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条令、条例的几点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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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对落实条令、条例的几点思考1杭小波摘要。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关键词:条令,条例贯彻职责前言: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作为

2、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所以我军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军事条令、条例建设工作。随着部队条令条例学习的深入,基层官兵的法规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带兵人的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部队下大力抓了专项治理,打骂体罚战士、私自离队、逾假不归、酗酒滋事等现象有所好转。注重检查督导,狠抓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落实,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日趋正规。但是,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如学习缺乏系统性,执行上存在随意性,有的条令观念淡化,带兵人责任心不强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弄虚作假、隐情不报违反条令条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

3、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把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不懈的努力。正文:1、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

4、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因此,对于条令条

5、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2、对于条令条例的原则规定,要按照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像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部队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各军兵种各单位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

6、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1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规定和细则,凡非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7、。3、认真清理坚决废除一切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土政策”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对本单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条例授权的,符合条令、条例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几是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做规定、立章法。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加强正规化建设,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全军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条令、条例为

8、准绳,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4、干部,骨干要带头执行条令、条例认真学习和坚持贯彻执行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的神圣职责。对于干部,骨干来说,认真学习条令条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和要求部队尤为重要,这是由干部、骨干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干部、骨干既是我军条令条例的执行者,又是部队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令条例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将欲治人必先治己。干部,骨干带头学习条令条例,模范地执行条令条例,严格依据条令管理好部队,就能带动整个部队,把条令条例贯彻执行好。干部、骨干的言行往往是部属心中的一面旗帜,是无声的命令,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骨干的表率作用,实际上是一个责任心问题,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

9、有了高度的责任心,精神就会振奋,行动就会高度自觉。我们干部都要认清自己在贯彻执行条令条例中的责任,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严谨的作风,切实抓好条令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结论:条令,条例是军人必须总受的准则。参考文献:军队条令条例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第二篇:对落实条令、条例的几点思考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条令、条例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国家的

10、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一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令、条例,美军仅陆军战斗条令就有四百多种,军事条令条例建设日益走向系列化、合法化,成为军队的基本法规。我军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军事条令、条例建设工作。建军之初,xx同志就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

11、意。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军继续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为我军建设进入高级阶段奠定了基础。五十年代,全军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正规化建设。实践表明,中央军委对于我军的军事法规建设历来是十分重视的。由于条令条例建设的不断完善,有效的保证了我军的各项任务胜利完成。这次共同条令的修改就是最好的例证。条令条例是军队建设的法典,是从严治军、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依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要求基层必须按条令条例加强行政管理。而当前基层在贯彻条令条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学习缺乏系统性

12、,执行上存在随意性,有的条令观念淡化,违反条令条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随着部队条令条例学习的深入,基层官兵的法规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带兵人的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部队下大力抓了专项治理,打骂体罚战士、私自离队、逾假不归、酗酒滋事等现象有所好转。注重检查督导,狠抓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落实,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日趋正规。但是,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1、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问题比较突出3、带兵人责任心不强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把条令条

13、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不1懈的努力。一、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

14、,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令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以

15、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二、对于条令条例的原则规定,要按照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部队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各军兵种各单位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

16、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做法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做法更不允许。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2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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