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互联网涉药违法行为监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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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涉药违法行为监管调研报告 20XX年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定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并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在网上销售药品,除了必须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让监管部门执法与经营活动均有法可依。 随着药监系统不断的重拳出击,药械市场逐步规范,阳光下的交易合法而有序,然而总有人铤而走险,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他们违

2、法犯罪带来机会。当前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现象已呈高发态势,且在非法销售现象中以销售假药居多。为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前往滨海、邳州药监局学习查办网络大案要点,赴通州 _了解当下邮寄药品的现状,到通州公安局网监大队学习对网络信息有效盯防等,结合我局实际 _讨论,形成了调研报告。 今年2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xx年制售假劣药品10起典型案例,其中天津塘沽“6.25”跨境利用互联网销售假抗癌药案等4起案件均为通过互联网来销售假药,所占比例之高,是前所未见,其中有的造假团伙的原材料及外包装等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采购。xx年,我省滨海、邳州等地也查获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药案件,

3、案值均超千万元。xx年9月,我局查获某药店经营者于某通过淘宝网购得假药,在其经营的药店中销售。全国各省市连续告破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给我们药监办案人员带来新的思考,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出新,利用互联网使违法犯罪更为隐蔽,发现及侦办都困难重重;二是涉案药品均为假药,给百姓带来的危害巨大;三是涉案货值巨大,利用正规厂家的生产设备,大量生产,危害面广。 目前全国的药品零售额已超万亿,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截至xx年5月10日,已批准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有XX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共有XX家。有法不依在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行业内已是普遍现象,在 _上随便输入一个药品

4、名,都能跳出无数个药品介绍的网页,国内网络搜索巨头百度公司也因发布虚假的药品医疗 _而频频被曝光。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 (一)有法不依已是普遍现象。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第二类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_企业通过自身 _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第三类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在这三类企业中,前二类均为行业内人员之间进行交易,对操作规范性

5、及药品的真假有一定的辨识能力。第三类交易是直接面向消费者,并只能销售非处方药,由于广大消费者不能完全了解网络销售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查看证照,所以被非法经销人员利用,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上述案件的发生也是利用了第三类交易,虽然国家药监总局对这类交易做了明确规定,也设定了九条要求,但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许多所谓网上药品销售 _根本不按照国家药监总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地址,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从而撇开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 (二)

6、网络通讯部门审核松散。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往往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另外,很多销售假药 _的ip地址国外,也给国内通讯部门的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处。 (三)物流业毫不监管。国家药监局与国家 _于xx年4月联合发文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 _,现在邮政系统对寄递的药品进行了严格管理,但是现在物流业不是邮政一家的天下,快递公司比比皆是,又不受邮政管理,为了揽接业务,往往是只要付钱

7、就给邮递,根本没有按规定对货物进行查验审核。一些快递公司还提供代 _款的业务,这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查办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绝大多数是通过快递公司来实现药品的寄递,这就给监管带来了难度。 (一)网上销售假药社会波及面广影响大。从近年来全国各省市破获的一系列互联网销售假药案例来看,此类案件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受骗群众多、社会反响大,影响 _努力创造的安全用药环境。 (二)涉案金额大,危害性严重。网上销售假药,数量大违法金额高也是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同时假药均针对特定患病人群(高血压、关节炎、癌症)等,采用仿冒名牌、进口药品、专科用药等,利用患者急迫治病心理,以“祖传秘方”、“进口良药”、“

8、_销售”、“专家 _”、“区域独家代理销售”等欺骗手段赢得患者青睐;从查获的假药来看,均添加非法成分,对特定病患造成伤害,产生依赖性,贻误病情治疗,后果严重。 (三)违法行为趋向于 _化、系统化、规模化。近年来,查获的甘肃白银罗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案、天津塘沽“6.25”跨境利用互联网销售假抗癌药案等案件均呈现出犯罪行为 _化、系统化、规模化的趋势:从简陋的假药作坊产销一体的违法经营模式逐渐发展为从原料生产、装瓶、外包装印制、 _运营、邮递发货等违法环节分工明确、 _严密、各营运环节跨省市设置、违法涉案人员单线 _的特点。 (四)制售假劣药品科技含量提升。从拜耳等全国大型药企调研反馈的信息来

9、看,产品包装防伪标示被仿造、药品电子监管码库被盗取等情况也出现了苗头性趋势。而另一方面涉案人员的学历从低等学历参与低级制售假劣药品的模式升级为高端 _ _、参与生产销售的模式。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科技含量的提升为基层药品监管工作设置了更多的阻碍。 (一)改变监管思路,注重现场检查。我们的监管方式是以检查实体店为主,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也许不会改变,在现场检查时,注重从细节发现问题,如在角落中的快递外包装盒、没有放在柜台内的药品等。同时,我们要进行网络监管,加强互联网药品 _的浏览频率,特别是有过不良记录的 _,并加强与公安网监大队的 _,获取更多有用信息,注重信息的与分析,查看辖区内有无药品经营

10、者上网销售,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执法。 (二)认真对待举报,克服畏难情绪。从破获的假药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起源于举报;从网络销售假药的特点来看,点对点的销售又是监管难点,患者邮寄购得假药使监管人员毫不知情,所以,每个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对待邮购假药的举报。针对无法检验,无法追查上家等困难,我们要个案分析,积极思考对策,充分运用我们的执法手段,以 _大要案的警觉查实查细每一次的举报。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网络监管能力。一是每个稽查执法人员必须熟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各项规定。二是加强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在此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IP地

11、址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熟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生活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为对其实施检查提供可操作性,让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能被绳之以法。 (四)注重信息公示,加强 _宣传。通过信息收集把可公开的信息在大众媒体给予公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那些欺骗性的 _,警告劝导涉药企业、消费者不要轻信互联网销售的假劣药品,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从而减少邮购药品的可能性,最大程度减小区域内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危害。 (五)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要充分利用打击涉药犯罪 _会议制度,加强与公安、检察院、 _的沟通力度,充分利用公检法的优势资源,深挖案源。特别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对接,互联网制售假药案件要想做大做实,就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否则案件就无从办起,所以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在承办过程中,与公安密切配合,提供技术支持。虽然从邮政监管力量倒查物流线索的思路在现实层面还很难实施,但我们仍要加强与邮政,特别是快递行业的合作与沟通,力争杜绝个人邮寄大宗药品,并及时为我们提供有用线索。 (:果宝)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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