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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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思索近年来,由于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公民 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 案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对公民受教育权的 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公民受教育权的概念界定公民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一种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 权利,是一种获得学习机会、接受文化知识 和文明教化的权利。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 文和唐在1975年至1976年对142部民族国 家的成文宪法所作的一项比较研究中得出:%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 的权利; 勺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 由的权利。从这一实证研究可以看出,受 教育权一般属

2、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入学就读权、教育平 等权、终身受教育权、接受职业教育和业务 培训权等,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行使中存在的问 题在当前,由于教育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 受教育权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天然依赖性,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立法不足到目 前为止,我国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 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也不高,而 其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利的部分则更为

3、单 薄。不少教育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没有 明确的刑罚,对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及相 关人员制约不够,显得软弱无力。教育管理者没有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很好地定位教育行业是服务性行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管理者很少把学生作为学 校的服务对象和一个权利主体来看待,更多的是把学生看作一个义务主体。由于受这种 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教育管理中普遍存在“重权力、轻权利”的问题。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力缺乏制约我国很 多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行政部门赋予 的权力,即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政府 下放给学校并由学校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的权力。正由于具有办学自主权, 所以教育管理者在对其内部成员如学生的

4、管理上,其权力过大,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法 律约束,以至于增大了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 可能性。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途径不畅现行宪 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教育法也将其具体化,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 但当公民认为教育管理者侵犯了其受教育 权时,由于申诉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当公 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后,究竟多长时间内 作出处理,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律规定,这 些都造成公民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回应型司法缺失我国教育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 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学校 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依法提出诉讼”。但是,至今仍然有以学

5、校 作为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为由而不能成 立行政诉讼的案例。回应型司法的缺失在不 能给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 也使教育管理者因缺少法院对其行为违法 性宣告的压力而很难走上和谐。三、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行政法保护的 必要性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 利,我国公民在行使的过程中存在上述各式 各样的问题,因此对其仅仅是进行宪法方面 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应该从行 政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其必要性主要体 现在: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如前所述,公民 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兼具 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的公民基本权利。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把受教育权纳入宪法规 范,从此以后,受教育权

6、作为一种公民基本 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已经成为世界上大 多数法治国家的立宪通例。尊重人权、保障 人权、发展人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 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 国纷纷在本国的立法中把人权的基本内容 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并予以切实的法律保 障。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有必要 依赖相关的教育保障制度,国家干涉教育侵 权行为也是以相应的救济措施的应用为基 础的。是宪法保护的具体化为了保证教育事 业的发展,国家一般一方面从宏观上加以必 要的投入和扶持,兴办各种各样的教育机构, 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育管理者的监管;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授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公民自身行使权利来促进国家教育

7、事业的 繁荣和发展。我国宪法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 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 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这既是我国受教育权保障的宪 法基础,也是对行政法的具体保护提出的总 体要求。民事救济不足以完整而有效地保护公 民的受教育权目前,我国存在受教育权的私 法救济途径,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公民 与公民或公民与学校之间关于受教育权的 民事争议,但程序性的行政法保护制度却长 期存在法律上的空白,由于法学民事诉讼不 能审查学校的行政管理行为, 难以解决录取、 退学或开除处分等行政法律问题,受教育权 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受教育权的行政法 保护正好对此有着民事诉讼所无法取代的 优势,可以直接审查学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合 法性,通过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学校部分 行政管理行为,恢复公民受教育权益。能体现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 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 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 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 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行为公开、公正。如果排除对学校行 政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司法审查,剥夺学生的 合法救济权利就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 求。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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