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在铁路系统中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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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在铁路系统中的构建关键词:非运输企业;铁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近年来,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非运输企业对优秀干部性人才有较大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传统片面的注重才能或者注重品德,都无法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当前,在选拔干部方面大多采用民主推荐方式,但仍然存在一定弊端,无法保证在此种方式下选出合理的优秀干部人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考察力度不够,无法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能严谨工作态度,发挥其领导、管理作用。一、铁路非运输企业特点铁路非运输企业主要是为优化铁路系统内部结构,其市场经营一般需要政策上的支持。现在铁路非运输企业自身的

2、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铁路运输主业在其中占据主要作用。铁路非运输企业的投资方为铁路运输主业单位,因而铁路系统大多以运输主业为中心开展一系列活动。第二,铁路非运输企业属国家机关直接领导,在行业中竞争压力较小,无法促进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优化改革。铁路非运输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政策上的支持,资金积累方面欠缺,发展底气不足。第三,铁路非运输企业发展空间较小,获取的经济效益性质倾向于垄断。铁路非运输企业的较少参与社会市场竞争,远离市场发展形势,单一依靠运输主业进行发展,不能拓展行业范围,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排他性,垄断性质强,这有违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二、铁路系统中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在铁路

3、系统中构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必然需符合时代的要求,过去民主推荐形式已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在选人用人方面到采取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或企业对外进行公开招聘,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干部选拔流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减少了监督人员的工作量。在铁路系统中构建评价制度将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增强监督力度,规正不当行为,提高选拔任用工作效率,同时利于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监察工作,也适宜铁路系统挖掘大量优秀人才。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将会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利于有效发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作用。构建评价制度将能加快建设新型铁路系统干部队伍,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完善铁路非运输企业的人员体系。

4、三、铁路系统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构建的策略1.使用竞争上岗方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在铁路系统中,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首先可在铁路系统中应用竞争上岗模式,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评价人员的评价应具有权威性,须遵循党管干部规范,对员工进行客观、正确的评价。其评价工作内容在评价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侧重员工对自身工作的执行力度及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等,利用评价结果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技能,提高自身竞争优势。而评价工作人员需以身作则,不能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力度,依据章程进行评价工作,对不正之风进行有效制止并举报,严格

5、保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秩序,不断完善考察责任制等监督体系。评价工作的有效进行主要依据评价标准,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需对评价工作内容有针对性与实用性,将定性定量考核评价结合起来,积极贯彻相关评价政策,完善员工竞争上岗制度。在对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时可将工作效率与自身综合素质作为依据,规范评价标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避免造成工作失察问题。2.采用公开招聘方式,增加企业新鲜血液。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充实其内容,在对内进行人员招聘时可采用公开招聘方式,为企业增加新鲜血液,同时予以内部工作人员竞争压力,促进其学习新知识,积极跟上时代的步伐。对外公开招聘应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侧重人员自身能力,

6、切勿以招聘人员年龄、原本职位及学历程度来衡量。只有这样招聘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铁路系统的知识人才储备。根据招聘过程中对应聘人员表现与其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利用评价结果对员工岗位安排,在招聘过程中需避免选人用人唯亲。对干部招聘人员工作进行评价时应客观和公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效率较高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表彰,并对其人员选拔工作经验进行分享,并以物资奖励,营造良好的选拔任用工作环境。对表现一般或者较差者则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惩处,或者根据相关问题开展教育活动,总结教训,在以后工作中严谨工作态度防止不正之风盛行。四、结语综上所述,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主旨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完善

7、铁路系统的综合评价体系。第二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和原则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必须坚持:(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善于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二)坚持实事求

8、是,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建设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突出。(三)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领导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官僚主义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良现象。(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二)提任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9、。(三)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四、干部的任免程序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科长、副科长,含二级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站长和副站长、经理)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四个环节,做到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1、民主推荐。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干部应在全体机关干部中进行,会议当中,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

10、象。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需的程序,其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每年结合评议干部进行。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综合办、党办进行严格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和拟提拨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意考察工作实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听取领导、综合办、党办的建议;要充分重视中层干部及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反映,提拔干部必须进行民意测验,请其全体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胜任以上得票达不到60%的不予提拔。在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3、酝酿。在领导、综合办、党办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对确定的入选和拟任免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和

11、考察,之后将情况递交综合办、党办成员酝酿。酝酿情况应及时收集,并全面、准确地反馈办党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视情况召开党组会议。4、讨论决定。在召开会议前,对拟任免人员填写干部任免表,正式召开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办党组会程序是:(1)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推荐干部人选的民意测验票数、考察情况和集团审核意见;(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以会议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综合办、党办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5)办理行文和任

12、免手续,并将任免职文件报送集团五、严格遵守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八)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十一)不准超过上级部门核

13、定的领导职数选配干部。六、检查监督(一)党员、干部、群众发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应向综合办、党办和纪检组检举、申诉。(二)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坚持年终审计制度。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不良反映和组织上掌握的其它问题,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警告的惩诫。(四)综合办、党办对干部可以提出降职和免职等建议。并按程序进行。(五)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结合年终考核工作,对处、科级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成长。(六)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第三篇: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工作制度1、考察对象

14、民主推荐制度(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1)考察人员由于经

15、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党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3)若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带有倾向性进行考核,对考核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4)对不按规定差额考察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意见制度(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必须征求战线领导、主管领导、纪检委、协管部门意见。(2)会前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做出的决定无效。(3)对问题单位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7、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把关制度(1)讨论决定干部会前必须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干部拟定任免意见,并上报有关材料。(2)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做出的决定无效。(3)若违规操作,超职数配备干部,给予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8、党委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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