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助理员管理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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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服务型工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社会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由市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包括大学毕业生、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第二章 基本职责第三条 专职

2、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和引导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三)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 (四)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收缴工会经费;(五)采集会员和已建会用人单位信息,协助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六)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职业介绍工作。(七)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八)做好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和有关社会建设的工作。第三章 招聘录用第四

3、条 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四)具有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大学毕业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退休内退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第五条 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参加录用考试、体检、签订服务协议(劳务协议)、审核备案、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第六条 区县总工会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城区服务站5人,郊区县服务站不低于3人(区域内职工人数达到3000人时,须配

4、备5人),职工服务中心5人的标准,向市总工会提出招录计划。第七条 区县总工会负责招录考试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组织人员参加考试。第八条 市总工会统一组织招录考试。笔试由市总工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考试机构承担,内容涵盖行政职业能力、工会业务知识两部分;面试由区县总工会组织,市总工会监督指导。第九条 区县总工会应将录用人员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条 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规,由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与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退休内退

5、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不与工会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动或劳务关系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区县总工会应当制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内容和程序,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档次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第十二条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区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基础业务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16学时;市总工会负责组织专业培训,年度培训16学时。培训结束应当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还应当参加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网在线学习,按要求完成培训学时。第十三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区县总工会要建立人员工作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第十四条 区

6、县或街道乡镇总工会可以任命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担任工会服务站站长或副站长职务。具体任命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总工会确定。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制度,为取得资格人员颁发盖有“北京市总工会”印章的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一)资格取得。通过市总工会组织的录用考试并被录用的人员,取得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已经在职的,应当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资格。资格认证考试可以和录用考试同时组织。(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每年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且培训时间和培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资格继续有效。(三)资格注销。离开本职工作岗位满一年,资格即予注销。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建立检查监督制度

7、,通过多种方式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虚报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人数,予以全市通报,酌情扣除当月本区县人员部分经费,作为对区县总工会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发现没有专人专用的,酌情扣除当月本区县人员部分经费。第五章 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待遇由基本工资、补贴和奖金等部分组成,退休内退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不享受基本工资。具体待遇组成由区县总工会规定。第十八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与工会服务站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大学毕业生总体待遇水平应与所在区县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相当;(二)退休内退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的

8、待遇标准与所在区县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退休人员待遇相当。第十九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担任站长或副站长职务的,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本职工作满一年的,参照所在区县社区工作者标准享受相应补贴,具体种类和标准由区县总工会制定。第二十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和独生子女费。内退返聘人员、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女性年龄超过40周岁的每年应有一次专项体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高温补助、带薪年

9、休假等待遇由区县总工会参照社区工作者的规定执行。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享有的其他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工会共同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待遇提供资金支持。市总工会根据全市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总体情况,不定期发布市总工会本级拨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人员经费标准。剩余部分的负担方式由区县总工会确定。第二十三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待遇不能按标准落实的,区县总工会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 人员退出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特别优秀的退休返聘人员,男,63周岁;女58周岁);(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工作中造

10、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四)服务或劳务协议期满,未续签的;(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退出,由区县总工会组织实施,报市总工会备案。第七章 表彰激励第二十六条 市总工会按照10%的比例,每两年一次表彰奖励优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区县和街道乡镇总工会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表彰奖励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三年以上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且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第二十八条 区县总工会应根据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服务协议形式和党团关系的具体情况,将其纳入相应的工会组织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调整不同类别人员的待遇,改善队伍结构,不断提升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化、社会化水平。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2012年6月前仍未取得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资格的,通过转岗逐步退出。其待遇根据市总工会的相关通知精神确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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