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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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

2、依法行使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方面,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

3、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份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之后、“十三五规划”即将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

4、入决胜阶段的重要历史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一次高规格的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对会议作出重要批语,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明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既指明道路,又鼓舞士气。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孟建柱书记重要批语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08年以来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在完善审判体系、更新审判理念、服务大局、提升审判质效、明确裁判标准、加强自身建设等七个方面取得的成绩,总结了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宝贵经验,分析面临的新形

5、势新任务,创造性的提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六个原则”。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八条宝贵经验: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必须坚持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更好地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四是必须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夯实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根基;五是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六是必须坚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推动创新社会治理;七是必须坚持深化司法公开,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八是必须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强化组织

6、保障。会议提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包括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会议指出,人民法院服务五大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尊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规律,坚持“六个原则”,即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个原则”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新时期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对民事商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次会议是一次内容丰富的会议。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全部内容,涉及民事商

7、事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会议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问题、新情况,认真研讨了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的初步意见。经过研讨,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1日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纪要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及民事审判程序方面诸多争议较大、亟待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标准的问题。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与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

8、编写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参与纪要起草的法官参与撰写。民一庭法官在繁忙的案件审理工作之外,也承担着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脚踏实地地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既是他们的兴趣所在,也是职责所在。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该书对于纪要条文逐条解读,采取“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规定”“参考案例”“权威观点”“延伸阅读”的结构模式,既比较全面地展现纪要规定本意,又对相关疑难问题提供解决路径和指引。我们希望并期待,该书的编写出版,会对广大法官和

9、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上文摘自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序言;作者:杜万华。目录(节选)纪要解读第一章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第1条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第2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

10、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规定】【参考案例】【延伸阅读】第3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规定】【参考案例】【权威观点】【延伸阅读】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

11、另一方。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规定】【延伸阅读】第二章 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第6条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

12、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第7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第8条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

13、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二节 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第三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第11条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本着想要分享的目的与大众交流,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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