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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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甬北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传唤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龚骅。辩护人刘德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龚骅、刘德新到庭参加诉

2、讼。期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后经检察院要求于2014年4月16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伙同欧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庄桥街道宁馨园75号内,采用“捕鱼机” 、 “熊猫机”二台赌博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李某还先后指使侯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与欧某一同管理该赌场,并收取赌场的获利分成。赌场在开设期间,累计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22013年5月下旬,欧某因惧怕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遂主动关闭赌场。同年7月初,在被告人李

3、某的逼迫下,欧某将赌场重新开设,直至7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二台赌博机亦被当场缴获。二、寻衅滋事罪1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因对福尔敦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敦物业)接管新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市海曙区丽园馨都小区的业务不满,遂以其经营的宁波瑞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保洁公司)与福尔敦物业管理的本区双东坊小区保洁业务纠纷为由,在春节前夕停止对该小区的保洁工作。当福尔敦物业自己安排人员进行保洁作业时,李某又多次指使吴培新、蔡安国等人(均另案处理)恐吓、骚扰、殴打福尔敦物业的保安及保洁员,并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的手段阻止环卫处的垃圾车清运垃圾,严重影响小区的生活、工作秩序。22013

4、年初,因瑞祥保洁公司与宁波永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物业)就保洁业务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遂在春节前夕停止对永成物业管理的小区进行保洁工作。当永成物业自己安排人员进行保洁作业时,李某又指使李主安(在逃) 、王某甲、李瑞珍、叶光胜等人(均另案处理)分赴学府壹号、日月星晨、香提水岸、盛世东方、红梅等十余个小区,恐吓、追逐、殴打永成物业的管理人员及保洁员,并采用推倒垃圾桶堵住小区大门等手段阻止小区垃圾清运,严重影响上述小区的生活、工作秩序。32013年7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育才路康桥风尚小区303室,因房门被其女友严芳反锁而大力敲门,被该小区保安被害人陈某丙劝阻后,持303室内的一

5、把斧头至保安室找到陈某丙,扬言要将其砍死。陈某丙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3李某。同月9日14时30分许,李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该笔事实。三、敲诈勒索罪2012年12月17日15时许,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丙“抢走”本市鄞州区荣安府小区的保洁业务,被告人李某指使李主安等人,在本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的荣安和院小区将王某丙挟持至本区东鹰宾馆5楼的一房间内,并对其实施殴打。当日19时许,王某丙被带至瑞祥保洁公司后,李某又强迫王某丙签下6万元的欠条。王某丙被释放后,通过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蓝冬海向李某支付了5万元。四、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5、6月,被告人李某在本区瑞祥保洁公司的办公室内

6、,先后四次与姚某、战凯、张某甲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冰壶、锡纸,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人计某、魏某、龚某、陈某甲、王某甲、郭某、姚某、战凯、张某甲、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王某、欧某、侯某、王某甲、李开宣、叶光胜等人的供述,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公民财物,数额较

7、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容留他人4吸毒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否认其和欧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的事实;对指控其寻衅滋事犯罪中第1、2节关于指使他人恐吓、殴打、骚扰、阻碍涉案小区的保洁工作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对指控的第3节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指使他人对被害人王某丙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均予否认;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并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开设赌场罪中的同案犯供述可印证的是涉案游

8、戏机室非法获利仅为人民币3-4万元,开设期间也仅为两个月,李某只是帮助经营,并非是该赌场的股东;2.寻衅滋事罪中三节犯罪事实均由邻里纠纷或债务纠纷引起,而非无事生非,故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第3节的被害人已谅解了被告人,请求法庭免予处罚;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入股欧某在本区庄桥街道宁馨园75号内经营的游戏机室,利用摆放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捕鱼机” 、 “熊猫机”各一台,供人赌博,从中牟利。李某还先后指使侯某、

9、王某与欧某一同管理该游戏机室,并收取赌场的获利分成。赌场在开设期间,累计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13年5月下旬,欧某自行作主关闭了游戏机室。同年7月初,5由于被告人李某的多方压力,欧某又将上述游戏机室开张,同月6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2台赌博游戏机亦被当场缴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供述欧某的供述,其于2012年11月份在本区庄桥街道宁馨园75号开设游戏机室,摆放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室供人赌博牟利,一个月后找到李某帮忙,双方谈妥利润均分,李某先后派了侯某、王某等人来管理,2013年5月23日其因惧怕被公安机关查处,关闭了游戏机室,李某得知后对

10、其多方施加压力,其又于7月初重开了游戏机室直至被警方查处,李某参与时间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5月22日及2013年7月初的一个星期,二台赌博游戏机在2012年12月份获利至少2万元,2013年1至2月份共获利至少7.5万元,2013年3至5月份共获利至少12万元。侯某、王某的供述,均能印证李某在欧某所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中占有一半股份,二人受李某指使先后参与管理并将利润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交至李某处的事实。2.证人证言龚某和魏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参与到欧某所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并共同合作的事实经过。陈学军、计某的证言,证明欧某于2013年5月下旬关闭赌博游戏机室,后遭到李某施加的多方压力,又

11、在7月初重开了赌博游戏机室,几天后被警方查处及计某受李某的指使于2013年7月至欧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参与管理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及证人对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4.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及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6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从欧某所开游戏机室中扣押下的写有“幸运六狮” 、 “风云再起”字样的游戏机各一台,且均具有赌博功能的情况。二、寻衅滋事罪(一)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因故与福尔敦物业发生矛盾,遂以其经营的瑞祥保洁公司与福尔敦物业管理的本区双东坊小区存在保洁业务纠纷为由,在春节前后停止对上述小区的保洁工作。后见福尔敦物业自己安排人员进行保洁作业,李某遂多次指使吴培新、

12、蔡安国等人恐吓、骚扰、殴打福尔敦物业的保安及保洁员,并采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手段阻止环卫处的垃圾车清运垃圾,严重影响小区的生活、工作秩序,双方后经文教街道调解,于2012年3月29日达成和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福尔敦物业法人代表) ,李某因对福尔敦物业接手本市海曙区丽园馨都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不满,遂借故于2012年春节前停止为福尔敦物业管理的本市双东坊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并指使他人采取恐吓无业人员及阻拦环卫垃圾车等手段阻碍福尔敦物业自行在双东坊小区进行保洁工作,此期间的2月20日、21日指使他人手持扫帚、铁锹等工具阻挠福尔敦物业在

13、双东坊小区的保洁工作。刘某的证言(福尔敦物业环卫工) ,2012年2月19日,其和同事在双东坊小区进行保洁工作时,有5名男子恐吓威胁其不能再作保洁工作后便离开,该5名男子一天后又来阻碍其和同事在小区7的保洁工作并将垃圾车推到并和小区保安发生了争执。洪某、周某、芦平安的证言(福尔敦物业保安) ,证明福尔敦物业的保安与阻碍双东坊小区保洁工作的5名男子发生了冲突,该5名男子推翻了垃圾车并用手卡脖子及脚踢的方式殴打洪某的事实;刘再华、项志明的证言(福尔敦物业保安队长、服务处主任) ,印证李某阻挠福尔敦物业自行保洁作业,其中刘再华受到李某的言语威胁,且其头部遭人打伤的事实。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瑞祥保洁公司

14、副总经理) ,证明李某指使他人于2012年春节前后采用恐吓威胁、阻拦垃圾车等方法阻碍福尔敦物业在双东坊小区进行保洁作业的事实。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因与福尔敦物业就双东坊小区的保洁费用发生矛盾,于2012年春节前后吩咐公司的下属停止向双东坊小区提供保洁服务,若福尔敦物业自行打扫便去捣乱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本节的被害人对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4.文教街道人民调解书,证明瑞祥保洁公司和福尔敦物业经文教街道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的事实。(二)2013年初,因瑞祥保洁公司与永成物业因保洁业务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遂在春节前夕停止对永成物业所管理小区的保洁作业。在永成物业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保洁作业时

15、,李某又指使李主安、王某甲、李瑞珍、叶光胜等人分赴学府壹号、日月星晨、香提水岸、盛世东方、红梅等十余个小区,恐吓、追逐、殴打永成物业的管理人员及保洁员,并采用推倒垃圾桶堵住小区大门等手段阻止小区垃圾清运,严重影响上述小区的生活、工作秩序。82013年12月9日,永成物业向李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同案人员王某甲、王某、叶光胜、钱震、朱利华的供述,证明2013年年初,李某因要求与其合作的永成物业为其增加保洁人员工资未果,而决定全部停止瑞祥保洁公司对永成物业管理小区的保洁工作,并指使叶光胜、钱震等人若发现永成物业管理下的小区有另请

16、他人进行保洁作业的,便采取恐吓物业主任、保洁人员,及使用垃圾桶堵塞大门等方式进行捣乱破坏,期间在日月星城小区追打物业副主任罗惠萍,在香堤水岸小区恐吓殴打女环卫工董洪勤的事实。被害人的陈述罗惠萍的陈述,证明其在日月星城小区门口遭到追打,因为恐惧而请假多次并更换工作的经过;董洪勤的陈述,证明其遭到他人使用拳脚及扫帚殴打的事实。3.证人陈某乙、邵某、王某乙、徐某、何某(永成物业人员)的陈述,与上述同案人员的供述印证,李某指使他人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挠永成物业另请人员进行保洁作业的事实。4.谅解书,证明永成物业向李某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三)2013年7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育才路康桥风尚小区303室,因房门被其女友严芳反锁而大力敲门,被该小区保安被害人陈某丙劝阻后,持303室内的一把斧头至保安室找到陈某丙,对其进行恐吓威胁。陈某丙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电话9传唤李某。同月9日14时30分许,李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该笔事实。事后,陈某丙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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