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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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特征 _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 _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 _ _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 _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相对于 _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 _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 _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 _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

2、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 _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 _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 _标的物不被第三人( _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

3、46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 _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 _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 _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 _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

4、过履行 _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_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 _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 _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 _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 _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 _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 _租赁业务。 _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

5、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 _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 _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_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 _贷款。这是由 _租赁的 _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 _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 _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 _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 _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

6、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 _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 _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这是因为, _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_租赁物的资金绝大部分于第三人,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贷款,必须从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偿还第三人的贷款本息,而不能因承租人受到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毁损不交付租金币拒付贷款本息。 此外,租赁标的物是根据承租人特定需要而专门 _的,往往不具有通用性,如果承租人中途解约,出租人将难以处理收回的租赁标的物。因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往往在 _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条款。当然,如果因为租人的过失致使标的物价款迟延交付或标的物的瑕疵交付并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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