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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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4 年 3 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 10 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 10 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问题:(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代理行为?

2、并解释这一代理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谁能帮助自己找到丢失的猫,则可以获得 500 元的酬金。乙帮助甲找到了猫。乙要求得到酬金。甲能否反悔拒付酬金?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则为要约。案例中国 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一批木材的发盘,中方

3、电为:“兹发价 10 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 1500 美元 CIF 吉隆坡,装运期 5/6 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 月 9 日,接马来西亚回电, “你 3 月 2 日电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例中,我方的发电中含有“以货物未售出为准”,说明我方发电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对方的 4 月 9 日电属于要约。本案中,只存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但是不存在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案例甲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同意以 2 万美元将一部汽车卖给乙,而乙在收到上述要约以前,乙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 2 万美元购买甲的汽车。此回信所列的交易条件内容与原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了?

4、这种情况相当于甲和乙分别向对方发出了一个要约,也叫“交错要约”。本案例中,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要约,但是不存在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案例一家中国公向一家美国公司发出以信件形式的要约,要约于 6 月 2 日到达美国公司。6 月12 日,美国公司以信件形式发出承诺。6 月 8 日,中国公司发出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于 6 月 13 日到达美国公司。美国公司的承诺于 6 月 17 日到达中国公司。合同是否成立?要约何时生效?合同何时成立?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公约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人。本案例中,撤销要

5、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要约生效时间,6 月 2 日合同成立时间,6 月 17 日(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 2 月 1 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批,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完好包装) 。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

6、”我公司收到该复电后,恰逢该项服装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我方发现先前报价太低,这时我方可如何处理? 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接受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本案中,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所以如果我方不做任何表示的话,合同成立。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先前报价太低,对我方来说,不成立合同会更有利,所以我方应当及时的发出一个通知,表示不接受这种变更。案例我某公司向美商发出

7、销售某商品的发价,限 8 月 6 日复到有效。美商于 8 月 4 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 8 月 7 日上午送达我公司。此时,该商品市价上升,我方发现原来的报价过低,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公约第 21 条: (2)如果载有迟到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 ,则此项迟到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受迟到而失效。本案中,由于延误的原因是电报局传递 失误,所以如果我方不做任何表示的话,则合同会成立。由于我方先前

8、报价太低,不成立合同对我方更有利,所以我方应当及时的发出一个通知,表明“发价已因接受迟到而失效。 ”案例出口商 A 与进口商 B 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载货船只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使货物部分变质,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 CFR 合同主张卖方对货物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于是申请仲裁。问题:(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什么?(2)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机构会如何判决?为什么?本案中:(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2)划拨(特定化)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仲裁机构会裁定卖方赔偿对方的损失。本案中,根据双方所采的价格术语,

9、风险自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由卖方移转给买方。但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已特定化。本案中,货物混装,并不能表明货物已归于该合同项下,因此,风险不能由卖方移转于买方,自然由其承担责任。案例中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国外进口一批钢管,双方在订约前,中方业务员曾告诉对方谈判负责人国外钢铁厂的技术工程师,这批管材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之用的。钢管到货后经轧制发现弯曲后的钢管出现裂痕。中方起诉外方违约,但外方反驳说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就钢管的抗轧性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自己并未违约。 公约第 35 条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

10、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中方已经告诉对方该货物的特定用途,对方就有义务提供 符合该特定用途的货物,况且对方的谈判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所以中方有理由信赖对方的能力和判断力,因此,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北京市某朝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化妆品厂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该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尚未定型批量生产上市。法庭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表明,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

11、,从而致皮肤损伤。请问:化妆品厂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l 条第 2 款: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例符合以上两条,所以厂家不承担产品责任。案例一项买卖合同,要求买方在 7 月 20 日到卖方的仓库提取 100 箱晶体管。7 月 1 日,卖方将这 100 箱晶体管打上了买方名称和地址的标记,放在仓库里等待提货。7 月 20 日,买方将这 100 箱晶体管提走。7 月 21 日,货物在买方手中因雷电引起火灾而损毁。 公约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

12、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本案例中,货物已经在 7 月 1 日特定化,所以风险转移发生在 7 月 20 日交货的时间。案例一项买卖合同,要求买方在 7 月 20 日到卖方的仓库提取 100 箱晶体管。7 月 1 日,卖方将这 100 箱晶体管打上了买方名称和地址的标记,放在仓库里等待提货。7 月 20 日,买方将这 100 箱晶体管提走。7 月 21 日,货物在买方手中因雷电引起火灾而损毁。 如果该例中,买方在 7 月 22 日方才前来提货,而在这以前的 7 月

13、 21 日,卖方仓库由于雷电引起火灾导致货物损毁,则该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公约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本案例中,风险转移发生在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前来提货,则 从 这个时候起,也就是从 7 月 20 日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 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卖方将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储公司)经营的仓库中。合同规定由买方自行到该第三方仓库提货。在 5 月 1 日买方收到卖方交来的提货通知,表示货物已在该仓库准备妥当待交付,买方已可以提货。但在买方实际前去仓库提货之前,5 月 2 日仓库发生一场火灾将货物烧毁。 本案中,风险转移发生在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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