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培训(整理好的

上传人:tang****xu4 文档编号:167678606 上传时间:2021-02-15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74.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防培训(整理好的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人防培训(整理好的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人防培训(整理好的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人防培训(整理好的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人防培训(整理好的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防培训(整理好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防培训(整理好的(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法规1、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规定。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 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

2、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6、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7、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3、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违法本条例规定,承包单

4、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0、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1、违反本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卑微如蟆蚁、坚强似大象共享知识分享快乐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

6、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 不予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4、本条例所陈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 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

7、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1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等。16、建设、设计、施工

8、、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7、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18、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含)以上,安装专业3名(含)以上)

9、;(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 3个(含)以上抗力等级 5级的人防工程。19、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含)以上,安装专业 2名(含)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 3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20、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二)具有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含)以上,安装专业1名(含)以上);2

10、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单位可承担 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o 17 O 务三务(二)乙级单位可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 5级(含)及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 的人防工程监理 丙级单位可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 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下 的人防工程监理22、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23、 甲级人防资质由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批;乙级和丙级人防资

11、质由 省民防局审批。24、 乙、丙级资质审查时限: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民防局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 异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5、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当具备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资 格。(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仅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和维持资质的人员要求,即以往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已不能作为申请和维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人员。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具备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

12、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或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是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 (监理专业)执业资格的。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具备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 培训或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具备江苏省监理员资格,经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或考 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26、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考试合格证(培训证) 有效期3年。持证人员须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参加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继续教育考试, 考试合格的, 有效期延续3年。27、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

13、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 前3 个月内向省民防局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28、 乙、丙级资质延续审查要求: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对在资质有效期 内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记录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企业,准予延续, 有效期延续5年。29、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 不少于3人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其中 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至少1人。5 日内告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逾期不告知的,计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30、人防

14、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项目需要成立监理机构,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筑,防护(化)设备安装、防水 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31、 实行企业失信行为公示制度。监理企业失信程度分为三类:严重、一般和轻微,公示期分别为6个月、3 个月和1个月,公示期内监理企业不得承接监理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32、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 承继 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的,按相关变更要求进行办理。人

15、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资质申请相 关要求办理。33、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当于 每年第四季度 向省民防局提交有关 材料供审查。检查内容:1)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2)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3)市场行为是否规范;4)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5)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34、 定期检查标准: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被撤回、注销、吊销或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2)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3)近1年内,发生本颁发中第二十四条行为的; 4)近1年内,因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的。以下了解35、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