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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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浅谈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全方位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大形势下,摆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面前的工作压力也随之不断加大,如何更好的保护好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但是多年来林区群众形成的靠山吃山的老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也是必不可免,烧柴、建房等等生产生活过程中都要涉及到林木等资源,这就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国家一再倡导最大限度的缓解和减小农林矛盾的发生,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执法要依法,所有案件的处罚和办理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但是近年来

2、实际工作当中,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在,我就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粗浅看法。不同法律之间,对涉林案件的处罚标准尺度不一林业行政案件中,出现最多的无外乎就是盗伐林木案件,此类案件也是对森林资源破坏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盗伐林木是行为人违法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林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2立方米的,处以林木价值3-10倍的罚款,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这里讲的“森林、林木”是指正在生长的、发挥着维

3、护生态1平衡,保持水土等重要作用的林木。而对于相同数量的已采伐林木,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处罚标准尺度要明显高于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标准。例如王某看见路边有林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事故而掉落的木材,便偷偷的使用油锯和自家农用车将其中3根木材运回家中准备用作烧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检尺、作价,王某盗窃的木材数量为1.1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000元的价格,总价值1100元,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王某盗窃的木材价格为每立方米500元,总价值在550元,在不构成盗窃罪打击处

4、理的情况下,应适用治安处罚法以盗窃公私财物进行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将的林木是采伐后的林木,已失去生态作用。同样是相同数量的林木(换算成立木材积约为1.8立方米),如果王某是实施的是盗伐林木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以林木价值3-10罚款,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从以上举例可以说明,王某非法得到的林木数量是相同的,但是侵害的客体和实施不同的手段也就触犯了不同的法律,随之处罚的尺度也是相差甚远,刑法和治安处罚法都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严厉的处罚,而森林

5、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只对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明显在处罚尺度的严厉性上不及以上两部法2律。虽然各法之间所调节的行为和范围不同,但从老百姓的角度上并不会去想什么是“法理”,只会去考虑最实实在在的问题,这样就会在产生一个讯号,那就是盗窃采伐后的木材不如去山上直接盗伐新鲜的林木,只要立木材积不够2立方米,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不会被拘留乃至被判刑,只是罚款种树罢了。而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者和受益者,我所想到的是(生长的林木)=(生态作用)+(木材),(采伐后木材)=(木材),这些生长着的林木,正在对生态环境发挥着它们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但是以上几种不同处罚情况的出现,我个人认为,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极为

6、不利。同一行为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处罚标准不一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十一条二款中所指的“擅自开垦林地”

7、是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没有按照批准的规定进行开垦。可以理解为未取得林地3的使用权或者取得使用权进行开垦而未按照规定进行开垦。四十三条中所指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取得林地的用于林业生产的使用权而用于非林业生产。下面就四十一条二款中未取得使用权与四十三条进行举例比较说明。某农民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国有林区内擅自开垦林地0.3公顷用于种植农作物,该林地无森林、林木,根据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应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而某人经申请批准在

8、国有林区内承包使用0.3公顷林地(无森林、林木)用于林业生产,但该人将所承包林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此行为应适用四十三条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以上两人造成了同样为毁坏0.3公顷林地的危害后果,但是在取得和未取得使用权前提下有着不同的处罚结果,况且取得使用权而改变用途的处罚尺度标准要明显的高于未取得使用权的,合理但不合情。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执法难野生林蛙,现在被定义为“三有”动物,即“有重大经济效益、重大科研价值、重大生态意义”的动物,不属于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药用和营养学的角度来看,在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价格也是一路的攀升,一些不法份子也看准了这快蛋糕

9、,想尽办法倒买倒卖,为野生林蛙的正常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遇到4此类问题时,却苦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履行职责,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既然林蛙并未被定义为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么非法倒卖林蛙的行为就不能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进行调节,那么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呢。xx年8月15日,我省颁布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第第十六条规定“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其所在地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后(已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者除外),方可从事收购、销售、加工活动。”

10、这里所指的“非国家重点”从字面意思上讲应该是包含省重点和非国家及省重点,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倍的罚款。”未对无证出售、收购非国家及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标明处罚标准。而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都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着详细的规定,分别规定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没收野生动物及5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

11、于实物价值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倍以下的罚款;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倍以下的罚款;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运输证明不符的,没收其超出部分,可以并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款中,只注明的是野生动物,并没有具体针对哪种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这样,就同时适用于各级别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我省的实施办法中只多了那么几个字,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就相差千里之外。黑龙江省颁布的

12、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也有着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和处罚依据,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更好的去履行职责。在法律不断完善,法制化不断进步的今天,有法可依是执法办案的首要前提,只有进一步的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基层执法工作者更好的履行职责。第二篇: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

13、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14、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xx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

15、之外的所有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0.6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各县市区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

16、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8、关于法律适用。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指明“违反条款”(禁则)和“处理依据条款”(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违法事实和证据”后面写明违反了xx法在“根据”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xx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没有款、项的除外),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三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追究两个以上违法责任的,在形成法律文书时,“主责”与“副责”的排列顺序,要按法律规定原文的顺序排列,不能自行变换顺序。9、关于案件定性。在法律文书中要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名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也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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