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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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各类经营者提高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机制,防范垄断违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者。本条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2、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南所称违法风险,是指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商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南所称合规审查,是指经营者内部开展的反垄断合法性审查,以避免经营者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本指南所称违法风险防控,是指鼓励经营者通过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配置反垄断合规审查人员、履行反垄断合规承诺等途径对违法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本指南所称违法风险处置,是指经营者对可能发生的违法风险、已经发生的违法不利后果采取恰当的处置措施。本指南所称合规保护,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因垄断行为自身权益受损或者面临困难时享有的相关救济权利。第二章 违法风险防控要

3、点第四条 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本条所称“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本条所称“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一)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下列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

4、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二)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下列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第五条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经营者若能够证明其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不适用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经营者若能够证明其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第六条 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特许经营

5、、专营专卖等方式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是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引发违法风险。经营者在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时,首先应当判断其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已经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再分析其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经营者在判断其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建议重点考虑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

6、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二)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一十九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应当注意: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

7、市场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七条 特殊市场领域的经营者特别提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

8、通运输等公共事业领域,由于市场领域的自然垄断属性,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更加应当注意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建筑建材市场领域(特别是混凝土、砂石、水泥市场)的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原因,本地化销售特征较为明显,销售市场相对固定,应当注意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注意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互联网经营者(包括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重视潜在的反垄断违法风险。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注意防范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风险,亦应当注意防范组织或者协调平台内

9、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第八条 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之前,应当注意其集中规模是否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如果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经营者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申报,并鼓励经营者主动对其集中行为是否具有排

10、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自我评价。第九条 不需要进行集中申报的特殊情形经营者集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十条 行政垄断的特殊注意经营者不得接受行政命令而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的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并有权举报。经营者不得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采取游说、利诱等非法手段使行政机

11、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帮助、放纵、包庇等。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相关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

12、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承诺制度反垄断承诺制度是指被调查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规定,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承诺制度的规定。经营者申请承诺

13、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依法决定终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恢复调查的,经营者可能因此面临相应的处罚。第十四条 宽大制度反垄断宽大制度是指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报告宜为书面或者易于保存证据的其他形式。对经营者申请宽大所提交的报告、形成的文书等材料,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对外公开。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

14、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第十五条 配合调查义务经营者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即时如实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避免以下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其获取权限;(三)拒绝回答问题;(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经营者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未预先通知的突击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第十六条 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

15、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违法风险防控机制第十七条 合规审查机制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的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法律专业人才配置等,建立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防范违法风险。第十八条 合规审查队伍建设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审查队伍,根据自身业务规模、违法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审查人员,提升队伍能力水平。第十九条 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第二十条 合规审查职能部门设置鼓励经营者设置专门的反垄断合规审查职能部门。尚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部门的,建议由法务、风险防控等内设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履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审查职能。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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