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试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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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 _具有重要价值。 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立法法第八 _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造成这一现象

2、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 _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没有听证,

3、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有权撤销全国人民 _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 _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_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很明显,以上规定疏漏了对基本法律的审查;疏漏了对国家机关及其 _违宪行为的审查;疏漏了对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审查。 第四,没有违宪制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切违反宪法的

4、行为都应当追究,但要怎么样追究,相应规定中却没有明确的表述。没有制裁措施,对违宪责任人没有威慑作用,就不能有效防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要符合我国的体制,尤其是要解决好违宪审查机构与全国人大的相容性问题,不能动摇全 _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第二,社会对 _力度的可接受程度,即要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让人们从心理上到行为上都能接受。第三,注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第四,司法中立原则。 从上文分析,立法机关自我审查,不仅有违公正原则,而且在我国也缺乏实效性,因而应当摒弃。 普通 _审查模式起源于美国,这一模式对于维护美国宪法权威,实施 _发挥着巨大作用

5、。然而这一模式在中国行不通。 首先,这一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我国实行人民 _制度,人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地位上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由处于从属地位的 _审查人大的立法,不合逻辑。显然这种审查体制不能解决审查机构与人大的相容性问题。 其次,普通 _审查模式违背司法中立原则。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程不仅是规范判断过程,有时也是一种 _判断过程,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行使有违司法中立、司法不干涉 _原则,因而并非最优。 宪法委员会模式源于法国。我国很多学者倾向于在我国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任务。原因在于,这一模式符合我国现行 _,与人民 _制度具有高度相容性。然而,这一模式可以借鉴

6、,而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它自身存在缺陷:首先,宪法委员会只是实行预防式事先审查,而没有事后审查,只有审查,没有具体审查;其次,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欠缺 _性,其 _性强于司法性,司法 _难以实现;最后,宪法委员会采取了一审终审制,容易使判决缺乏科学性,更容易受到法官的 _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宪法 _模式起源于奥地利,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宪法 _是一个兼具司法性和 _性的双重属性的机关,司法性更为明显。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宪审查权是宪法 _专属享有的。对合宪性问题的审查权力都集中于宪法 _。第二,宪法 _的审查范围广。联邦宪法 _不仅受理法律审查案件与职权争件、公民的宪法控诉案件,还审理由联邦

7、_赋予它的其他案件。第三,从宪法 _的审查方式上看,德国宪法 _兼采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两种方式。第四,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不必然以诉讼为要件。第五,从审查结果的效力上看,具有对世效力。为何说宪法 _模式是我国的最佳选择呢? 首先,设立违宪审查机关必须具有 _性, _于被监督对象,否则就无法保障其公正性。其次,违宪审查机关还要具有司法性,即该机关的裁决具有司法强制力,否则就成了一纸空文。而宪法 _就具有以上两个特征。 其次,设立宪法 _进行违宪审查与我国人民 _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容的。宪法 _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另外,宪法 _的违宪审查对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非

8、但没有危害,反而是强化和落实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地位的有效手段。全国人大的权威和最高法律地位宪法的授权和宪法的制度设计,只有通过违宪审查,才能落实宪法制度,才能维护全国人大的最高性。 再次,我国设立宪法 _,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民间提到起诉,第一观念就是到 _“打官司”,而绝大多数人不会想到去找什么委员会。也就是说宪法 _符合我国人民的法律行为习惯。 最后,宪法 _的审查内容具有全面性,审查方式具有多样性。完全能够承担我国的违宪审查任务,弥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 宪法 _由十八位 _官和若干助理法官、书记员组成。其中 _官在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中遴选,由国家 _提名,由全国人 _产生,

9、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无限制。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任期无限制,并不等同于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因为如果实行法官终身制,可能因为法官的 _倾向,造成对我国 _的破坏;如果规定法官任期制,可能因为频繁更换法官造成对我国法治建设连续性的破坏。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法官任期多久,必须保证他们的职务保障权,即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在法官任期内不得更换或者罢免。 宪法 _分为两庭,都由九人组成。一为备案审查庭,或者称作事先审查庭,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先审查;一为事后审查庭,或者称为宪法诉讼庭,负责对生效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后审查,并受理宪法诉讼。 宪法 _只对全国人

10、民 _负责,与全国人大会平行。 首先,立法的合宪性当然是其审查对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属于这一范畴内。另外,行政规章,行政、(红头文件)也应属于违宪审查的对象。 其次,执政党行为的合宪性理应是其审查对象。因为执政党在我国 _生活中,具有巨大的作用。我国宪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 _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执政党滥用权力而不受监督,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伤害。比如,“”、 _中直接写明“ _人”,这些都是严重的违宪 _。 再次,宪法诉讼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宪法诉讼,是指公民认为宪法

11、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该公民向宪法 _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救济, _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当然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前提,必须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手段方可为之。如屡受程维高打击报复的郭光允,在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后,完全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第一,宪法 _既可以对立法进行事先审查,即备案审查,也可以进行事后审查。但是事后审查必须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二,宪法 _既可以对立法进行抽象审查,也可以进行附带式具体审查。但是附带式审查,只审查争议法律的合宪性,对于案件的具体问题裁决交由原审 _裁决。 对于备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即可。对于抽象审查,提起主体可以

12、援用立法法的规定,即主要国家机关可以提出,但是公民应当排除在外。因为普通公民可以通过附带审查的方式解决争议。对于抽象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必要时可以听证。对于附带式审查,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但无论是哪一种审理,都必须完善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起诉和受理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裁决程序、裁决执行程序等。 对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实行一审终审制,裁决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对于基本法律的审查,实行二审制。即宪法 _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只有初步审查权,最终的合宪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本身。 对于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宣布其无效,不是一种制裁,对于立法部门也无从制裁。关键是对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 _要进行制裁。而制裁更应该体现其 _性,比如责令辞职、弹劾、罢免等。因为没有制裁,就不能体现宪法的权威。 通过评述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考察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认为只有宪法 _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建立宪法 _,并构建相应的审查制度,审查程序,才能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落到实处,推进我国的 _建设。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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