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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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政)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xx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xx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

2、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拨予以先行垫付。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辖区内施工企业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及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平均施工总产值在30

3、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5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30万元。存入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证金额度;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额度降低后,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自调查确认之日起,年度保证金额度恢复到原始标准。四、建设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时止(质量保修金除外)。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

4、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施工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连续保证,若企业撤出辖区建筑市场,保证期限为该企业在此辖区所有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五、保证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凭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保证单位)凭该工程职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支付表,向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建设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经核实确无拖欠情况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办理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次年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利息返还手续,年度保证金直接转入下一年度。六、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5、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工程款支付凭据或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逾期不予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部门通知指定银行从建设单位保证金中划拨资金用于垫付其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组织调查,施工企业不能提供工资结算、支付相关凭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工资。施工企业逾期不予支付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建设部门通知指定银行从施工企业保证金帐户中划拨资金垫付其所拖欠工资。保证金动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补足保证金。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

6、行保证金制度的情况应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核验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对经查实有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八、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不得层层转包,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禁由班组长代替工人领取工资,由此而发生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均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并负责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九、施工企业经查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性事件的,建设部门可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十、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全市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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