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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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近几年我市出现的矛盾纠纷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矛盾最难调解,也最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结合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我们积极探索建设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下面,结合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的思考。一、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我市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抓好五个环节。首先,统一思想抓筹备。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市委书记张社教多次带领市委主要领导到司法局及相关单位调查研究专业调委会工作;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

2、量。如司法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专业调委会筹建工作,使市委、市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公安、环保、司法、劳动、卫生、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确立了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参与部门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专业调委会的阵地建设、经费保障、筹备工作等;市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办发xx8号),明确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联合专业的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人保、平安、太保、阳光财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

3、的协调会议,就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对接进行探讨。三是组织考察学习。为学习借鉴外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经验,xx年3月26日至4月1日经市委同意,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刊江办事处、大法寺镇、石佛寺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及各司法所长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浙江省富阳市、慈溪市、玉环县就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分别考察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xx年10月市委政法委、司法局、卫生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赴汉川、应城专门考察学习了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xx年5月市司法局、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又赴钟祥、宜昌考察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通过考察学习,借鉴了外地

4、的先进经验,增强了建设武穴市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信心。其次,紧贴实际建组织。根据我市近年来最易产生重大疑难纠纷与突发事件的行业和领域,在巩固现有“市、镇、村、组”矛盾纠纷四级调解网络、公安派出所“三调联动”组织和镇处社会联动维稳中心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把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5至6月份先后组建成立了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为武穴市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房屋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武穴市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精细规范抓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性专

5、业调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工作程序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调委会的软硬件水平,最终实现调委会的制度规范化、调解程序化、管理网格化和工作服务化。一是规范工作程序。首先是热情接待,然后是予以受理,再根据情况作出办理、交办、转办、合办的处理意见并实施,最后对调处情况进行督查和回访。二是规范工作原则。制定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受理谁处理原则。三是完善制度。制订了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四是建设阵地。按照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记录簿、档案柜的“五有”和标牌、印章、徽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行阵地建设。其中各调委会的标牌、印章由司法局统一制作,下

6、发了关于启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通知。五是组建队伍。武穴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明确了各专业调委会的人员组成。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在离退休有业务专长的老同志中聘请了两名专职的首席调解员和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大小,为其他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至5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调委会副主任、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员;第四,业务运作重指导。市司法局不断加强对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坚持一般矛盾纠纷调委会自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司法局指导、协助调解的原则,切实发挥调委会在维护行业领域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确定业务指导人员。市综治委下

7、发了关于成立武穴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司法局干部在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人员。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不同特点,重点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排查预防等业务方面加强指导,并对调解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员整体业务工作水平。三是全面推行了标准化的文书格式。统一了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最后,强化措施抓落实。一是定期考核。对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开展、

8、制度建设、案卷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每半年一次初评,年终全面进行细化考核。二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市综治委将专业调委会建设及工作情况以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通过检查考核督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截至目前,全市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187件,调解成功187件。成功调处了4.11坠楼非正常死亡案件、4、28特大交通事故案件、4月23医疗事故停尸闹丧案件、5.12小孩蓄水池溺水死亡案件、7.27三少年采石坑溺水死亡案件等有重大影响案件。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显示了优越性,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老百姓的高

9、度评价,它既方便了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又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彰显了专业调委会的职能和作用。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困境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如下制约因素:首先,没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从法院审理的一组数据来看,xx年武穴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92件,调解12件;xx年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25件,调解35件。从以上数据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很低,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另外有一客观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保险公司,而县市级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决定赔偿金额,必须报请上级审批,即使有些案件达成调解对保险公司有利,但

10、保险公司还是希望法院判决,只有判决书才能依法作为理赔的依据。尽管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由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相关保险部门负责人协调会,但无法形成共识。其次,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急待完善。全国很多地方聘任了金牌调解员,并以政府的名义落实聘任制和奖励制度。尽管我们不能做到,但首席调解员必须加大落实力度,相关制度必须尽快完善。目前,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除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聘请了4员专职调解员外,其他均为本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和职工兼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调解。再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尽管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组成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组

11、成,但由于刚刚接触,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程序、调解的技巧及文书的规范制作在一个认识提高的过程。最后,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其工作保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工作中,目前建立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委会是依靠各职能部门先行垫资运作,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无着落,给调解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了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三、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适应新时势需要而产生,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转换观念,完善措施,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以更为有效地

12、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首先,要改善调解组织人员结构。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要逐步改变目前由各部门班子成员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做法,积极推进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可以借鉴外地人民调解员由政府出资聘任的方法。由财政出资聘请吸收一批在当地有威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律师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促进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其次,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要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的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改变集中培训上

13、大课或以会代训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组织观摩人民调解示范庭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我要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第三,落实三项经费。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xx179号)就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早就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这三项经费几乎为零,调解员的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可想而知,因些建议尽管落实三项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更高效运行。第四,要加强部门协调,特别是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尽管公安部、司法部、保监委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阻力,而有些案件调解成功与否直接与保险理赔相关联,如何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xx年4月13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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