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证据学》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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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至第六章的重点问题阐述一、诉讼证据基本特征1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承认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要坚持:一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作为证据使用。三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无法查证的途径得来的消息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1)

2、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能主观臆造,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是可知的;(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4)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必须经过仔细的检查、辩认、检验和鉴定或经过对比、分析、推理、实物验证等等才能确定。3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

3、定程序查证属实。诉讼证据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是证据的形式,是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二、证据分类的概念及其与证据种类的区别。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证据的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1)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2)法律规定的证

4、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3)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三、直接证据的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

5、事实上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直接证据的缺点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而且稳定性也较差。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四。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这就

6、叫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间接证据存在以上特点,因此决定了在运用证据时,必须经过复杂的过程 ,需要具体的分析和综合分析。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辨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

7、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开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第七章至第十一章重点问题阐述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征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保全的特征

8、如下: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和司法机关;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与差异1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首先,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同时通过诉讼法加以调整,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这一点三大诉讼法是相同的。其次,三大诉讼证明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最后,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9、。2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的有无及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人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的责任。(2)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被统称为当事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证据种类。(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

10、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证据确凿。(4)证明对象不同。形式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

11、调查收集证据。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具体包括:(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学理认为,一般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A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B犯罪主体,实施了侵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C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有关的各项客观事实,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 危害社会的结果等;D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更具体形象来说,可以概括为:何

12、人基于何种动机与目的,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后果。(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A、从重处罚的事实;B、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3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A、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13、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二是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四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间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B、有关抽象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抽象行政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五个方面: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有工作人员实施;

14、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有工作人在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经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这间是否具直接的因果关系。(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四、证明责任的承担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担(1)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A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

15、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诉讼,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B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律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C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裁定驳回。(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A、涉及非法所得罪的案件;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C、对于一些程序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4)对于一些程序法律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如下几个方面原因:(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区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做出的。(2)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3)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有关的程序法事实负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包括原告)提供或补充证据。五、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1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体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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