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W章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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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32W 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32W 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主要内容。2. 配料表(1) 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可阅的标记或标签,用以表列食物的配料,该表并须冠以适当标题,而标题中须载有或包括任何“配料”(ingredients)、“成分组合”(composition)、“内含物质”(contents) 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文字。 (1996 年第 80 号法律公告)(2) 除第(3)、(4)、(4A)及(4B)节另有规定外,各种配料须按其用于食物包装时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占食物体积不足 5%的水分除外)。(1996

2、年第 80 号法律公告)(3) 如某种配料是以浓缩或脱水的形式用于食物,并会于食物配制供人食用时恢复水分,则决定该种配料在配料表上排列次序的重量或体积,可按其浓缩或脱水前的重量或体积计算。(4) 在不损害第(3)节的原则下,如拟以加水方法将浓缩或脱水的食物恢复水分,而该食物配料表的标题包括或附有“恢复水分产品的配料”(ingredients of the reconstituted product) 或“即食产品的配料”(ingredients of the ready to use product) 字样,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说明,则该食物的各种配料可按其于该食物按指示恢复水分后所占的重量或体积

3、,由大至小依次表列。(4A) 在不损害第(4B)节的原则下,如食物由杂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药组成,或含有杂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药,而没有一种杂果、果仁、蔬菜、香料或草药的重量占显著多数,则在下述情况中,该等配料可无须按重量由大到小依次表列(a) 如属完全由上述混合物组成的食物,配料表的标题乃包括或附有“可变比例”(invariable proportion) 的字样,或其他说明配料表列次序的性质的文字;或(b) 如属含有上述混合物的食物,列表中该等配料的名称出现的部分附有“可变比例”(in variable proportion) 的字样,或其他说明该等配料表列次序的性质的文字。 (1

4、996 年第 80 号法律公告)(4B) 在符合第(4D)节的规定下(a) 如某食物以存在某种配料为特性,该食物的标签不得特别强调该种配料存在于该食物中,除非标签包括一项该种配料在重量方面占该食物的最低百分率的声明,或一项该种配料在该食物中的实际分量的声明,而该百分率或分量乃在该种配料用于配制该食物时厘定者;(b) 如某食物以某种配料含量低为特性,该食物的标签不得特别强调该种配料含量低,除非标签包括一项该种配料在重量方面占该食物的最高百分率的声明,或一项该种配料在该食物中的实际分量的声明,而该百分率或分量乃在该种配料用于配制该食物时厘定者。 (1996 年第 80 号法律公告)(4C) (a)

5、 第(4B)节所规定的声明,须载于(i) 食物名称的旁边;或(ii) 在配料表内贴近有关配料的名称处。(b) 第(4B)节所提述的某种配料在某食物中的实际分量,须藉提述内含物质的数量或该种配料的净重量或净体积而表示,而该项表示须符合第 7(2)段的规定。 (1996 年第 80 号法律公告)(4D) 就第(4B)节而言(a) 在食物名称中提述某种配料,本身并不构成特别强调该种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b) 在食物的标签中提述某种用量小兼且只用作调味料的配料,本身并不构成特别强调该种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 (1996 年第 80 号法律公告)(4E) (a) 如食物由下列任何物质组成,或含有下列任何物

6、质(i) 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ii) 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iii) 蛋类及蛋类制品;(iv) 鱼类及鱼类制品;(v) 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vi) 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vii) 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该等物质的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b) 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2004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5) 除本条例第 58 条另有规定及主管当局于个别情况下容许外,添加剂(第(7)节指明的添加剂除外)如构成食物的配

7、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 (2004 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a) 其身所用名称;或(b)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或(c)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以“E”或“e”为词头的识别编号。 (2004 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6) 就第(5)节而言,添加剂的作用类别为 (2004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上光剂(Glazing agent)水分保持剂(Humectant)色素(Colour)抗氧化剂(Antioxidant)抗结剂(Anti-caking agent)防腐剂(Preservative)固化剂(Firming agent)乳化剂(Emulsifier)乳化

8、盐(Emulsifying salt)消泡剂(Anti-foaming agent)推进剂(Propellant)甜味剂(Sweetener)发泡剂(Foaming agent)酸味剂(Acid)酸度调节剂(Acidity regulator)增味剂(Flavour enhancer)增稠剂(Thickener)增体剂(Bulking agent)胶凝剂(Gelling agent)膨胀剂(Raising agent)稳定剂(Stabilizer)面粉处理剂(Flour treatment agent)护色剂(Colour retention agent)。 (2003 年第 226 号法律公

9、告;2004 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7) 构成食物的配料并属下列任何类别的添加剂,须按其所属类别的名称列明(a) 调味料及调味剂(flavour and flavouring);(b) 改性淀粉(modified starch),而“调味料”一词,可视乎情况而用“天然”、“等同天然”、“人造”的字眼或该等字眼的组合形容。 (2004 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3. 获豁免食物的配料表即使任何预先包装食物获豁免遵从第 2 段的规定,但如该食物附有标记或标签表列其配料,则该配料表在各方面均须符合本附表的规定。4. “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日期的说明(1) 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说明适当保质期的可阅的标记或标签,即(a) 除(b)分节适用的情况外,须说明“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及(b) 如预先包装食物从微生物观点看是非常易毁消的,因此在一段短时期之后相当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即时的危险,则须说明“此日期前食用”(use by) 日期。(2) “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须以下述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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