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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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罗贤龙,政法学院摘 要:民事认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证据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被采信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大小的重要依据。并且对案件审判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起到至关重要得做用,一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造成执法不公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对科学合理的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认证规则体系。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略作探讨。关键词:民事诉讼; 诉讼模式; 认证;完善Talk about the our country civil

2、 litigation of authentication systemLuo xian lo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bstract:Civil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 of evidence is whether can serve as an effective prove the facts of the case was

3、 adopted to believe and qualification to the case facts prove degree the important basis of size. The case of judge and objectivity and fairness was vital to use, on the one hand, ensure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parties, on the other hand to judge who abuse discretion and cause law enforcement i

4、njustice. Chinas civil lawsuitcertification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hould learn from the relativ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ertification system,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authentication rule system. The article in civil lawsuit of authenti

5、cation system discussed briefly.Key words:civil procedure;Litigation Mode;The authentication一认证制度的概述(一)认证的含义1认证.要对认证进行探讨,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诉讼法)中并无明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词典中也没有关于“认证”这一法律术语的法律解释。但是根据诉讼法第 63 条中的“查证属实” 。第 64 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 65 条中的“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 69 条、第 71 条中的“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

6、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于 2001 年 12 月 6 日、2002年 6 月 4 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我们可以对认证作一个基本的概括: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包括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对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举出的或是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经各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质证后能否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2.认证的界定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卷的解释,所谓“认证”又称“领事认证”。外交领事机关在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记过的最后一个签名的印章属实。目的是是一国已

7、经公证证明的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承认,不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因此,认证就其本意而言是指一种证明行为。目前,我国除了上述外交、领事机关的认证外,还有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民事诉讼中的认证与上述各种认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是“认证证据”的简称。民事诉讼认证并不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个的转悠名词,而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二).民事诉讼中认证制度的内容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中,既要有行为的实施者,又要有行为的承受着,没有无果的因也没有无因的果。二者则法律行为即不存在,行为的实施者为行为的主体,行为的承受着为行为的客体。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也需主体和客体来支撑,没有主体

8、就无行为的实施者可言,没有客体,主体的存在便毫无意义。 1.认证的主体认证的主体,是认证活动由谁来实施。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认证的主体为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不能成为认证的主体。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合议庭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认证活动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组织)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组织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体是独任审判员和审

9、判合议庭。2.认证的客体认证的客体也是认证的对象,是指认证这一诉讼活动的指向,或者说对什么进行认证。对于认证客体,根据民事诉讼法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可以知道认证的客体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上七种。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的方法。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物证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

10、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有无证明力,则要符合证据的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与 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不管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主观色彩很浓的当事人的陈

11、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他们所反映的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以人的客观意志存在。证据首先要具有真实性,即客观性。伪造的证据也具有客观性,但是它宾部具有真实性。其次,证据要合法,证据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证据的本身合法,而且在取得的方式上也要合法,即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凡是不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不具有合法性。最后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应当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只有具备了证据的三性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3认证的方法民事诉讼中认证的方法是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形式。在审判实践中,法庭采用的认证方式

12、因实际案件的不同而导致认证方式可能不同。归纳起来认证的方式有三种:一证一认,即是每个证据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之后,再由法官进行认定,并且说明是否采信和理由。一组一认,即是说明某一案件事实的几个相互关联的证据集中起来,经过分组质证后再由法官进行认定,并且说明理由。综合认证,即是所有的证据经过质证之后,由法官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判断,平且作出是否进行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二我国认证制度的现状及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审判要严肃的对待,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的对待证据认定,不能以个人的意志或是以个人的私利而背离证据认定的规则。然而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像理论中的那样理想

13、,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任认证制度的现状1.从认证主体的因素来看,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在我国的司法系统中,法官是一支庞大的法律职业队伍,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自觉性决定了整个法院系统的业务水平,也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到人民信任的关键问题。在法官这支队伍中,虽然整体上是不错的,但是仍然有少数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自己的新思想觉悟也不高,他们观念陈旧,理论知识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不能跟上时代的变化。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为自己的利益而使法律有所倾斜,辜负了党和人民信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了拜金主义的思想,远离了自己的职业宗旨,背离了自己的职业

14、操守。2.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认证模式上选择目标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法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官的认证行为做了明确的限制,不仅要依法对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而且还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这符合了自由心证的认证制度,只有心证是指法官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和认证活动中的具体情况形成内心确信后依据内心确信去认定案件事实。但判断所依据的认证规则, 尤其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设置得太少, 使得

15、法官在证据能力认定上仍有很大的裁量权,也使得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机会大大增加。约束法官滥用职权的目的不能达到。我国的证据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但是从规定上看却缺认证规则,认证模式上的选择目标并不明确。3.认证规则设置不合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规定一方面试有关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设置的过少,明确规定的也只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说明我国的民事认证制度仍然有很大的漏洞,在认证上仍然给法官滥用职权留有很大的空间,是认证制度的功能不能充分的发挥。使通过认证制度来限制法官滥用职权的目的不能达到。二是证明力的规则规定的过与详细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件纷繁复杂,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在个案

16、中如果不能使法官自由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是一味的按照程序来进行认证,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就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法对认证规则的规定过于详细和全面,忽视个案中具体情况的差别,也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4.司法实践中认证程序的多样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和法制的转型期,司法改革处于探索阶段,在认证制度的设置上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在认证程序上不同的认证部门有不同的做法,特征是多样化的,有些设置是不合理的,认证制度不统一。(二)形成我我国认证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我国认证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水平也不平衡,导致法官的专业素质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随然发展迅速,相比较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可谓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就局部而言是却是很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当地的教育水平也不相同。受教育程度决定了观念的不同,思想层次也不相同,对应法制的认识也不同。有些地区的思想还是很落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依然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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