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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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3 年 12 月 7 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 预 防 和 减 少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保 护 环 境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和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 适 用 本条 例 。废 弃

2、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处 置 , 依 照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 是 指 具 有 毒 害 、 腐 蚀 、 爆 炸 、 燃 烧 、 助燃 等 性 质 , 对 人 体 、 设 施 、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 由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息 化 、 公 安 、 环 境 保 护 、 卫 生 、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 交

3、通 运 输 、 铁 路 、 民 用航 空 、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 根 据 化 学 品 危 险 特 性 的 鉴 别 和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 公 布 ,并 适 时 调 整 。第 四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的 方 针 , 强 化 和 落 实 企 业 的 主 体 责 任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以 下 统 称 危 险 化 学 品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全

4、面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要求 的 安 全 条 件 ,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对 从 业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法 制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术 培 训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教 育 和 培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作 业 ;对 有 资 格 要 求 的 岗 位 , 应 当 配 备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资 格的 人 员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

5、 经 营 、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 经 营 、 使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限制 性 规 定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六 条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 输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理 的 有 关 部 门 (以 下 统 称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依 照 下 列规 定 履 行 职 责 :(一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6、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 组 织 确 定 、 公 布 、调 整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 对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括 使 用长 输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 下 同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 核 发 危 险 化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二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

7、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可 证 、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道 路 交 通安 全 管 理 。(三 )质 检 部 门 负 责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 容 器 (不 包 括 储 存 危 险 化学 品 的 固 定 式 大 型 储 罐 , 下 同 )生 产 企 业 的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 并 依 法 对 其产 品 质 量 实 施 监 督 , 负 责 对 进 出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实 施 检 验 。(四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废 弃 危

8、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 组 织 危 险 化 学 品 的环 境 危 害 性 鉴 定 和 环 境 风 险 程 度 评 估 , 确 定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和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依 照 职 责 分 工 调 查相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现 场 的应 急 环 境 监 测 。(五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 水 路 运 输 的 许 可

9、 以 及 运 输 工 具的 安 全 管 理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输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输 企 业 、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驾 驶 人 员 、 船 员 、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 押 运 人 员 、 申 报 人员 、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 铁 路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铁 路运 输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 民 航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航 空 运 输 以 及 航 空运 输 企 业 及 其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管

10、理 。(六 )卫 生 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毒 性 鉴 定 的 管 理 ,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危 险 化学 品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七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许 可 证 件 ,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存 、 经 营 、 运 输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查 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违 法 采 购 危 险 化 学品 的 行 为 。(八 )邮 政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寄 递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11、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可以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一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况 , 查 阅 、 复 制 有 关 文 件 、 资 料 ;(二 )发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隐 患 , 责 令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三 )对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或 者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要 求的 设 施 、 设 备 、 装 置 、 器 材 、 运 输 工 具 , 责 令 立

12、 即 停 止 使 用 ;(四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 查 封 违 法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危 险化 学 品 的 场 所 , 扣 押 违 法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及用 于 违 法 生 产 、 使 用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原 材 料 、 设 备 、 运 输 工 具 ;(五 )发 现 影 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期改 正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13、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监 督 检 查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 并 应 当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检 查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不 得 拒 绝 、 阻 碍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机制 , 支 持 、 督 促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协调 、 解 决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负 有

14、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配 合 、 密 切 协 作 , 依法 加 强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权 向 负 有 危 险 化 学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举 报 。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接到 举 报 ,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有 关 部 门处 理 。第 十 条 国 家 鼓

15、 励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采 用 有 利 于 提 高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的 先 进 技 术 、 工 艺 、 设 备 以 及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鼓 励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实 行 专 门 储 存 、 统 一 配 送 、 集 中 销 售 。 4折 叠 第 二 章 生 产 、 储 存 安 全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国 务 院 工 信 部 门 以 及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 负

16、责 危 险 化 学品 生 产 、 储 存 的 行 业 规 划 和 布 局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按 照 确保 安 全 的 原 则 , 规 划 适 当 区 域 专 门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下 简 称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由 安 监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条 件 的 机 构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并 将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 的 情 况报 告 报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监 部 门 ;安 监 部 门 应 当 自 收到 报 告 之 日 起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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