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6808502 上传时间:2017-09-05 格式:PDF 页数:73 大小:431.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高考思想政治 法律 复习(7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1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和 义 务1 民 法 通 则 第 79 条 、 92 条 规 定 , 拾 得 人 应 当 将 遗 失 物 归 还 失 主 , 如 果 据 为己 有 , 就 构 成 “ 不 当 得 利 ” 。 物 权 法 第 一百 零 九 条 拾 得 遗 失 物 , 应 当 返 还 权 利 人 。 拾 得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权 利 人 领 取 , 或 者 送 交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 物 权 法 第 一百 一十 一条 拾 得 人 在 遗 失 物 送 交 有 关 部 门 前 , 有 关 部 门 在 遗 失物 被 领 取 前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遗 失 物

2、。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致 使 遗 失 物 毁 损 、 灭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物 权 法 第 一百 一十 二 条权 利 人 领 取 遗 失 物 时 , 应 当 向 拾 得 人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支 付 保 管 遗 失 物 等 支 出 的 必要 费 用 。 权 利 人 悬 赏 寻 找 遗 失 物 的 , 领 取 遗 失 物 时 应 当 按 照 承 诺 履 行 义 务 。探 究 问 题 1(1)从 法 律 层 面 看 , “ 拾 金 不 昧 ” 是 公 民 的 一项 义 务 , 需 将 “ 不 当 得 利 ” 归 还 失主 。 但 失 主 发 布

3、的 “ 悬 赏 广 告 ” 已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拾 得 人 从 而 获 得 收 取 报 酬 的权 利 , 所 以 小 林 父 母 的 说 法 是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 但 放 弃 报 酬 也 是 行 使 权 利 的 方 式 。(2)从 道 德 层 面 看 , “ 拾 金 不 昧 ”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传 统 美 德 , 小 林 应 立 即 归 还 失 主皮 包 。2 民 事 主 体 :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公 民 ( 自 然 人 ) 、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 公 民 : 自 出 生 至 死 亡 具 有 民 事 权

4、 利 能 力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只 有 合 法 成 立 才 具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客 体 :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 所 有 权 关 系 -物 ; 债 权 关 系 -行 为 ; 知识 产 权 关 系 -智 力 成 果 和 商 业 标 记 ; 人 身 权 -人 格 利 益 ) 内 容 :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 。 ( 二 者 是 相 互 联 系 、 等 价 有 偿 和 对等 互 利 的 关 系 )*11) 完 全 行 为 能 力必 须 符 合 两 个 条 件 : 一是 年

5、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 二 是 精 神 正 常 。2) 限 制 行 为 能 力有 两 种 情 形 : 年 龄 10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16) 周 岁 的 ;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行 为 的 。3) 无 行 为 能 力两 种 情 形 : 年 龄 不 满 10 周 岁 ; 完 全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2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义 务 的 组 织 。 即 法 人 是 社 会 组 织 在 法 律 上 的 人 格 化 , 是 法 律 意 义

6、上 的 人 , 而不 是 实 实 在 在 的 生 命 体 。我 国 法 人 的 要 件 : ( 1) 依 法 成 立 ( 2)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经 费( 3)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 4)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3 民 法 通 则 第 九 条 : 公 民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依 法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一条 : 十 八 周 岁 以 上 的 公 民 是 成 年 人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力 , 可 以

7、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 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周 岁 的 公 民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 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 其 他 民 事 活 动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理 , 或 者 征 得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 不 满 十 周

8、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力 人 ,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 。【 案 例 分 析 】今 年 7 月 份 , 16 岁 的 张 某 欲 花 500 元 钱 从 李 某 处 买 一台 旧 彩 电 , 此 事 遭 到了 张 某 父 母 的 强 烈 反 对 , 但 张 某 还 是 偷 偷 买 了 下 来 。 张 某 父 亲 找 到 李 某 , 认 为他 们 之 间 的 买 卖 无 效 , 要 求 李 某 返 还 钱 款 , 并 把 彩 电 还 给 李 某 。分 析 本 案 中 买 卖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本 案 中 买 卖

9、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分 别 为 :(1)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张 某 和 李 某 。(2)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 彩 电 。(3)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 张 某 有 向 李 某 交 付 购 买 彩 电 的 价 款 500 元 的 义 务及 取 得 彩 电 的 权 利 ; 李 某 有 收 取 张 某 500 元 价 款 的 权 利 和 向 张 某 交 付 彩 电 的 义务 。【 案 例 分 析 】张 某 今 年 21 岁 ,在 某 公 司 上 班 ,每 月 有 2800 元 的 收 入 。 为 了 上 班 方 便 ,张 某 在 某

10、小 区 里 租 了 一间 房 。 7 月 份 ,张 某 欲 花 2 万 元 从 李 某 处 买 一台 二 手 汽 车 ,此 事 遭到 了 其 父 母 的 强 烈 反 对 ,但 张 某 还 是 买 了 下 来 。 同 年 10 月 ,张 某 因 车 祸 死 亡 。 随后 ,其 父 找 到 李 某 ,认 为 他 们 之 间 的 买 卖 无 效 ,要 求 李 某 返 还 钱 款 ,开 走 汽 车 。结 合 材 料 , 请 用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和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的 相 关 知 识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张 某 向 李 某 买 汽 车 的 行 为 是 否 有 效 ?为 什

11、么 ?A: 此 行 为 完 全 有 效 。因 为 购 车 行 为 发 生 时 张 某 已 满 18 周 岁 ,已 经 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可 以 独 立实 施 法 律 行 为 ,无 需 征 得 其 父 母 同 意 。 张 某 车 祸 死 亡 是 在 购 车 行 为 成 立 之 后 ,这不 影 响 他 在 此 前 所 做 出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 ( 5 分 )【 案 例 分 析 】小 学 生 童 童 (8 岁 )用 压 岁 钱 到 某 商 店 购 买 了 价 值 400 元 一台 的 游 戏 机 。 童 童父 亲 知 道 后 便 到 商 店 要 求

12、退 货 , 但 售 货 员 不 同 意 , 经 与 商 店 领 导 交 涉 仍 不 能 退货 , 童 童 父 亲 便 将 商 店 告 上 了 法 院 。 商 店 辩 称 这 是 一起 公 平 买 卖 、 童 叟 无 欺 的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法 律 应 予 以 保 护 ; 而 童 童 父 亲 则 认 为 这 不 是 一起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请 问 法 院 会 支 持 童 童 爸 爸 想 诉 讼 请 求 吗 ? 为 什 么 ? ( 10 分 )A: ( 1) 法 院 会 支 持 童 童 父 亲 的 诉 讼 要 求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有 效 条 件 是 : 行 为人

13、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意 思 表 示 必 须 真 实 。 行 为 的 内 容 和 形 式必 须 合 法 。( 2) 童 童 只 有 8 岁 ,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他 的 民 事 活 动 (例 如 买 东 西 )应 由 其法 定 代 理 人 (他 的 父 母 )代 理 。 由 于 缺 乏 这 一有 效 条 件 , 买 卖 游 戏 机 这 一行 为 属于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 因 此 , 法 院 会 支 持 童 童 父 亲 的 诉 讼 要 求 。【 案 例 分 析 课 本 杨 女 士 机 场 案 】 P16(1)杨 女 士 的 这 一诉

14、 讼 , 使 自 己 获 得 了 相 应 赔 付 , 维 护 了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改 进了 国 家 民 用 航 空 业 的 服 务 , 提 升 了 国 家 民 用 航 空 业 的 良 好 形 象 ; 促 进 了 我 国 法治 的 完 善 和 社 会 进 步 。(2)如 果 遇 到 类 似 的 事 , 要 增 强 权 利 意 识 , 寻 求 法 律 援 助 , 依 法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权 益 。【 探 究 问 题 踢 球 伤 腿 案 件 】 P17提 示 : 小 壮 父 母 与 学 校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因 为 小 壮 和 小 杰 是 高 中 一年 级 同 学

15、, 正 常 情 况 下 是 未 成 年 学 生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对 未 成 年 人 依 法 负 有 教 育 、 管 理 、 保 护 义 务 的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未 尽 职 责范 围 内 的 相 关 义 务 致 使 未 成 年 人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致 他 人 人 身 损 害的 , 应 当 承 担 与 其 过 错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小 壮 是 未 成 年 学 生 ,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能 力 人 , 对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由 其 监 护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承 担 与 其 过 错

16、相 应 的赔 偿 责 任 。3如 何 积 极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 1) 必 须 具 备 法 律 依 据 。 ( 2) 自 觉 运 用 法 律 来 协 调 和 解 决 冲 突 。 ( 3) 既 要 积 极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 又 要 尊 重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使 社 会 健 康 和 谐 的 发 展 。4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碍 , 消 除 危 险 , 返 还 财 产 , 恢 复 原 状 , 修 理 、 重 作 、 更 换 ,赔 偿 损 失 , 支 付 违 约 金 , 消 除 影 响 、 恢 复 名 誉 , 赔 礼 道 歉 。5注 意 诉 讼 时 效 :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一般 为 2 年 , 法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诉 讼 时 效 指 权 利 人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不 行 使 权 利 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