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新编

上传人:1730****956 文档编号:173301922 上传时间:2021-03-1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49.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新编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2021年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新编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1年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新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新编(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不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问题,下面优秀文秘编辑员王老师整理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车祸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地方都有车祸的发生。道路的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大家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 2021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

2、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

3、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25日。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2.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核

4、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1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有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5日。 事故车辆渝A1G599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属公司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行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51232

5、2197102036054,档案编号:500000031829,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北路300号,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7月3日,证件有效期:2021年7月3日至 2021年7年3日。经长寿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王志明驾驶证到期未换证。王志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张桂凤:女,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2224197208132623,驾驶证档案号:500000030746,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6月21日,证件有效期:2021年6月 21日至2024年6月21日。张桂凤已在本次事故中

6、死亡。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渝高速公路1670KM+74M路段(重庆市长寿区境内)。事发路段为沥青砼路面,路面平坦。出城方向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高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均纵坡为1.70%,长1624M;经现场测量该事故区域纵坡坡度为1%;进城方向线性为弯道右偏圆曲线。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停车道宽2.85米,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小客车除外100KMH。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长度25米

7、,2021年6月按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拓宽为42.7米。中央分隔带开口活动护栏为插拔式,长度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基础采用抽换式立柱基础,活动护栏上设置有反光片,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21)。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通力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路面平整无坑凼。 (四)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潮湿,未发现对行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迹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 1月30日8时03分,

8、驾驶人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进入沪渝高速公路驶向梁平县。8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境内),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后以122KMH的速度由出城方向车道冲入进城方向车道内,与驾驶人王志明驾驶的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城方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掉头并向车身左侧侧翻,渝A1G599号小型轿车最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身紧贴W波型防撞护栏板,车头朝垫江方向;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车头朝垫江方向。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

9、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随后市级相关部门、长寿区政府、垫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工作,受伤人员及时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现场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通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垫江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现8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一)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发,于1月30日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往梁平方向行驶; (二)渝B3

10、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高峰镇出发,在高峰镇农贸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高峰镇东风村搭乘杨烈民,再返回高峰镇搭乘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至五洞镇搭乘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岗搭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月30日8时39 分从澄溪收费站ETC车道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张桂凤在雨天环境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限速120KMH,时速不低于122KMH),致使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王志明私自加装座椅从事非法

11、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垫整治办20214号)规定,严格非法营运车辆处罚程序,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在2021年和2021年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的116次非法营运案件中,有70件没有按照程序或标准进行处理。二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力,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仍在从事非法营运。2021年3月4日,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

12、,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按照(垫整治办20214号)文件规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首次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缓缴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晓波、副大队长汪向阳在无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首次缴纳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在 2021年5月16日,王志明只缴纳5000元罚款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明,余款45000元至今仍未收缴。间接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至本次事故发生。三是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按照与市交通行

13、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一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对方。 2.垫江县交委。垫江县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安排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落实不到位。垫江县交委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非法营运车辆处罚、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查处过车辆的监管情况,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上述行为失察。 3.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为失察;未认真指导其辖区高峰镇政府交安办对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摸清底数,

14、建立台账工作。 4.垫江县高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202113、 35号)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未建立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二是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该镇辖区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失察、源头监管不到位。 5.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到位。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勤联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是联勤联动对口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对辖区超限、非法营运的区域

15、、线路、车辆、人员、企业等基础资源信息进行摸排,定期、定人交流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明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大队与垫江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车辆等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并可相互通报。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未将查获的垫江县籍非法营运车辆、人员的信息向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交流共享。 6.垫江县政府。垫江县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高峰镇等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但措施不力。有些乡镇和部门存在走过场的行为,县政府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工作成效不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事故是一起涉及非法营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