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件存争议建议明确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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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豆芽”案件存争议建议明确法律适用-全国人大代表、重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余 敏 在 期 间 提 交 关 于 明 确“AB” 水生产豆芽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称 “ 毒豆芽 ” 案件有大争议焦点, 亟待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余 敏 称 ,近 年 来 , 全 国 公安 机 关 相 继 查 办一 批 用 “AB” 水( 又称 “ 无根水 ”) 生产豆芽案件 (通称 “ 毒豆芽 ” 案件 )。然而处理上,各有不同,有的按有罪处理,有的按无罪处理 ;有的

2、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有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所谓 “ 毒豆芽 ” ,即相关企业、 商户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了加快发芽时间,增加产量,同时达到令豆芽外观更好的效果,擅自添加“AB”水。 “AB”水主要成份为6- 苄基腺嘌呤、 4- 氯苯氧乙酸钠等化学物质。余敏介绍,目前从在案查获的豆芽中,均能够检测出上述物质。此类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豆芽生产过程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还是农产品培育种植。余敏表示,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开展工作,解决豆芽生产过程1的属性的争议, 拟将其纳入农产品的培育种植过程进行管理,

3、 但尚未正式颁布,豆芽生产过程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还是农产品培育种植, 还需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之二是 “AB” 水中所含的 6- 苄基腺嘌呤、 4- 氯苯氧乙酸钠等化学物质,能否认定为食品生产加工中的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或者是农产品培育种植中 “ 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分歧较大。余 敏 称 , 目 前 , 由 于 对 豆 芽 生 产 过 程 的 属 性 和“AB”水认识存在上述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把握产生分歧, 全国各地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混

4、乱,在处理上各地差异较大。然而,案件中反映出滥用“AB”水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危害人民食品安全,确有较大的社危害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打击,存在较大争议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处理,又因国家标准和规范尚未颁布,缺乏依据。鉴于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 “ 毒豆芽 ” 案件还没有做出最终处理,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及时对 “ 毒豆芽 ” 案件进行准确处理,余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 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并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毒豆芽 &

5、rdquo;罪与非罪:乱象背后部委协调僵持,谁为问题埋单“ 北京市网信办联合百度知道评出 2014 年十大生活谣言 ,毒豆芽 五毒俱全 的说法位列谣言榜第五。 ” 中央电视台 2015 年 1 月 14 日播发的这则新闻让浙江芽农老陈很振奋。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表态,但科学家和媒体却在近期相继为添加“无根水 ”(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 ” 和 “4- 氯苯氧乙酸钠 ”) 的 “ 毒豆芽”正名,称“6-苄基腺嘌呤 ”未发现致癌、致畸、致

6、突变的可靠证据。2011 年以前, 6- 苄基腺嘌呤 (简称 6- 苄)和 4- 氯苯氧乙酸钠(简称 4- 氯)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 管理,一直作为 “ 植物生长调节剂 ” 安全使用,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 2011 年, GB2760-2011将这种物质删除,原卫生部认为者 “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但不是因为食品安全原因。然而,这种被删除的物质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受 ”,农业部门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其农药登记, 事实上,很多国家

7、都将该物质纳入农药管理。至此, 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成为司法机关定3罪量刑的依据。回溯 “ 毒豆芽 ” 案始末,一个 “ 该谁管 ” 的监管命题,却逐渐嬗变为 “ 有毒有害 ” 的科学命题和 “ 是否有罪 ” 的法律命题。早在 2014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该问题。而就在一个多月前,2014 年 11 月 25 日,最高法还在其网站上公开回复称,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问题。”但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告

8、诉澎湃新闻,部委各有各的顾虑,协调暂未有结论。只不过,争议期间,“毒豆芽案 ”仍乱象环生。罪与非罪法院已难掌控尽管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积极组织协调部委,但在没有成文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按各自的“节奏 ”运转,或紧或松。澎湃新闻拿到份分别由浙江杭州和东阳警方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这份决定下达时间为2014 年6 月和 7 月。决定中均提到 “因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求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早在 2014 年 3 月,浙江省高

9、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4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 ”案件处理联席议。澎湃新闻在一份内部的议纪要中看到,本次议对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 苄基腺嘌呤案达成了几点共识,第一,豆芽系芽类蔬菜 ;6- 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豆芽成品中的 6- 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 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本次议还提出,如果豆芽经过检测含有严重超出相关限量标准的 6- 苄基腺嘌呤残留的,可依照高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

10、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如超出标准不严重,且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构罪标准的,可以该罪定罪处罚, “ 如未达数额构罪标准的, 则可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 作为行政违法处理。 ”这是澎湃新闻目前唯一看到 “ 松动 ” 的省份。而就在不久前, 2014 年 11 月,安徽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委、省食药监局还联合发出的一份 关于严禁在豆芽菜制发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事项的通知。这份通知称, “ 植物生长调节剂 (6- 苄基腺嘌呤、赤霉素、 4- 氯苯氧乙酸钠 )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植物生长和增产增效,虽5然可以作为农药在农业生产

11、中使用,但豆芽菜不属此类农药在农业部登记 使 用的 品 种范 围 ; 又 因其 不在 食 品添 加 剂使 用 标准 (GB2760-2011)之列,也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各地要统一认识……”。而海南省食药监局11 月发出的一份豆芽生产操作规范清单,则直接将 “禁止在豆芽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素”与 “ 禁止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激素、农药、兽药、抗生素 ” 放在同一条禁止类清单项目中。作为司法链条最末端的法院, 某种程度是被动的一方。 争议之下,“ 罪” 或“ 非罪

12、 ” 已非审理法院所能掌控。“严打 ”后遗症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看来,“ 毒豆芽 ” 案看起来有点 “ 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 ” 的意味, “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从有,有罪从重。 ”“这不是为了司法公正, 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样严重,因为把很多人的自由给剥夺了。 ”王振宇说。“毒豆芽案 ”纷争更大的背景是执法机关一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动。62013 年年初,公安部部署为期一年的

13、 “ 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 ” 的专项行动。 “ 上级部门给的压力很大,但又一直找不到案源 ” ,陕西省汉中公安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办案民警此前受访时向澎湃新闻回忆, 汉中市为此还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小组。而河南某县的一位质监局官员近日告诉澎湃新闻,专项行动期间,当地公安局领导曾私下找到质监局要“线索 ”。最后双方锁定了 “毒豆芽 ”。陕西西安下辖某县检察院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以小作坊为主,群众关切度高,捣毁作坊比缉毒等工作难度低得多,“容易出成绩 ”。也正是自 2013 年,“毒豆芽案 ”被判决数迅速上升。仅以公开的法律文书计算,在2013 年 1 月 1 日到 2014 年8 月 22 日期间,就有 918 人被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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