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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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

2、展理念。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

3、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4、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或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

5、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五)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六)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七)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八)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支付好处费

6、或许诺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积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或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7、; (九)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单独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个人,不单独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五)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可采取收集客

8、户意见、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情,协会及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授权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 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业内发布通报。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曝

9、光; 2、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

10、监会。 第二十条 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报当地银监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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