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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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 一条 本 保险 合同 由保 险条 款 、 投 保单 、 保 险单 、 保 险凭 证以 及批 单组 成 。 凡 涉及 本保 险合 同的 约定 ,均 应采 用书 面形 式。 第 二条 凡 获得 国家 技术 监督 行政 部门 的批 准 , 经 执业 验收 及注 册登 记 , 取 得 特 种设备 使用 证 , 并 按国 家规 定定 期进 行特 种设 备检 验的 使用 者 , 均 可作 为本 保险 合同 的被 保险人 。 保 险责 任第 三条 在 保险 期间 内 , 保 险特 种设 备在 保险 单载 明的 区域

2、范围 内 , 由 于下 列原 因造 成第 三者 人身 伤亡 或财 产损 失 , 依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 不 包括 港澳 台地 区法 律 ) 应 由被 保险 人承 担的 经济 赔偿 责任 , 保 险人 在本 保险 合同 约定 的赔 偿限 额内 负责 赔偿 :( 一) 操作 人员 的过 失行 为; ( 二) 自然 灾害 和意 外事 故致 特种 设备 故障 ; ( 三) 爆炸 、坠 落或 运行 过程 中的 突然 故障 。 第 四条 保 险事 故发 生后 , 被 保险 人因 保险 事故 而被 提起 仲裁 或者 诉讼 的 , 对 应由 被保险 人支 付的 仲裁 或诉 讼费 用以 及事 先经

3、 保险 人书 面同 意支 付的 其它 必要 的 、 合 理的 费用 ( 以下 简称 “ 法 律费 用 ” ) ,保 险人 在本 保险 合同 约定 的 赔 偿限 额内 负责 赔偿 。责 任免 除第 五条 下 列原 因造 成的 损失 、费 用和 责任 ,保 险人 不负 责赔 偿:( 一) 被保 险人 的故 意行 为; ( 二) 战争 、敌 对行 动、 军事 行为 、武 装冲 突、 恐怖 活动 、罢 工、 骚乱 、暴 动; ( 三) 核反 应、 核子 辐射 和放 射性 污染 ;( 四) 国家 机关 的行 政行 为或 执法 行为 ; ( 五) 地震 、盗 窃、 抢劫 ; ( 六) 不具 有资 格证 书

4、人 员操 作特 种设 备或 盗用 、伪 造、 涂改 、转 借作 业人 员证 件操作 特种 设备 ;( 七) 特种 设备 测试 ; ( 八) 特种 设备 未经 质量 技术 监督 部门 检测 合格 或对 影响 安全 的有 关问 题提 出限 期整保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改 后未 改正 的; ( 九) 被保 险人 盗用 、伪 造检 验报 告、 检测 结果 或在 用设 备超 期未 检或 该报 废仍 然使用 ; ( 十) 特种 设备 的充 装者 擅自 对非 自有 气瓶 、非 托管 气瓶 或非 法制 造及 超检 验周 期的气 瓶、 罐车 等进 行充 装的 。第 六条 下 列损 失、 责任 或费 用,

5、 保险 人不 负责 赔偿 :( 一) 被保 险人 或其 雇员 的人 身伤 亡及 被保 险人 或其 雇员 所有 或管 理的 财产 损失 ;( 二) 被保 险人 与他 人协 议中 约定 的责 任, 但不 包括 没有 该协 议被 保险 人仍 应承 担的责 任;( 三) 精神 损害 赔偿 责任 ; ( 四) 因保 险事 故造 成的 间接 损失 ; ( 五) 罚款 及惩 罚性 赔款 ; ( 六) 本保 险单 明细 表或 有关 条款 中列 明的 免赔 额;第 七条 其 他不 属于 保险 责任 范围 内的 损失 、费 用和 责任 ,保 险人 不负 责赔 偿。 赔 偿限 额 及 免 赔额第 八条 本 保险 合

6、同 的赔 偿限 额包 括每 次事 故每 人赔 偿限 额 、 每 次事 故赔 偿限 额 ( 含 每次 事故 财产 损失 赔偿 限额 、每 次事 故人 身伤 亡赔 偿限 额) 和累 计赔 偿限 额。 各 项赔 偿限 额由 投保 人与 保险 人协 商确 定, 并在 保险 合同 中载 明。 第 九条 每 次事 故免 赔额 (率 )由 投保 人与 保险 人协 商确 定, 并在 保险 合同 中载 明。保 险期 间第 十条 除 另有 约定 外, 保险 期间 为一 年, 以保 险单 载明 的起 讫时 间为 准。 保 险费第 十一 条 本 合同 的保 险费 按本 合同 约定 的费 率标 准计 收 。 投 保人

7、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向 保险 人支 付保 险费 。 保 险人 义务第 十二 条 订 立保 险合 同时 , 采 用保 险人 提供 的格 式条 款的 , 保 险人 向投 保人 提供 的投保 单应 当附 格式 条款 , 保 险人 应当 向投 保人 说明 本保 险合 同的 内容 。 对 本保 险合 同中 免除 保险 人责 任的 条款 , 保 险人 在订 立合 同时 应当 在投 保单 、 保 险单 或者 其他 保险 凭证 上作 出足 以引 起投 保人 注意 的提 示, 并对 该条 款的 内容 以书 面或 者口 头形 式向 投保 人作 出明 确说 明 ; 未作 提示 或者 明确 说明 的, 该条 款不 产

8、生 效力 。 第 十三 条 本 保险 合同 成立 后, 保险 人应 当及 时向 投保 人签 发保 险单 或其 他保 险凭 证 。保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3第 十四 条 保 险人 依据 第十 八条 所取 得的 保险 合同 解除 权 , 自 保险 人知 道有 解除 事由 之日 起, 超过 三十 日不 行使 而消 灭。 保 险人 在合 同订 立时 已经 知道 投保 人未 如实 告知 的情 况的 , 保 险人 不得 解除 合同 ; 发 生保 险事 故的 ,保 险人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第 十五 条 保 险人 按照 保险 合同 第二 十五 条的 约定 , 认 为被 保险 人提 供的 有关

9、索赔 的证明 和资 料不 完整 的, 应当 及时 一次 性通 知投 保人 、被 保险 人补 充提 供。 第 十六 条 保 险人 收到 被保 险人 的赔 偿保 险金 的请 求后 , 应 当及 时作 出核 定 ; 情 形复 杂的 ,应 当在 三十 日内 作出 核定 ,但 本保 险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保 险人 应当 将核 定结 果通 知被 保险 人 ; 对 属于 保险 责任 的 , 在 与被 保险 人达 成赔 偿保 险金 的协 议后 十日 内 , 履 行赔 偿保 险金 义务 。 本 保险 合同 对赔 偿保 险金 的期 限有 约定 的 , 保 险人 应当 按照 约定 履行 赔偿 保险 金的

10、 义务 。 保 险人 核定 后 , 对 不属 于保 险责 任的 , 应 当自 作出核 定之 日起 三日 内向 被保 险人 发出 拒绝 赔偿 保险 金通 知书 ,并 说明 理由 。 第 十七 条 保 险人 自收 到赔 偿保 险金 的请 求和 有关 证明 、 资 料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对 其赔偿 保险 金的 数额 不能 确定 的 , 应 当根 据已 有证 明和 资料 可以 确定 的数 额先 予支 付 ; 保 险人 最终 确定 赔偿 的数 额后 ,应 当支 付相 应的 差额 。投 保人 、被 保险 人义 务第 十八 条 订 立保 险合 同, 保险 人就 保险 标的 或者 被保 险人 的有 关情

11、 况提 出询 问的 , 投保 人应 当如 实告 知。 投 保人 故意 或者 因重 大过 失未 履行 如实 告知 义务 , 足 以影 响保 险人 决定 是否 同意 承保 或者 提高 保险 费率 的, 保险 人有 权解 除本 保险 合同 。投 保人 故意 不履 行如 实告 知义 务的 ,保 险人 对于 合同 解除 前发 生的 保险 事故 ,不 承担赔 偿保 险金 的责 任, 并不 退还 保险 费。 投 保人 因重 大过 失未 履行 如实 告知 义务 ,对 保险 事故 的发 生有 严重 影响 的, 保险 人对于 合同 解除 前发 生的 保险 事故 ,不 承担 赔偿 保险 金的 责任 ,但 应当 退还

12、 保险 费。 第 十九 条 除 另有 约定 外, 投保 人应 当在 保险 合同 成立 时交 付保 险费 。合 同有 约定 的 ,被 保险 人应 按约 定如 期缴 付保 险费 , 未 按约 定缴 付保 险费 的, 保险 人不 承担 保险 责任 。 。第 二十 条 被 保险 人应 严格 遵守 相关 法律 以及 国家 有关 消防 、 安 全 、 生 产操 作 、 劳 动保护 等方 面的 规定 ,加 强管 理, 采取 合理 的预 防措 施, 尽力 避免 或减 少责 任事 故的 发生 。 保 险人 可以 对被 保险 人遵 守前 款约 定的 情况 进行 检查 , 向 投保 人 、 被 保险 人提 出消 除

13、不安 全因 素和 隐患 的书 面建 议, 投保 人、 被保 险人 应该 认真 付诸 实施 。投 保人 、 被 保险 人未 按照 约定 履行 上述 安全 义务 的 , 保 险人 有权 要求 增加 保险 费或 者解除 合同 。 第 二十 一条 在 本保 险有 效期 限内 , 保 险标 的危 险程 度显 著增 加的 , 被 保险 人应 及时 通知 保险 人, 保险 人可 以按 照合 同约 定增 加保 险费 或者 解除 本保 险合 同。 被 保险 人未 履行 前款 约定 的通 知义 务, 因保 险标 的的 危险 程度 显著 增加 而发 生的 保险事 故, 保险 人不 承担 赔偿 保险 金的 责任 。

14、第 二十 二条 发 生本 保险 责任 范围 内的 事故 时, 被保 险人 应该 :保 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4( 一 ) 尽 力采 取必 要 、 合 理的 措施 , 防 止或 减少 损失 , 否 则 , 对 因此 扩大 的损 失 , 保 险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 二 ) 及 时通 知保 险人 , 并 书面 说明 事故 发生 的原 因 、 经 过和 损失 情况 ; 故 意或 者因 重大 过失 未及 时通 知, 致使 保险 事故 的性 质、 原因 、损 失程 度等 难以 确定 的, 保险 人对 无法确 定的 部分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保险 人通 过其 他途 径已 经及 时知

15、 道或 者应 当及 时知 道保险 事故 发生 的除 外; ( 三 ) 保 护事 故现 场 , 允 许并 且协 助保 险人 进行 事故 调查 , 对 于拒 绝或 者妨 碍保 险人 进行 事故 调查 导致 无法 认定 事故 原因 或核 实损 失情 况的 ,保 险人 对无 法确 定或 核实 的部 分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第 二十 三条 被 保险 人收 到第 三者 或其 代理 人的 损害 赔偿 请求 时, 应立 即通 知保 险人 。未 经保 险人 书面 同意 , 被 保险 人对 第三 者或 其代 理人 作出 的任 何承 诺 、 拒 绝 、 出 价 、 约 定 、付 款或 赔偿 ,保 险人 不受 其约

16、 束。 对于 被保 险人 自行 承诺 或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保 险人 有权重 新核 定, 不属 于本 保险 责任 范围 或超 出应 赔偿 限额 的, 保险 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在 处理索 赔过 程中 , 保 险人 有权 自行 处理 由其 承担 最终 赔偿 责任 的任 何索 赔案 件 , 被 保险 人有 义务向 保险 人提 供其 所能 提供 的资 料和 协助 。第 二十 四条 被 保险 人获 悉可 能发 生诉 讼、 仲裁 时, 应立 即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保险 人 ; 接到 法院 传票 或其 他法 律文 书后 , 应 将其 副本 及时 送交 保险 人 。 保 险人 有权 以被 保险 人的 名义处 理有 关诉 讼或 仲裁 事宜 ,被 保险 人应 提供 有关 文件 ,并 给予 必要 的协 助。 对 因未 及时 提供 上述 通知 或必 要协 助导 致扩 大的 损失 ,保 险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第 二十 五条 被 保险 人向 保险 人申 请索 赔时 ,需 提供 :( 一) 出险 通知 书、 书面 索赔 申请 书; ( 二) 保险 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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