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用工工伤赔偿纠纷案案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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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非法用工工伤赔偿纠纷案案例提示【案情简介】2009 年 3 月,私营企业主黄某某,欲成立一家专营轮胎的公司,公司暂定名为: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从事轮胎的技术开发和销售。随后,黄老板招用了张某等几名员工,专门从事轮胎翻新工作。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黄老板认为某这个名字不够响亮,于是决定用“乙”作为开设公司的名字。2009 年 9 月,乙轮胎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黄老板为其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注册地址仍在原址。张某等也在乙公司继续从事轮胎翻新工作。但是,黄老板、乙公司与张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并且因为黄老板与张某是老乡关系,公司在支付其工资时,

2、也没有办理签收手续。2009 年 12 月,张某在工作中因轮胎爆炸左下肢受伤。事故发生后,黄老板积极为张某治疗,亲自联系医院,并为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2010 年 3月,在张某第一次医疗期结束后,双方在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黄老板承担张某医疗期的所有费用。2010 年 5 月,张某在第二次医疗期终结后,黄老板以甲公司的名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张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张某要求黄老板按非法用工九级伤残标准给予工伤赔偿。黄老板非常气愤,觉得自己明明是合法注册的公司,怎么一下就成为非法用工呢?因此,双方在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第二次调解,但未达成任

3、何协议。此后,张某以黄老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老板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支付其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起诉时,张某提交了印有某轮胎公司的名片一张及工商查档证明一份,证明工商部门并未有甲公司的登记记录。【争议焦点】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否构成非法用工。【案例评析】本案究竟能否构成非法用工,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当然构成非法用工,理由是:首先,黄某某在招用张某时,是以甲公司的名义招用的,张某提交的名片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次,是以甲公司的名义申请伤残鉴定;再次,甲公司并没有经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登记。因此,黄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确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的特征,是

4、典型的非法用工行为。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用工。首先,非法用工的实质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用工身份,私自招用员工的行为。而本案中,黄某某开办的乙公司已经合法注册了,只是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当初申请开办的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不相一致,但其开办的公司确实只有一个且是合法注册的,因为公司的开办人、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经营地址及客户完全是一样的,所以,张某所称的非法用工单位其实并不存在,客观存在的就是黄某某开办的乙公司。其次,张某始终是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其从事的也一直是轮胎翻新工作,工资也一直由乙公司发放。因此,实质上张某是在黄某某开办的乙公司工作,也就是说张某某受雇的公司事实上是合法注册的公司

5、。其三,从时间上分析,即便最早招用张某时公司还来不及注册,那么在发生工伤时(2009 年 12 月),乙公司业已合法注册。张某在发生工伤时,其用工主体已经具备合法用工资格。所以,不能认定为非法用工。其四,从常理分析,作为黄某某,不可能开办两家经营完全一样的公司,并且不可能在一家业经合法注册后,还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招用员工。其五,打击非法用工的目的,主要是为杜绝非法经营给员工造成的伤害。而本案中,存在合法经营的用工单位,对张某可以按照合法劳动关系处理。【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某构成非法用工,判令黄某某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支付原告张某 93765 元的赔偿金。

6、本案一审最终采用了第一种意见,认定黄某某构成非法用工行为,并判令黄某某按非法用工给予张某补偿。应该说一审判决的结果使原本应由乙公司承担的工伤责任却转由黄某某个人全部承担,使原本应按正常工伤保险标准进行的赔偿却转为以非法用工的标准进行赔偿,加重了黄某某的责任。究其原因,本案中黄某某之所以败诉,纯粹是因为黄某某严重缺乏劳动法知识及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操作不当导致的:首先,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应以乙公司而不应以甲公司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明确乙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防止员工因未认定工伤或对用工主体引发争议,但是黄某某却以甲公司的名义申请伤残鉴定。其次,在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两次调解中,黄某某应

7、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参与调解,并应以乙公司的名义签署调解协议书。但是让人遗憾的是,两次调解,黄某某均以其个人的名义参与,并在第一次的调解协议中明确认可由自己负担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黄某某的这种错误做法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以人民调解书由黄某某签字以及其同意支付医疗费的承诺作为重要证据,认定黄某某属于个人用工。其三,乙公司向张某每月支付工资,却没有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所以在审理时,黄某某主张张某是乙公司员工时却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其四,黄某某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如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黄某某的这些做法很容易给法院留下一个不守法经营的印象,加强了法院对其非法用工的判断。本案中,因黄某某的错误做法及处理失当,使本应对其有利的事情转为不利的认定。【律师提示】通过本案,建议用人单位在劳资管理中,注意以下问题:一、企业在招用员工前,必须具备主体的合法资格,即必须办理完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二、为防范风险,规范用工,公司应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工伤引发的纠纷,特别是非法用工纠纷。三、培养证据意识。注重做好公司入职登记、在职管理、离职手续,保存相关的原始资料(证据)如:入职表、工资单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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