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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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尚辅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管理本社的事务,发展壮大安县兔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绵阳尚辅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绵阳尚辅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社实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社员大会由成员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全体成员负责,接受成员监督。社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四条 成员代表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50名,并张榜公布。成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 成员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关心集体,作风正派;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密切联系成员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成员群众的正当权益;认真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向成员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成员代表在合作社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社员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参予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第七条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向社员大会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3、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 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社员大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作社遇有重大经济事项,应随时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条 社员大会一般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始得举行

4、;决议必须有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传达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合作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二条 合作社监事会是社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大会选举出执行监事1名,执行监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检查理事会成员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社员大会决议的行为;是否有营私舞弊、铺张浪费、侵占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社理事长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5、、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 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经成员代表提名,提交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通过决议,可以聘任非本合作社成员担任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委员不得由非合作社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

6、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应在例会前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向社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社员大会上,理事会、监事会必须向大会分别作出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监察工作报告。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应在会前打印发给成员代表。 第十九条 三个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发展状况及主要经验教训;上次社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下步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其它重大事项。 财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7、:资产经营、负债状况;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合作社及其主要干部的报酬和用于对外交往中的招待费用支出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今后改进完善的具体措施。 监察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社章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合作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今后监察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第二十条 在社员大会例会期间,要在较为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财务账目,内容主要有:合作社财务收支状况;干部报酬情况;合作社经营状况及其他成员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布账目要实事求是,简明易懂。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

8、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社员大会例会须在召开前一周通知代表,并通报主要会议内容及有关情况,以便代表作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召开社员大会要做到“四有”。有签到;有会标:统称“黄金峪茶业专业合作社第届第次社员大会”;有记录;有档案:成代会所有有关材料都应作为档案保存,以备成员代表查阅。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的一般程序为: 1.宣布开会; 2.公布代表出席缺席情况; 3.由合作社理事长作工作报告; 4.由财务主管作财务工作报告; 5.由执行监事作监察工作报告; 6.代表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 7.相关负责人解答代表提出的质询、意见和建议; 8.通过大会有关决议; 9.大会总结; 10.宣布闭会。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让成员代表畅所欲言,会议应留出足够的代表发言时间,会上发不了言的,应允许代表会下反映或写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抓紧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向成员代表报告落实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成员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能解决的解决,能答复的答复;一时解决答复不了的,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调动代表关心集体事业的积极性,代表提出的建议被合作社采纳,应依据产生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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