和手段带来挑战,而获取 AIS信息将成为监管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船舶判断航行危险的重要手段,有必要对AIS的正确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船舶自动识别仪使用、维护的责任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本条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明确了值班驾驶保证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熟练使用本船操纵设备,以及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应急措施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航行中正确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本条规定值班驾驶员对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的检查维护以及升降国旗、显示信号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本条规定了值班驾驶员航行中有效使用助航仪器等设备确保航路正确、操作指令得到正确执行的要求特别强调值班驾驶人员要监督指令是否正确、有效地得到执行,留有挽回余地,保障航行安全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