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中山大学经济法专业课真题(经济法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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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考研中山大学经济法专业课真题(经济法A卷)一、论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中经济法的地位与主要作用(40分)法律体系是指,已过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分)经济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地位,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1)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5分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法不

2、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2)从法域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5分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3)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5分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

3、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作为公法中的一类规范的总称,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公法性规范在某些原理上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同时,经济法与司法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私法调整所形成的私法秩序为前提和基础。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作用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其内容载于保障和规范国家队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1) 经济法保障国家介入市场的权力(10分)经济法是确认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权力的部门法。经济法保障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经济

4、法律制度为合法依据。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国家不能干预经济。第二,国家以非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国家的非平等身份具体表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管理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有强制力的经济管理权力是国家实现其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所必需的,国家只有成为管理者而非平等交易主体才能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2)经济法规范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10分)国家以管理、调控方式介入市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曾以直接参与经济建设方式介入经济运行。经济法中所讲的国家管理经济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手段不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国家干预经济应当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经济法作为

5、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强调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规范国家管理调控的方式。经济法限制国家介入市场的程度。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法不仅保障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还规范制约国家介入经济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A 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B 禁止限制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二、论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权力(30分)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是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性质作出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10分)(1)全国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第一,全国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正如宪法第59条规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二,全国人大代表这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全国人大由全国人民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代表组成。所以只有它能够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2)全国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这一性质首先是通过立法权来实现的。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形式国家统治权,包括立法权、重大事务决策权、人事权、预算权和政府监督权等等在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

7、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能高于全国人大,也不能与之并列。正如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构成了我国的权力机关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全国人大地位是最高的。权力:从理论上讲,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其权力应该是统一的,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它来授予。然而,在实践中,中央国家机关是存在合作分工的,各司其职。因此,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也存在一定的范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

8、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包括两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才有权加以修改。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的、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公民你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重要的经济立法,以及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和修改。(5分)(2)人事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任命、罢免等权力。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于宪法第63条规定的罢免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

10、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5分)(3)重大事务决定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问题。(5分)(4)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1、会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计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差;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5分)(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凡属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都由全国人大行使。这是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体现。三、论述实行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条件(40分)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5分)其合法性条件包括:

12、(每个条件7分)(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是指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或者说,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危险的来源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等。但现实的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对自己进行侵害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另外,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适用假想防卫处理原则。(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

13、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3)必须处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必须处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违宪,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4)关于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避险意志,是指

14、行为人处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法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法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四、简述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相比较的主要不同点(40分)答到任意五个点即可,每个点8分Incoterms来自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全称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它的宗旨是

15、为普遍使用中的国际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它是国际商会制订的,几经修改,最新的版本是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即 Incoterms2010.主要不同如下:(一)适用范围INCOTERMS 2000 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了商标(Incoterms 2010),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二)分类方式的变化Incoterms 1990首次采用按贸易术语首个字母的顺序,将全部术语分为4组,并延用到INCOTEMRS 2000。Incoterms 2010扬弃了这种做法,按照各贸易术语所适应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组:第一组为适合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第二组为适合于海洋与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适合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共7个,分别是: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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