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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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追究制度篇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

3、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

4、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篇二: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公司在经营管理、生产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前线各区经理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拖延领导交办的工作,影响工作进程和

5、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实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经济处罚(100元至20000元)、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各区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

6、机关部门副职、基层各区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基层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负有管理责任。机关一般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及处罚 第七条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基层各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总经理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或不听取、采纳班子

7、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100020000元的罚款。总经办其他成员、机关部室经理、基层各区经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擅自作主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由公司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策造成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并报上级领导部门追究责任。 (二)对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处罚。 (三)

8、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

9、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包括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物资设备采购维修、土地管理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纠纷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应给予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明确答复,造成

10、严重后果的给予1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5000-20000元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十一)对下属单位或员工个

11、人绩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它原因造成集体上访、投诉的,给予1005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基层岗位操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1002

12、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聚众赌赙,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七)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所管设备、物资丢失或损坏,原油被盗,按损失价格给予相应罚款。

13、参与或直接盗窃公司设备、材料、原油、汽油、柴油等按所盗窃价格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损害公司利益,与公司不保持一致,帮助当地农民通风报信,阻碍正常施工作业,阻碍正常运输,防碍公司领导检查工作的,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员工在出现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后,由员工所在单位对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 (二)由综合办公室

14、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关于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安全环保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责任追究的处罚决定,应上报亿阳石油总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因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目标,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确认的; (二)责任人在查处或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篇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职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有效规避

15、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恰当公正。 第四条 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 第五条 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要追究其一般责任: 1、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 2、对下属的报告、请示无故三日内不答复,影响开展工作每月三次以上的;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4、本部门存在与其他部门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门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5、对本部门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并且不认真查处包庇他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7、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 8、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9、对不宜扩散和向别人透漏的内容,对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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