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全套表格资料-政府部门检查表】-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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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管理依据处罚标准一、航运公司监督管理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的监控情况。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责。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9、公司的教育培训制度。 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1

2、1、公司岸基、船岸和船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12、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13、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14、船舶维护保养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文件审核活动审核现场检查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 第 6 号)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和八条;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受

3、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

4、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5、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

5、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6、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二、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1、船舶配员。2、

6、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4、载重线要求。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9、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登船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七条、第九条、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

7、安全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按照

8、规定未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3、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三、水上浮动设施安全监督1、检验证书。2、登记证书。3、合法停泊和作业。现场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1、应当报废的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浮动设施予以没收。2、浮动设施

9、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3、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四、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指导1、现场检查台账。2、县、乡(镇)村和船主四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看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谈话并将发现问题反馈给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河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五、渡口渡船监督检查渡口:1、渡口是否合法。2、渡口安全警示标示。现场检查将问题反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渡船:1、 检查渡船的合法性。2、 渡工配备情况;3、渡船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落实情况。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

12、过渡的。3、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4、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5、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6、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六、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港口1、船舶是否适运。2、货

13、物是否适装。3、是否进行申报。4、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危险货物的包装、积载、隔离以及其他防污染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22、23、24、25、26、27、28条 1、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

14、)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2、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3、违反危险化学

15、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4、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5、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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