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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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和信息处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电闭锁开关,应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敷设及“

2、装置”控制区域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然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牵头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集团公司备案。第三条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潘一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送通风区,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第四条“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

3、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装置”的设置(1)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瓦斯探头: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T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的瓦斯探头;T1、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复电浓度均小于。T1、T2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瓦斯探头的设置同()但T1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应设置风速探头。风速探头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

4、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内风速值的20%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探头: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探头;T1、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复电浓度均小于。T1、T2断电范围均为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T1同(),不设T2;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T2同(),并应在回风系统和进风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关地点增设瓦斯探头,具体数量和安设地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

5、T3。T3掘进回风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被串方向)风流中的探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T3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探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各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探头。、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差探头。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头应按以下要求安设:、抽放泵站内,距顶300mm处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发出声、

6、光报警信号;B、抽放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探头;C、抽放泵站电源开关上应安设设备开停探头,以便对泵开停进行监测。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局扇开停探头,监测局扇运转状况。12、风门开关、设备开停、CO、温差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井下采场生产状况确定。1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14、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

7、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探头应悬挂在能正确测值的地点。15、井下各“装置”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第六条监测中心必须有两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装置”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监测中心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班人中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调度所通知通风副总工程师采取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的,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8、第七条、通风科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将日报及处理意见分别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集团公司生产部汇报。第八条、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中心值班人员切断探头控制区域电器设备电源。调度所调度员负责监督放炮前是否断电。调度所调度员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通过电视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放炮后半小时由测气员、放炮员、迎头班队长到迎头验炮、测气,无异常情况且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向调度室所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进行送电操作。第九条、工作面探头电缆的延伸、监测装置、电缆的回收由监测人

9、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时,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探头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m30m,半煤岩巷30m50m,岩巷50m70m)的风流,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5m内。回采工作面探头由通风区负责移挪,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第十条、采掘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控设施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第十一条、当班测气员应及时校对分管区域瓦斯探头,并向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第十二条、测气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探头的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

10、停止工作,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第十三条、通风科、通风区每周对“装置”进行一次调试考核,使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修。第十四条、“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第十五条、与“装置”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若需要更换或撤除时,必须与监控办联系,共同处理。第十六条、井下监测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汇报,井下监测值班

11、人员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12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通风区要加强人工检测。第十七条、使用断电装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装置”的正常工作,矿井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使用的仪表。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第十九条、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经通风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动和撤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改棚损坏监测设施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监控中心每天对井下所有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断电的试验,断电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未向调度所申请复电的,由调度所负责查问原因,及时通知监测中心。瓦斯电闭锁装置控制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要积极配合,因故不需要复电的要主动向调度所说明原因。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试断电情况详细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的落实情况,由通风科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提出处理意见,对执行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报矿,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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