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当代刑法观念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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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刑法观念的演变本文作者:肖海英陆仁茂 “君权神授”是古代东亚文明系统中关于政治权力论的一个核心部分,是君主专制的表现。“君权”是中国古代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权力系统的核心。而“神授”则是“君权”统治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君主专制社会,“君权神授”思想在古代社会里表现得尤其突出。中国的“君权神授”思想及其表现随着不断前进的历史车轮,体现出一种从强到弱,甚至最后消亡的发展趋势。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是刑法,刑名法律之学是古代法学的代称。在君权神圣且至高无上思想的指导下,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绳顽警愚”,是“防民之具”。“人民主权”思想主要体现为由人民掌握国家主权,在刑法上表现为反对

2、封建的罪刑擅断、张扬公民自由与权利。通过对中国传统刑法中君权神授思想的系统考察,可以清楚地发现,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君权神授”观念有其历史合理性,而一旦离开特定环境,这一观念本身也就褪去了神圣的光环,无论其理论阐释多么完整系统,都挽不回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 一、传统刑法中的君权神授思想及其表现 在原始社会初期,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和谐的,日常发生的纠纷往往通过习惯或习俗来解决。我国史料和传说也证实了这种状况,如淮南子汜论中记有“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商君书画策中也说“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韩非子五蠹篇中又记有古者“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然而,到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大

3、力发展,出现了贫富悬殊和阶级之分,社会矛盾日益加深,于是出现了犯罪现象,因而产生了刑罚。那谁将拥有刑罚权?柏拉图指出,习惯上被认为是必要的神圣的制度应该属于神的规则。而刑罚就是这样的制度,即犯罪扰乱了宇宙的和谐,而这种和谐必须得到恢复。在遭受刑罚的过程中,犯罪人还报了被称之为正义的宇宙秩序。可见,尽管东西方早期关于刑罚权来源的说法虽有差异,但实质却如出一辙君王或国家的刑罚权是神或上天赐予的。由于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缺乏对大自然的认知,认为神秘莫测的自然界是在一个拥有神秘力量的神在掌控中,所以,人们开始信仰自然神。到了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制阶段,随着部族血缘关系的划分,人们又开始信仰祖先神。随着阶级

4、的出现,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压迫促使宗教迷信得以存续与发展,并为统治阶级所利用。在进入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时期,统治权力集中了,为了利用神权使他们的统治神化(也就是合法化),就需要创造统一的神,即天帝或天神。天被推崇为万物之源,刑政之大本。宣扬刑法来源于天,把现实生活中的刑罚权,归之于天授,即“天罚”。如尚书皋陶谟:“天工人其代之”,“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孔传:“民所叛者天讨之。”祥刑要览注“: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为了能够成为明正言顺的“代行天罚”之人,统治者把“王权”与“神权”相结合起来,把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说成是按照“天帝”发布的“天命”来行使权力的,自己是代行天命的

5、“天之子”。如夏启在攻伐有扈氏时就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可以说,从我国的第一个朝代起,统治者就开始注重“君权神授”思想的灌输与推广,以为奴役民众的思想奠定基础。时至商代,殷商奴隶主迷信鬼神达到了高峰时期,“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大力渲染“受命于天”、“有殷受天命”的思想,同时高举着“代天行罚”、“致天之罚”的旗帜。商代还专门设置卜、史、巫、祝来沟通“天帝”与“天子”的关系,凡牵涉到征讨、刑罚等国家大事,都由他们参与决定。传说中的“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使得殷商奴隶主贵族从血缘上找到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使得“君权神授”获得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在这种“君权神授”的统治之下

6、,殷商的刑罚也极其野蛮、残酷,出现了脯刑、剖心刑、炮烙刑等等。此外,为了使人们相信君权或王权得到神或上天的保佑,商统治者非常注重祭祀,每一次祭祀都很隆重,不惜耗费大量的财物,并以大批战俘和奴隶作为殉葬品,以表示对神和鬼的虔诚,实际上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君权统治下法外刑的残酷性。虽说殷商对“君权神授”思想从内容到形式是极力的推崇,但终究不过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暴力之治而添附的一个美丽的光环而已。商朝末期,由于纣王荒淫昏乱,施行暴政酷刑,激起民愤,导致最终灭亡,而周武王姬发也同样是用“惟恭行天之罚”的口号带兵伐纣的。刚建立起来的周朝在思想上继续利用君权“神授”,即神权政治,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然而,西

7、周初期的统治者开始意识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因为民众意识到“君权”虽然是“神授”,但是暴政也会导致“君权”失去。所以他们在把君权说成是“授命于天”的同时,又补充了很重要的一点,即“天只赞助有德”之君,君王必须“以德配天”,指出了殷亡周兴的原因在于“德”。周公认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意思是“天”、“上帝”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有“德”者,有“天命”。商王失德,所以失去天命。周王有“德”,所以就从“天神”那儿获得了“天命”,即对人间的统治权。总而言之,周朝的君权与神权的进一步结合,使得天罚成为“致王罚”,而“四方司政典狱”之官,则是代天治理人们的“天牧”。可见,专制王权是

8、神权、族权、军权、经济权、司法权的综合体现,王只服从天而不受任何约束。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也是为维护君主统治和宗法等级制,强调“尊尊君为首”,如孔丘即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法家代表如韩非、李斯等都推崇极端的君主专制,认为作为立法者的君主只有“权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因此,秦始皇在殷、周统治阶级神化王权的基础之上,把天上最高等级神的称谓“帝”加到了自己身上,如果说以前所称的“王”,其意义只是能代表上帝,那么现在的“皇帝”,也就是既为人间最高统治者,也为天上至高之神。神化君权就这样又上升到另一个高度。两汉是中国君权神授思想和刑法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刑法指导思想主要为

9、儒家经典。从西汉中期开始,神权法思想又有所复兴,其目的是服务于皇权,使皇权神化。汉武帝登基后一直在寻找一套以神权明君权的理论,而董仲舒就在这个时候提出天人学说,正好从理论上解决了汉武帝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深化其天人理论的内涵,顺应大一统的要求,董仲舒以天人三策迎合汉武帝的需要,又以“三统说”为新王立法。“法天”是董仲舒天人理论的重要支柱,“法天”的目的是通过鼓吹君权神授,以宗教神学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董仲舒认为“天”是是至高无上的,天是有意志性的,天是万物之祖,天是仁慈的,又是十全十美的。这四个方面是董仲舒建构天人理论的支撑点,其赞扬天的目的在于肯定天的至上性和意志性,以便对人行使绝对的支配权。

10、此外,董仲舒提出阴阳五行说强调人事的安排取决于天,即通过“法天”将皇权与神权绝对地统一在一起,可以说,他对天神秘属性的宣示是在为皇权至上寻找护身符,其天人理论的主旨是为解决汉立法而提出的。同时也为君主擅作威福,置于绝对地位提供了又一理论根据,并最终形成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唐律所列“十恶”大罪中,触犯皇权的就有”谋反”、“谋大逆”和“大不敬”等,都是对君主至高无上权力的保护。在经过宋、元、明朝发展之后,清初统治者在刑法方面,对侵犯皇权的犯罪更是作出严密的规定,并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如清律名例篇把从前朝承袭过来的十恶重罪处罚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侵犯皇权的人

11、,不管其是否既遂,只要参与谋划的就处以极刑,并且还要实行族株。为了维护“君权神授”的至高无上,明朝和清朝都实行过大量的文字狱,从思想上进行大一统的管理。清朝在经历了康雍乾三朝一百余年的盛世之后,在嘉庆年间开始急遽走向衰败。封建社会固有的矛盾不断加深,社会危机一天天加重。终于爆发了遍及五省的白莲教起义,天理教起义等等武装反抗清朝的运动,这些运动暴露了封建制度的各种弊病,也表明了清朝已陷入了“岌岌乎不可支日月”的状况。而此时,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势力已咄咄逼近中国的大门,他们先后以鸦片贸易、坚船利炮迫使清朝屈辱投降,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割让土地等等。西方列强还攫取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治

12、海自由航行权等特权,破坏了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使中国由封建社会向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 二、清末民国刑法中人民主权的确立及其表现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资产阶级文化随着列强入侵传入中国。西方资产阶级针对君主权力依以立足的君权神授说,提出了自然权利说。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等。与“君权神授”说相对应,这种自然权利说就是“天赋人权”说。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彼此之间的斗争,人们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并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所以人们就需要从理性出发,自愿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服从代表公众意志的政府。由此,人们的自然权利就变成了公民权利,

13、天赋自由就成为公民自由。当人民集合起来时,他们的共同意志就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体现这种共同意志的权力便是国家的主权,意即人民主权。在这种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上,国家之法已经不再是一家之法,即代表君主意志的法律,而是代表大部分人的意志的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是公意的行为。中国的传统法律以专制君权为依归,法律成为君权的附庸,丧失其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君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在这种君权高于法律,君权大于法律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人民无权的现象必然会出现。在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文化的影响下,一些改革派思想家如龚自珍和魏源等人猛烈抨击清王朝的腐败统治,揭露封建统治存在深刻危机,提出“更

14、法”、“改图”之说。魏源认为应该“变祖宗成法”才能富国强兵,抵御外辱,提出“变古愈尽,便民愈甚”、“师夷长技以制夷”等等的变法思想。倡导民主议政,广开言路,肯定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优越性。他把“不设君位,惟立官长贵族等办理国务”的瑞士,誉为“西土桃花源”。他们这种法律思想虽然从总体上没有超出封建传统法律思想的界限,但是已经触到和开始研究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并对后来主张采用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良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世纪60年代,从封建营垒中划分出来的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意识,要求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走上历史的舞台。他们以西方资产阶级学说为武器,抨击了封建专制

15、主义在中国的长期统治,要求废除“君主专制”,实行“君主立宪”;倡议向西方学习,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认为“变法”必须首先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律,而且法应因时而变,“法久则弊”,“时既变而仍用旧法可以危国”。此外,谭嗣同也提出“黜君权、废君权、兴民权”,并指出,历代帝王为了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威,都制定了“酷毒不可思议之法”,使人们饱受“鼎镬刀锯之刑”。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他的论著中同样表露出一种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张把刑罚“改重为轻”以反对酷刑,主张“法律平等”以反对“刑有等级”、主张“罪刑法定”以反对“比附援引”等等。由此可见,长期禁锢人

16、们的“君权神授”思想在受到西方民权思想的深深影响下已经摇摇欲坠,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一个体系、一种思潮开始走上中国近代史的舞台。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应运而生,并很快成为当时进步思潮的主流。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对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批判中,首先把矛头对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维护这一制度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即“君权神授,法自君出”。所有的帝王都把自己称作“天子”,拥有绝对权威。国家和人民是他们的财产,他们的意志是法律,所有的臣民只有服从。资产阶级革命派则强烈地认为,国家应当为人民所“公有”,国家的法律应该代表“公意”。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天下至尊至贵不可侵犯者,固未有如民者也”。“以一国之民而治一国之事,则事无不可治;以一国之民享一国之权,则权无越限”。同时他们指出人民的权利是上天所赋予的,因而人民有权过问行政,干涉立法,管理司法,共同求一国之利,除一国之害。这是人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真正权利。在这场轰轰烈烈的思想大变革中,“法自君出,君权神授”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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