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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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市 最 低 工 资 支 付 条 例2004 年 8 月 27 日 深 圳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2004 年 9 月 24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批 准2009 年 5 月 21 日 深 圳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修 正2009 年 7 月 30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2、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员 工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 规 范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深 圳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等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员 工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3、 员 工 , 依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 但公 务 员 、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等 除 外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工 资 ,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给 员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 但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由 用 人 单 位 承担 或 者 支 付 给 员 工 的 下 列 费 用 不 属 于 工 资 :( 一 ) 社 会 保 险 费 ;( 二 ) 劳 动 保 护 费 ;( 三 ) 福 利 费 ;( 四 ) 用 人 单 位

4、 与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支 付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费 ;( 五 ) 计 划 生 育 费 ;( 六 ) 其 他 不 属 于 工 资 的 费 用 。第 四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 是 指 员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用 人 单 位 提供 正 常 劳 动 应 得 的 劳 动 报 酬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员 工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在 劳 动 合 同 中依 法 约 定 , 约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5、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第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时 、 足 额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第 六 条 工 资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 不 得 以 实 物 等 非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向 员 工 支 付 一 次 工 资 。第 七 条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 负 责 对本 条 例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公 安 、 工 商 、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协

6、 助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做 好 用 人单 位 工 资 支 付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工 资 支 付 一 般 规 定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集 体 协 商 或 者 其 他 民 主 方 式 依 法 制 定 工 资 支 付 制 度 , 并向 本 单 位 全 体 员 工 公 布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员 工 约 定 工 资 及 其 支 付 周 期 、 支 付 日 等 内 容 。第 十 条 实 行 年 薪 制 或 者 按 照 考 核 周 期 支 付 工 资 的 , 应 当 每 月 按 照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的 标 准 预 付 部

7、分 工 资 。 加 班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第 十 一 条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日 不 得 超 过 支 付 周 期 期满 后 第 七 日 ;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的 ,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日 不 得 超 过 支 付 周期 期 满 后 的 一 个 月 ;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在 一 年 或 者 一 年 以 上 的 ,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日 不 得 超 过支 付 周 期 期 满 后 的 六 个 月 。工 资 支 付 日 遇 法 定 休 假

8、 节 日 或 者 休 息 日 的 , 应 当 在 之 前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因 故 不 能 在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日 支 付 工 资 的 , 可 以 延 长 五 日 ; 因生 产 经 营 困 难 , 需 延 长 五 日 以 上 的 , 应 当 征 得 本 单 位 工 会 或 者 员 工 本 人 书 面 同 意 , 但 最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员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的 , 支 付 周 期 不 超 过 一 个月 的 工 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劳 动

9、关 系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付 清 ; 支 付周 期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 可 以 在 约 定 的 支 付 日 期 支 付 。第 十 四 条 员 工 工 资 应 当 从 用 人 单 位 与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之 日 起 计 发 至 劳 动 关 系 解除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时 , 员 工 月 度 奖 、 季 度 奖 、 年 终 奖 等 支 付 周 期 未 满 的 工 资 ,按 照 员 工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折 算 计 发 。第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10、资 应 当 制 作 工 资 支 付 表 。工 资 支 付 表 应 当 有 支 付 单 位 名 称 、 工 资 计 发 时 段 、 发 放 时 间 、 员 工 姓 名 、 正 常 工 作时 间 、 加 班 时 间 、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 加 班 工 资 等 应 发 项 目 以 及 扣 除 的 项 目 、 金 额 及 其工 资 账 号 等 记 录 。工 资 支 付 表 至 少 应 当 保 存 两 年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时 应 当 向 员 工 提 供 一 份 本 人 的 工 资 清 单 , 并 由 员 工 签 收 。 工资 清 单 的 内 容 应 当 与 工

11、资 支 付 表 一 致 , 员 工 对 工 资 清 单 表 示 异 议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予 以答 复 。第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工 资 支 付 给 员 工 本 人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的 , 应 当 将 工 资 存 入 员 工 本 人 账 户 。用 人 单 位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的 , 应 当 由 员 工 本 人 领 取 , 并 在 工 资 支 付 表 上 签收 。 员 工 因 故 不 能 亲 自 领 取 工 资 的 ,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领 , 但 应 当 提 供 书 面 的 授 权

12、 委 托 。员 工 死 亡 的 , 工 资 由 其 继 承 人 或 者 受 遗 赠 人 领 取 。第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以 周 、 日 、 小 时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的 , 其 工 资 折 算 按 照 每 日 工 作 八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四 十 小 时 、 每 月 平 均 工 作 二 十 一 点 七 五 日 计 算 。第 三 章 加 班 工 资 支 付 标 准第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员 工 加 班 工 资 :( 一 ) 安 排 员 工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的 ,

13、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资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支 付 ;( 二 ) 安 排 员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时 间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二 百 支 付 ; ( 三 ) 安 排 员 工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工 作 的 ,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百 分 之 三 百 支 付 。第 十 九 条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员 工 , 在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周 期 内 , 员

14、工 实 际 工作 时 间 达 到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后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员 工 工 作 的 , 视 为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按 照 不 低于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支 付 员 工 加 班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员 工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工 作 的 , 按 照 不 低 于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三 百 支 付 员 工 加 班 工 资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15、 的 员 工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工 作 的 , 按 照 不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三 百 支 付 员 工 加 班 工 资 。第 四 章 假 期 工 资 支 付 标 准第 二 十 一 条 员 工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期 间 休 假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工 资 。实 行 小 时 、 日 工 资 制 和 计 件 工 资 制 的 员 工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期 间 休 假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当 按 照 不 低 于 员 工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 标 准 , 支 付 其 法 定 休

16、假 节 日 期 间 的 工 资 。第 二 十 二 条 员 工 依 法 享 受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看 护 假 、 节 育 手术 假 等 假 期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视 为 提 供 正 常 劳 动 并 支 付 工 资 。第 二 十 三 条 员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停 止 工 作 进 行 医 疗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本 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支 付 员 工 病 伤 假 期 工资 , 但 不 得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二 十 四 条 员 工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间 的 工 资 或 者 工 伤 津 贴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的 有 关 规 定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员 工 请 事 假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支 付 其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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