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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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演变初探(1)如果公司自股东书面要求的 5个营业日 内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特拉华州法律允 许股东向基层法院起诉以简易程序强制查 阅。股东的诉状必须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作 出了合适的要求,以及在规定的期限过去之 后公司没有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者股东的 要求被公司拒绝。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是股 东名册查阅案件。股东可以要求一个单方命 令以减少被告答辩的时间和确定一个快速 审理的日子。一般来讲,答辩必须是在10日 内提交。审理会安排在数周后。xxxi时间 安排在公司账簿和记录案件中会更延长。 股东查阅权制度,是确保股东表决权和诉权 的重要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 实践尚没有

2、规定完善的股东查阅权制度。本文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演变过 程,包括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特拉华州 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展、判例法股东查 阅权和制定法股东查阅权的关系等作了初 步探索。藉以此为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公 司法提供借鉴。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能力对于股东表决 权的行使或者支持起诉通常来说是必要的。 许多时候,只有知晓其他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和地址,股东才能展开公司控制力的争夺。 作为支持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前提也要求 股东联系其他股东,或者是为了满足起诉条 件,或者是作为共同原告以避免提供担保。 除了股东名册,股东还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要 求查阅公司记录或者账簿,例如评价股票的 价格或者

3、确认与提起诉讼有关的信息。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是完全有必要的。现代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公司股东享 有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有权查阅公司重要 的法律文件,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依法向自 己报送相关的法律资料。我国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但是,该规定过于粗略,在公司的运作实践 以及公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且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最近,国务 院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扩 大了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了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i然而,一方面其关于查阅对象列

4、举式的规定仍然不全面而造成对股东查阅 权的片面限制,另一方面关于股东查阅权的 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 由此想到了公司法律制度颇为成熟的美国,对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历史演变进 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和借 鉴。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渊源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两个相关的法 律原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与公司 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ii首先,从 财产权的角度来看,股东为了保护其在公司 中的经济利益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以 获取信息。股东查阅权基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和相关财产所具有的潜在的所有权,尽管这 些财产法律上归属于公司。其次,查阅权也基于股东与公司

5、经理人员之 间的代理关系:股东有权知晓他们的代理人 怎样履行其义务。股东必须有办法查阅在公 司官员和其他代理人控制下的账簿和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查阅权制度应当提供股东 快捷和便宜的手段来获取监视管理层和联 系其他股东所需的信息。1.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渊源在17世纪以前,公司严格地被视作为了股东 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受托人。随着现代公司在 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用来保护其 财产利益。17世纪早期,英国法院赋予股东 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 这条规则在案中 得到阐明:iii公司的每一成员为了与其自身相关的任何事宜有权查阅账簿 ,尽管 这会与他人相冲突。”法

6、院进一步认为,账 簿作为团体的共同财产为我们的法律所认 可,于此,每一成员有其利益,是财广或者投 票权归属的证据,抑或投票权正确行使的依 据。这便是与股东有关的公司账簿。现在,判例法的一般规则是商业公司的所有 股东均有权查阅和检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 然而,这项判例法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 资格条件的权利,只有当股东具有正当目的 并于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才可行使查阅权。在判例法下正当目的被定义为“股东通过查 阅来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如特拉华州高等 法院最近所述:“所要求的股东的目的的正 当性通过该目的是否与作为股东的股东利 益相关来衡量,即要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指 与诉请者作为股东的利益或和地位相适切

7、 的目的。” iv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通过一 系列司法形式来保障,具体包括:书面训令; 强制令;审前查阅;或者发现后查阅。v2.制定法查阅权的发展到了 18世纪,公司规模扩张、结构复杂,其 股东数量增多而且分散。随着股东数量的迅 速扩大、公司财务和生产的日益复杂,股东 对于有关公司事务的可靠信息的需求相应 扩大。股东越来越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或 者轻松地得知有关公司业务的内部情况。为了了解他们的投资情况,他们需要帮助来获 取这种信息。于是,他们转向制定法上的公 司法来得到这种帮助。vi18世纪早期,公司立法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 的两个方法:宣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簿 和记录;要求公司向股东定期报告

8、。 多年来, 法院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要求股东查阅是 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来限制股东查阅权的 行使。所谓正当目的其定义如判例法 ,一个 与股东在公司的利益相关的目的。vii这些限制引起了争议,经常导致漫长且耗费的 诉讼。在18世纪后期,判例法规则的限制如 善意和正当目的要求被认为过于苛刻。因此,新近立法赋予股东对公司账簿和记录的绝 对查阅权,无论其目的如何。到了 19世纪早期,许多州立法还对拒绝提供股东查阅的公 司及其官员予以惩罚,即便股东的要求明显 不合理。立法机构和法院赋予股东对公司账簿和记 录的无限查阅权导致了不幸的后果。例如,商业竞争者会买入某一公司的股票来不当 获得该公司信息或者敲诈他们

9、的竞争对手。 这些权利滥用引起了 19世纪30年代的立法 反弹,立法回到了对股东查阅权的判例法上 的限制。viii一些州甚至超越判例法规则规定了有权查阅的股东资格,这些限制性条 件包括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的股东必 须拥有一定比例的显名股票和必须持有该 股票达到在要求查阅之前的最低时间。ix现在,各州制定法都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有 权获得股东名册和查阅公司账簿及记录。修正商业公司法条款的实质内涵作为示范为 许多州所采纳。修正商业公司法所包含的条 款界定了公司记录、股东查阅权、查阅范围 和法院命令查阅的程序。x商业公司法修 订版赋予任何股东有权以书面请求的形式在恰当的时间出于正当目的查阅检查公司

10、账簿和记录。xi所谓正当目的是指与提出 查阅要求的股东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 的目的。xii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要求,股 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公司提供所需账簿 和记录的命令。xiii如果法院命令提供,公司必须证明其拒绝出于善意,或者必须支 付股东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制定法是补充 了判例法的股东查阅权而不是替代。xiv二、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股东查阅制度的发 展特拉华州是美国公司司法制度的佼佼者。其公司法典为全美国律师提供复杂法律服务 所采用。特拉华州基层法院判决了美国大部 分重要的公司法案例,无论是敌意兼并案件 还是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特拉华州公司司 法制度因此广为其他州的法院所效仿。然而,在20

11、世纪之交,是新泽西州,不是特拉华州, 主导了公司执照市场。出于竞争,特拉华州 于1899年基本一字不差地拷贝了新泽西州1896年修正法。其中包括新泽西州法典的法 定查阅权。年前的特拉华州股东查阅权1899年3月10日,特拉华州立法通过特拉华 州普通公司法的第17节,现代特拉华州立法 的前身。该法包括以下一条规范股东查阅公 司股东分户账簿或者说股东名册的条文:包 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持股数量的股东 分户账簿的原始本或者复制本应当始终在 该州的主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于通常营业 时间向股东开放查阅。上述股东分户账簿原始本或者复印本可以作为该州所有法院的 证据。xv尽管规范股东查阅权的特拉华州普通公

12、司 法的有关条文在接下来的 50年期间数次修 改,但是该条文的语言基本保持不变一直到 1967年法典的修订。在1967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修订前,特拉华州高等法院通过书面训令执行股东查阅 权。特拉华州1967年前的书面训令程序的做法 要求股东,谓起诉人,陈述支持寻求救济的 合法权利的事实。作为答辩,被告必须展示 自己已经遵守了令状中的命令或者另外展 示股东没有权利寻求救济来拒绝所诉主张。如果这些答辩不明确、不完整、不充分 ,则 诉称主张得到支持,法院发书面训令以行使 股东的查阅权。xvi特拉华州法院通过解释制定法确立股东名 册查阅权的无条件性。在制定法下,股东诉请书面训令仅需在诉状 中表明:被

13、告是公司;起诉人是登记股东; 有过合适的查阅请求但被拒绝;公司不履行 法定的可通过该程序执行的义务。xvii因此,根据第220节的前1967年版,通过诉 请实现股东名册查阅权,股东不必在诉状中表明为判例法所要求的正当目的。公司有证明股东目的不当、非法或者恶意举证责任,如果公司准备阻止法院签发股东名册查阅 权的书面训令。xviii 所以,获得股东名册 的诉讼中股东的法定举证责任没有判例法 来得严格。根据前1967年特拉华州的法律,股东享有具 有判例法和制定法上向特拉华州公司查阅 公司账簿和记录的权利。当查阅公司账簿和 记录的权利被拒绝时,股东申请州局级法院 发出书面训令。xix根据前1967年特

14、拉华 州法律,起诉申请书面训令强制查阅公司账 簿和记录,股东必须提出一个具体和正当的 查阅目的。xx“正当目的不得是一个笼统的正当性陈述,必须是显现其正当性的具 体事实。”股东声称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且不违背公司的利益,股东有举证的目的。 因此,股东通过书面训令查阅公司账簿和记 录不是绝对的,而仅仅是有条件的权利,这 取决于具体案例的事实。xxi根据前1967年特拉华州法律,基层法院的权 力是有限的。如果争议的文件掌握在对方当 事人手中,并且对于起诉方的主张具有实质 价值,基层法院有权在庭审中依据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命令查阅。xxii作为务 实的做法,这就意味着不与其他未决公司纠 纷并行

15、的查阅权案例,必须要提交州高级法 院。2.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20节1967 年的修正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 1967年的修正过程引 起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关于股东法定查阅 权正当性的激烈争论。欧尼斯特福克斯教 授是特拉华州公司法1967年修正案的报告 者。在他1965年向特拉华州公司法修正委 员会的报告中,提交了有关查阅权的初步建 议。他的草案条款主要建立在模范商业公司 法的第46节和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的基础上。xxiii福克斯的立法建议是增加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条件。这些新的前提条件包括:股东必须 是在提出查阅请求前至少 6个月持有登记股 票;股东或者其他参加查阅请求的股东必须 是至少拥有任何一类股票的 5%勺显名股票; 如果股东拒绝宣誓其不存在请求查阅不正 当理由和在5年内没有出售股东名册,查阅 权会被拒绝;公司对股东行使查阅权不是出 于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其中一个委员欧维莫利斯则主张对福克 斯的草案进行实质性的修改。莫利斯辩论倾 向于消除福克斯行使参阅权的股东持股时 间或者持股比例的要求,认为这些条件没有 必要而且违反现存的特拉华州法律。莫利斯认为查阅权的关键在于查阅权行使出于具 体的、合理的和正当的目的。如果持有少于 5%公司股份的股东就查阅目的而言符合要 求,就不应当由于所持有的股份的不同而有 差异。他还认为没有理由阻止刚刚取得股份的股 东就其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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