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管理办法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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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倉儲管理辦法一、總則: 1.範圍: 凡供本公司營運、生產、包裝、修繕等用途所需之下列原、物料及成品之預算、進料、領料、退料、堆存、盤點、儲運管理等事項, 均適用本作業程序。 2.通則: (1) 本公司材料及成品之保管, 以集中於倉庫管理為原則。 (2) 本公司材料及成品之倉儲管理, 由管理部倉儲課負責。 (3) 本程序底下所指材料係指上述之原料及物料。 (4) 有關材料之採購與驗收, 請參閱本公司採購管理辦法。 (5) 材料之倉儲管理, 宜把握先進先出之原則, 以避免呆、廢料產生。 (6) 各種材料單價之計算, 均採用加權平均法。 (7) 各種材料之成本應包含原購價及運費、稅捐、檢驗等必要費用

2、。 (8) 各項材料及成品應按其種類、名稱、單位、用途統一分類及編號, 務求一物一號, 並避免重複。有關材料及成品之分類及編號原則, 由倉儲部門會同會計部門及電腦部門人員辦理。 (9) 凡各種材料之採購、驗收、保管登記, 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採購、驗收、保管、及料帳處理應分由不同的人擔任, 以收牽制功能, 成品之收發亦同。 (10) 成品之倉儲應與材料分開堆存, 其堆存區位應予編號區別, 以利管理。 (11) 材料之收發應憑權責主管簽章之收料報告單或領(退)料單, 成品之收發應憑權責主管簽章之包裝入庫單或出貨單始得辦理。 (12) 倉庫管理人員應與會計部門密切聯繫, 對於庫存帳與實際盤存量應

3、隨時核對相互勾稽, 以免料帳不符。 (13) 材料或成品倉庫應隨時備妥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度量衡器具, 以免發生收發不符情形。 (14) 成品之儲存以批次管理為原則。二、材料預算: 1.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兩種, 作為編訂公司年度總預算之資料。 2.用料預算由用料部門會同倉儲部門與生管人員就年度業務計劃所需之材料, 經彙總核准後送需求部門依請購作業流程辦理請購事宜。 3.原料之購料預算, 由生管部門與倉儲部門參酌生產計劃、庫存量與市場供需狀況來擬訂。 4.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係供作事先計劃與事後參考之用。用料預算由用料部門負責控制執行; 購料預算由請購部門負責控制執行。如有重大差異時

4、, 應及時提出檢討報告。 5.倉儲部門對於各種經常性所需之材料, 應參照實際需要情形, 會同使用部門切實擬定最高及最低庫存量標準, 呈報權責主管核定後實施, 但每年得視實際情形修訂該項標準。 6.材料之安全存量原則上採逐項訂定, 成品則為接單生產。三、收料作業: 1.收料作業包含材料入庫作業及成品入庫作業。 2.材料之入庫作業, 憑收料報告單辦理, 成品之入庫則憑包裝入庫單辦理。 3.材料入庫作業由倉儲部門依請購詢價單核對數量及規格。 4.材料驗收須檢查廠商送來之各種交貨證件、發票等是否齊全有無差誤。 5.置材料於待驗場地, 先核對數量、種類、外觀等是否和請購詢價單相符, 如有差異, 須立即說

5、明, 必要時由採購人員洽請公證。 6.收料人員辦理收料作業時, 應核對入庫憑證有無經作業單位權責主管的核准簽章, 並核對品名、規格、數量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 應予拒收。 7.有必要時得洽請有關部門派員檢驗測試。 8.決定允收及拒收之標準和採取其他之補救措施。 9.驗收後, 倉儲課自留收料報告單第一聯, 第二聯交會計部門, 第三、四聯交採購部門請款作業。 10.若有缺損, 倉儲課應將有關資料轉送採購部門要求廠商賠償或向承運機構追賠以辦理內部報損手續。 11.倉儲部門對於尚未檢驗之原物料, 應特別予以標示, 避免和已檢驗之材料混雜一起。 13.收料人員於材料或成品入庫後, 應註明其儲存位置, 避

6、免混雜, 並利收發作業。 14.成品及材料之儲存位置應依其種類、性質、體積、重量及流動性予以區劃,堆存時宜排列整齊, 以利領用及查點。 15.材料之儲存保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凡有危險易燃品, 應與其他材料分隔, 另設專區存放, 並標示危險品禁止煙火等警告標誌。 (2) 凡屬於儀器或貴重之材料, 應儲存於箱內, 並予加鎖。 (3) 材料儲存場所應保持清潔、乾燥, 以免材料受浸蝕而毀損。 (4) 倉庫內嚴禁攜入任何引火危險品及違禁品, 並禁止吸煙。 (5) 倉庫內及附近應設置充足之消防設施, 以策安全。 (6) 倉庫應防衛嚴密, 以防竊盜行為。 (7) 非倉庫人員不得任意出入倉庫。 (8

7、) 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應予制止。 16.成品之入庫, 由生產部門每班將經品管人員檢驗合格之成品連同包裝入庫單逐筆送繳倉儲課成品倉庫。 17.如次級品不堪使用, 則照成品入庫程序, 填包裝入庫單交倉儲課收存。 18.倉庫管理人員於成品繳庫時, 應將按包裝入庫單所載內容核對實物, 如發現數量、規格與實際不符者, 應予拒絕入庫, 並通知生產部門處理。 19.成品於倉儲期間應注意保持清潔, 以免失去商品價值。 20.有關成品之儲存保管規定, 與材料同。四、儲存作業: 1.適當的儲存空間, 經濟有效利用儲存地區, 不浪費空間。 2.貨品分類存儲, 依類別儲存保管, 並標示清楚。 3.保

8、護產品, 使之不受盜竊、潮溼、光熱、灰塵之侵蝕或損害。 4.易燃性或危險貨品, 應予分區隔離, 限量存儲。 5.廢料、不合格品、呆滯之貨品應分開存儲。 6.取料的方便性、適當的設施和物料搬運設備, 以配合運作。 7.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應經常保持良好, 隨時可用。 8.庫房之負荷量或物架之負荷量是否有安全顧慮。 9.收發及搬運次數最多之貨品, 應堆存於最便於搬存之位置。 10.倉儲人員, 對於庫房之建築物, 庫房中之設施, 若有損壞, 則應適時注意,並請人修復, 以維持庫房之保養工作。 11.庫存之標示必須建立, 才不會造成庫存記錄不正確及發生過長之尋找。五、存量管制作業: 1.依銷售預測及

9、現有庫存, 分析每一種原線之需求量, 並設定安全庫存量。 2.物料之存量應以ABC分類, 對於A類及B類之物料,應特別注意縮減該項存貨,從而可獲得較大利益。 3.對於包裝材料(線軸及紙盒)等, 應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若屬訂單生產, 生產部門應將生產計劃告知採購單位, 若交貨期來不及則應和生產單位在協調,訂貨生產之包裝材料原則上不設定安全庫存(除非交貨期較長者,須考慮安全存量)。對於存貨生產(大宗產品)之包裝材料,則須有安全庫存量。 4.分析過去銷售情形資料、生產資料及經濟批量, 來訂定原物料之安全量。六、出庫作業(含退料與轉撥): 1.材料之發出或領用, 以領(退)料單為主要之憑證, 領(退)

10、料單應註明用途, 並經權責主管核准, 非經權責主管核准之領(退)料單, 倉儲人員不得核發。 2.倉儲部門經管材料人員收到領(退)料單於辦理發料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領(退)料單是否註明用途、領用單位、工作代號、材料編號、名稱、規格、預領數量、訂單號碼等, 及查明是否經權責主管簽章。 (2) 領(退)料單如有塗改事項, 經辦人員應加蓋印章。 (3) 發料時倉庫人員應將實發數量填入領(退)料單及原物料庫存表內, 並蓋章證明之。 (4) 凡屬員工個人保管物品之材料或工具, 除確屬初領者外, 再次領用時應繳回舊品, 始得換發, 否則倉儲人員應自負其責。 3.成品之出庫作業, 由倉儲部門憑經核

11、准後之出貨單辦理, 如無出貨單或未經核准者, 倉庫管理人員不得辦理成品出庫, 否則應自負其責。 4.倉庫管理人員辦理出貨時, 應會同檢驗人員及守衛人員點計數量及核對出貨單, 如有不符, 應拒絕交運, 未經權責人員簽章之成品, 守衛不得放行出廠, 如有誤發情形, 應追究責任議處或追償。 5.領用之材料或成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填具領(退)料單或成品領 (退)用單予以退料: (1) 每次領料原則上以一天之使用量為度, 如每一批次未使用完畢, 應即填領(退)料單。 (2) 非消耗性材料換新而有剩餘價值者。 6.倉儲部門倉庫管理人員於接到領(退)料單時, 經查明驗收後, 應加蓋印章, 註明實收數量

12、, 並將退料單一聯送會計部門覆核入帳。 7.領(退)料單應註明退料單位、材料或成品編號、訂單號碼、貨品名稱、規格、數量等, 以利會計部門辦理沖帳作業。 8.退庫材料之作價, 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退料之品質及新舊程度與新品相當者, 按帳面加權平均單價作價退庫。 若無帳面價值, 按市價估列。 (2) 退料之品質及新舊程度低於新品時, 按照殘值退庫, 已無殘值或無法估價者按零值作價入庫。 9.當月領料如需退回時, 以當月退料為原則, 沖減原領用之會計科目, 屬於廢料之退料應視為回收料沖減當月生產成本。 10.下腳料於出售時, 應扣除處理費用後, 以下腳變賣收入列帳, 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

13、金。 11.退回之成品如可變賣, 應再辦理入庫手續依銷貨退回處理程序辦理。 12.材料或成品之調撥, 如存放地點變更或移存工作現場備用, 應設帳管制。 13.移倉出庫, 由倉儲或發貨單位填移倉單, 並須註明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14.廠內再加工之出庫、改包裝之出庫、領用之出庫、處理再製之出庫及其他出庫, 均填成品領(退)用單為出庫單據。 15.對於在製品出廠再加工 (如退火過之原線),則生產單位先填修造委託工程單, 詳加詢價後, 再以委外加工單辦理委外加工作業, 加工完成, 再填寫委外加工驗收單辦理入庫作業。七、呆、廢料、瑕疵品及損失之處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呈報權責主管核准後視為呆料:

14、 (1) 原設備已報廢或閒置, 所存零配件或備品無法利用者。 (2) 凡確定其規範及性質已不適用或今後不再使用之材料。 (3) 若繼續儲存半年可能變質, 且在半年內尚無利用計劃者。 (4) 除零配件、備品及計劃供工程或擴充設備、產能使用之材料外, 其餘庫存材料如有三年以上未動用, 或三年內耗用量不及該項材料庫存量十分之一者。 (5) 成品如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 無法再按成品出售, 經專案呈報權責主管核准轉列為呆料者。 (6) 設備更新拆回之舊料二年內無利用計劃, 或雖有利用計劃但庫存數量超過預估用量部份。 (7) 固定資產投資、擴(增)建或工程專案計劃結束後剩餘之材料, 或該專案計劃因故內容變更或取消後不再使用之材料, 如平時用途很少, 且二年內無再利用計劃, 或雖有計劃, 但庫存數量超過預估用量部份。 (8)其他依權責劃分核准者。 2.凡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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