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整合推广及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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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策划、整合推广及销售代理合同(讨论稿)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全权代理销售“ ”(暂定名)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特签署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第 11 页共 11 页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地址:(二)技术参数:1. 建筑结构:2. 建筑占地面积:3. 建筑面积:4. 容积率:(三)预计项目开工时间: 年 月 日(四)工程进度及相关配套等:1. 甲方负责并确保委托销售物业于 年 月前

2、开工。2. 甲方负责并确保委托销售物业于开工后3. 甲方负责并确保委托销售物业于开工后 天内房屋全部主体封顶。 天内房屋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含所有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 “竣工并交付使用”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文书为准。4. 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及详细的施工进度,于项目“开盘之日”前一个月甲方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作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条销售范围该项目可供销售的范围为该项目内所有物业类型,面积以长沙市房地局的“测绘报告”为准。第三条销售条件和进度指标要求(一)甲方须负责到位的销售开盘的必备条件: A 有 合 法 的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B提供销售所需全部资料和数据(含认购协议、网

3、上电子合同签约所需的所有软硬件、项目图、配套设施、装修标准资料和数据以及工程进度表) ;C银行按揭手续齐备,备案手续以及设备齐全; D工程进度已建到第十层 E已有具备销售条件的售楼部。(二)销售时间和销售进度:在上述销售条件到位时,双方确定该项目的开盘时间,自开盘之日起,凡可 供销售房屋都达到了上述A、B、C、D 款中的销售条件,在甲方确保工程进度按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程进度表时间顺利进展的前提下,乙方确保可供销售房屋按如下阶段完成销售指标:第一阶段:自“开盘之日”起月内,乙方完成至可供销售住宅总面积(或住宅总套数)的 %(以房地局“预测绘”的标准住宅总面积(或住宅总套数)且除去甲方自留的住宅面

4、积(或套数)为乙方应完成销售的总面积(或总套数) ,下同);第二阶段:自“开盘之日”积(或住宅总套数)的月内,乙方累计完成至可供销售住宅总面%;第三阶段:自“开盘之日”起且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能交付使用后的 月底,累计完成至可供销售住宅总面积(或住宅总套数) 的%。备注: A完成销售的界定:以客户已签定正式合同并已交纳首付款为准, 但第一阶段指标以客户已签订认购协议并已支付定金为准。B非乙方原因如房屋质量问题等引起房屋未售出不计乙方责任。C甲方如工程进度延期,乙方完成销售进度时间双倍顺延。第四条销售价格、代理费标准与结算支付时间(一)销售价格:由双方于开盘前确定对外销售报价和优惠幅度。(二

5、)代理费:甲方依据销售成交合同总额的%支付给乙方;(三)结算标准:乙方的代理费(即上述代理费的A、B 两项,下同)以客户签定正式合同并付清首付款为每套(每缝)物业乙方应得代理费全部结算的已达 标标准,凡成交房屋达到结算标准,甲方须在当月结清每套成交房屋的全部 费用支付给乙方。(四)支付时间:每月第1-3 号由乙方将上月须结算的代理费以书面结算单形式送交甲方核对确认,甲方须于当月5 号前支付给乙方(节假日顺延,但延付时间不能超过 6 天)。(五)乙方按实际所得费用开具正规合法票据给甲方。第五条整合推广及广告费(一)整合推广(即广告策划、文案、设计)甲方委托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广告)为其服务,服务期

6、二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整合推广需求完成止;其委托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支付时间: 本合 同签 署之日由 甲方 支付正好广告 人民 币万 元整(¥元),余款自该项目开盘当月起按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元)。(二)广告费:甲方按销售总额的%投入广告费(可售物业总产值%)。(三)广告费包括范围:售楼部建设及装修费用、售楼部内外的宣传展示系统、模型、各类宣传资料、各种媒体的硬、软广告以及推广活动(如参加房交会)等。(四)使用方法: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广告计划(甲方自收到广告计划3 日内、广告稿件 2 日内完成审批)实施广告投放;若甲方不能按时审批、按期投放, 则所延长的

7、时间,乙方销售进度完成时间顺延。若该项目分期开发,为拓展市场,第一期项目广告费的额度以超过%的预算进行广告投入。第六条甲方责任及义务(一)甲方保证该项目开发手续合法且无任何纠纷;并在该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主体 十层后十天内办理好各栋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证件、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及项目权属纠纷等负责。(二)委派 2 名专职人员负责审查该项目购房客户的认购协议及买卖合同并签章、收取房款(收款人员的作息时间须与乙方的销售人员同步),同时负责办理客户的银行按揭手续及在房地局的备案手续。(三)负责办理该项目在市房地局的“预测绘”、“实测绘”手续,并提供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户型平面图、装

8、修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等有 关资料。(四)负责于“开盘之日”前一个月内办理好购房客户“按揭付款”所需的银行按揭手续,按揭“成数”和“年限” ,分别不少于“成”、“年”(具体按银行政策最高上限规定) 。(五)负责及时结清支付该项目乙方已实现销售的应得费用。(六)开盘前要有明确的“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确定后,迅速成立或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在该项目交付使用之前二个月物业公司先期介入,并将相关管理条款、收费标准等资料提供给乙方。(七)负责提供已装修好(含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洽谈桌、椅、沙发、电脑耗材,内外视觉宣传等)并各项设施、设备到位的现场售楼部给乙方为该项目开展销售工作使用

9、,并确保乙方能在现场安全地开展销售工 作。(八)负责按房地局的要求购置、开通“网上签约”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软件、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九)有责任监督所派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承担所派人员工作不到位给乙方造成的销售滞延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负责所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及在售楼部工作的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日常办公等费用。(十)有权对乙方提交的销售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相关意见,但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计划(或方案) 2 日内须作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特殊情况,需当即作出决定的甲方须立即给出答复) ,以便销售的顺利进行。(十一)根据乙方(即正好广告)提交的广告计划,及时审定(自收到之日起两

10、日内)且及时、足额投放广告费(含模型、户外、售楼部内、外及围墙的宣传、各种宣传资料、各媒体广告投放等),承担因广告费投入不及时或拒付广告费给销售造成延期的责任。(十二)负责该项目的样板房装修(根据户型及用途的不同而设计施工),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定。(十三)有责任维护乙方企业形象,严守双方合同条款和乙方商业机密。第七条乙方责任及义务(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整体策划,包括对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开盘时间及各种推广渠道等提供专业意见,供甲方决策。(二)确保整个策划和销售过程中不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三)乙方下属公司正好广告负责该项目销售的广告全程策划(创意、文案、设计

11、); 负责设计该项目各种媒体广告宣传的稿件。(四)乙方下属公司正好广告负责设计该项目售楼书、推广宣传单页、展示板、认购书、认购须知的稿件。(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各项营销策划、各阶段销售执行等工作,并每月向甲方提交销售成交月报表。(六)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低于各套房屋销售底价成交,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七)给甲方提供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建议。(八)负责该项目推广活动的方案拟写(如参与长沙市房交会)并派人参加。(九)依据销售实际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并向甲方提供参与该项目现场销售工作的人数。具体人选于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 日内

12、提交给甲方。(十)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并承担在销售期现场售楼部乙方所用的电话费、饮水费及售楼部内乙方使用的电费。(十一)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与购房客户签订该项目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或甲方所派专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非甲方所派负责人同意,乙方不得与购房客户修改甲方审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自行承担未经甲方或甲方所派专职负责人同意修改条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十二)负责签订购房客户按揭合同并协助甲方收集客户的银行所需的按揭资料。(十三)有责任维护甲方企业品牌,严守双方合同条款及甲方商业机密,确保该项目的形象树立。第八条其他(一)由于可能产生照顾亲戚、朋友或各种工

13、作关系或施工、材料方的工程款抵付的事件,甲方在其委托住宅部分内预留作自行处理,相关合同签订等手续均由甲方办理,且事前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不知情而将该房屋另售他人的所有责任;除上述预留面积外,甲方不得再占用或销售其住宅部分,反之甲方须按代理费的双倍支付乙方费用,且在当月支付;甲方自留的房屋如仍需乙方销售,则支付乙方代理费标准和结算、支付时间同本合同第五条。(二)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该项目的产权代办事宜,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项目的房屋产权证(栋证、分户证),相关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由甲方和购房客户各自承担,乙方代办费按支付给乙方(即办即付) 。 元/ 户(一本)收取,由甲方第九条违

14、约责任(一)在签订本合同后,如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视为违约, 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1000000元)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10 天内向守约方付清,如延期,每延期一天,则另按200 元加付滞纳金;同时守约方保留诉讼的权力。(二)如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延期超过6 天,则乙方销售时间双倍顺延,但如果延付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乙方除销售时间双倍顺延外,同时乙方有权按销售底 价签署乙方应得费用一倍以上的房屋于乙方名下,且可中止一切服务和销售工作。(三)如乙方在委托销售过程中超越甲方委托权限,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一切责任。(四)如乙方在本合同委托期期满仍未完成本合同第三条(二)款规定的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代理费中扣付人民币万元整(¥元)作违约金;若乙方前一个阶段销售超额完成, 则超出部分计入下个阶段的指标内。(五)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互不追索责任。第十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一)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至该项目销售完成,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均已完成责任和义务之日止。(二)经双方同意签订、变更或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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