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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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三、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四、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2、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

3、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十一、学

4、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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