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精讲: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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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精讲:劳动监察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祝您学习愉快! 第三节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劳动监察又称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

2、例规定了劳动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二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三是指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

3、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劳

4、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五种: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根据依法行政要求的主体法定原则,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监

5、察主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此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劳动监察机构职责主要是: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

6、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类。 (1)警告。一般适用于对那些违反劳动行政管理法规程度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如劳动法第S9条、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及违法延民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2)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倾向的行政处罚行为。如劳动法第12章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社会保险费征

7、缴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规定,对缴费单位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或按时足额缴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指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对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

8、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5)资令停产、停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如原劳动部发布的就业训练规定第47条规定,对未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擅自开展就业训练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以罚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监察的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9、原则。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工资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落实,这是劳动法的宗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用工材料,并建立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10、这些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合法原则。一是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超越权限实施监察都是无效的。二是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法律错误将会构成实体上的违法。三是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实施监察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构成程序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都将导致劳动监察执法行为无效。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劳动监察执法活动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体现:一是劳动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

11、作为监察执法依据;二是劳动监察的职责及内容公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的职责和检查的具体事项,同时,劳动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地址等也都应向社会公开。三是监察执法的程序和处理时限要公开,包括受理投诉、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会、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等,都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能因地域、性质不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不同的标准。 (5)高效、便民原则。劳动监察的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

12、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使用人单位增强法制意识,达到双重功效。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充分行使权利;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

13、,侵犯用人单位、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劳动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保障实体方面的一些规定,劳动监察的事项包括九项,即: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下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

14、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一)劳动监察内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等规定,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违反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招用无流动就业证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9扣押被

15、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人员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劳动部门还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及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等行为。外国人是否存在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等行为。同时根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的规定,检查台、港、澳人员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就

16、业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等行为。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检查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反活动,未按规定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收费标准,非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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