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融资融券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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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合同条款 _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法规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主动去学习法律的知识,下面,为大家带来一份 _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供大家参考借鉴!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 _件号码、 _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_等。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 _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 _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 _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 _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2、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 _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 _的资产未设定其他 _,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五)甲方自行承担 _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 _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

3、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 _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 _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 _乙方对甲方的 _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

4、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 _,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 _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 _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 _物或到期未偿还 _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

5、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 _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 _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 _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一)甲方从事 _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 _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二)甲方提交的保证金、 _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 _物,

6、_乙方对甲方的 _融券债权。 (三)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四)当甲方提交的 _物价值与其 _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 _物。 (五)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 _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一) _融券最 _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 _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_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二) _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_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

7、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 _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 _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 _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 _件和交易 _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 _件、交易 _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四)乙方为甲方建立 _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 _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五)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

8、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合同还应载明,若甲方 _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_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甲方可以在约定的 _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从事 _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一)合同应约定:由乙

9、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 _,并按照甲方意见 _。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 _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二)合同应约定: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_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

10、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三)合同应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 _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量、金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 (四)合同应约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

11、由甲方承担 _责任。 (一)甲方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 _、指定联络人(应当为甲方本人或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络人)、固定 _号码、传真号码、 _ _号码、 _等。合同还应约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乙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 _通知、邮寄书面通知、 _通知、公告通知等。合同还应约定,乙方以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后,间隔多长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如 _或 _交易系统查询、发送 _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 _证券市值、维持 _比例; 3、每笔 _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 _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 _、数量、金额。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 _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乙方被人民 _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合同还应约定,出现以上情形时尚未了结的 _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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