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题库: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7049945 上传时间:2017-11-0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40.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砖题库: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砖题库: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砖题库: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砖题库: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砖题库:2014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在线竞技比赛,偷窥同职位竞争对手实力尽在砖题库: 砖题库行测手机做题 APP 震撼上线!搜索详见安卓及苹果商店:砖题库砖题库:2014 年黑龙江公务员常识指导:自然人在民法中的一切一切公务员考试行测、申论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千名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申论范文一网打 尽!在线做题就选砖题库: http:/ 一、何为自然人所谓自然人就是指自然出生的人,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要是自然出生的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即拥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民法所赋予的自然人的权利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真 题:我国公民从(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2、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A.年满 18 岁 B.年满 16 岁 C.年满 14 岁 D.出生时答案:D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按照年龄以及精神状况来划定。如果按照年龄来划分:(一)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要注意第二点,这会成为一个易错点,另外要注意这里面的以上和以下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自然人,如果自己有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便是完全

3、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触犯相关法律, 是要完全负责的。真 题: 在线竞技比赛,偷窥同职位竞争对手实力尽在砖题库: 砖题库行测手机做题 APP 震撼上线!搜索详见安卓及苹果商店:砖题库1、小周今年 17 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基本上能养活自己。依据民法,小周( )。A. 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无民事行为能力C.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 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答案:D2、高中生甲于 1990 年 10 月 2 日出生。2008 年 5 月 1 日,甲在学校将同学乙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 2000 元。甲毕业后进人一家企业上班,月薪 2500 元。2009 年 3 月,乙起诉要求甲赔偿医药

4、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甲承担,因甲在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由甲的父亲承担,因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 18 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甲的父亲承担,甲适当赔偿D.主要由甲承担,甲的父亲适当赔偿答案:A 按起诉时开始算,甲已成年(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2、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意:a 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有效。b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买卖,效力待定。c 订立遗嘱、抛弃权利等行为,无效。真 题: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 岁)

5、,其欲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A. 小峰自己签订 在线竞技比赛,偷窥同职位竞争对手实力尽在砖题库: 砖题库行测手机做题 APP 震撼上线!搜索详见安卓及苹果商店:砖题库B. 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C. 小峰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签订D. 小峰自己签订后进行公证答案:B(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按照精神状况来看: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精神病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视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如果在其精神状况良好时发生的行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是在其发病期间发生的行为,行为人无意识自己的行为则视为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