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网路邮局储汇寿业务暨电子商务服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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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暨電子商務服務契約立約人: (以下簡稱客戶)與 郵局(以下簡稱郵局)茲為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服務暨電子商務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第 一 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本契約係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服務暨電子商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第 二 條 名詞定義一、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郵局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郵局儲匯窗口,即可直接取得郵局所提供之各項儲匯壽服務。二、電子商務服務:指持有郵政金融卡之客戶,經向郵政儲金匯業局電子證書認證中心完成

2、辦理電子證書手續後,向郵政電子商務網購買商品或請提供勞務,並授權郵政儲金匯業局代為付款之網路購物服務。三、電子訊息:指郵局或客戶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四、數位簽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郵局及客戶將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份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七、電子證書:指由郵政儲金匯業局電子證書認證中心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

3、,用以確認客戶(電子證書申請者)之身份,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八、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客戶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郵政儲金帳戶。第 三 條 低風險性交易電子訊息執行結果之風險性低,如同戶名或約定轉入帳戶,或非約定轉入帳戶小金額之轉帳(轉帳限額不得逾【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限額)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第 四 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雙方同意使用郵局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使用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 五 條 電子訊息之接

4、收與回應電子訊息係由郵局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郵局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一方接收他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可確定客戶身分時,郵局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客戶。郵局接收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後,應對數位簽章進行檢核,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客戶。第 六 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郵局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郵局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郵局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客戶有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之一者。郵局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

5、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郵局確認。第 七 條 費用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郵局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郵局自客戶之儲金帳戶內自動扣繳。所訂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郵局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網路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客戶應付郵局之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稅捐。若有稅捐,客戶應另行支付之,並授權郵局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第 八 條 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客戶對郵局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電子

6、證書申請識別碼、自行設定之密碼、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郵局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郵局所提供,郵局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致侵害郵局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郵局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第 九 條 交易核對客戶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

7、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郵局查明。郵局應於每日對客戶有影響儲金結餘之交易以平信寄送對帳單(無相關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郵局查明。郵局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郵局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客戶。第 十 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郵局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郵局不負更正責任,惟郵局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因可歸責於郵局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郵局應負責更正。第 十一 條 授權及防範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雙方同意於發現有

8、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郵局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郵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郵局不負責任。第 十二 條 資料安全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郵局負擔其危險。第 十三 條 保密義務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

9、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第 十四 條 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第 十五 條 不可抗力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第 十六 條 紀錄保存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客戶如未保存者,推定以郵局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郵局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

10、期限至少為五年。第 十七 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郵局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郵局不得拒絕提供。第 十八 條 電子商務服務約定事項客戶使用電子商務服務,應先申請電子證書,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一、同意依郵政儲金匯業局電子證書認證中心所訂收費標準支付認證費用。二、電子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到期前一個月得申請展期,展期後證書有效期限自前次申請有效期限屆滿後起

11、算一年)。三、如因故意或因過失提供不實資料,致郵政儲金匯業局簽發證書錯誤,他人因而受到損害時,概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四、客戶如遺失證書,或因病毒感染、操作不當以致證書毀損,須自行負責。五、電子證書因遺失或毀損須重新申請時,其有效期間自重新申請日起算一年。六、客戶如欲終止本服務或電子證書因遺失或使用不當而毀損欲註銷時,須至郵政儲金匯業局電子證書認證中心網站(網址:http/:ca.prsb.gov.tw)依註銷流程註銷電子證書。七、客戶在未向郵政儲金匯業局電子證書認證中心網站辦妥註銷電子證書前,所為之交易均對電子商務用戶發生清償效力。八、客戶如有非法或危及本網路正常運作之行為,郵政儲金匯業局得

12、立即停止該客戶之電子證書之使用。九、客戶因輸入私密金鑰密碼錯誤,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須依註銷流程將原電子證書註銷後重新申請。十、客戶購物付款密碼不符連續超過三次時失效,須親持國民身分證、金融卡、儲金簿、印鑑至郵局辦理恢復手續。十一、如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使用本服務所造成之錯誤或損失,非可歸責於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事由概由客戶自負其責。十二、客戶同意對網路付款有爭議時,由電子證書認證中心會同電子商場鑑定交易訊息。十三、電子商場對其出售或提供之商品或勞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勞務之品質或數量發生爭議時,概由該商場自負法律責任。十四、客戶端個人電腦所發生任何問題導致該客戶之損失,郵政儲金匯業局

13、概不負責。第 十九 條 契約終止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郵局儲匯窗口辦理。郵局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客戶未經郵局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客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 二十 條 契約修訂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 二十一 條 文書送達客戶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郵局,

14、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郵局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郵局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郵局對客戶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第 二十二 條 法令適用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郵局相關業務處理須知及一般金融機構慣例處理。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儲金帳戶開戶郵局所在地地方法院第 二十三 條 法院管轄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請勾(請勾選)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 二十四 條 標題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 二十五 條 契約分存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立約人:客戶: 簽章: 郵局: 郵局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 戳經辦 主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第一聯郵局/第二聯客戶)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暨電子商務服務契約立約人: (以下簡稱客戶)與 郵局(以下簡稱郵局)茲為網路郵局儲匯壽業務服務暨電子商務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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