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胜加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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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 NO: 甲方(特许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 9 号 公司网址: 服务热线: 400-088-9898 法定代表人:赵武 工商注册号: 440307103378519 特许品牌名称:品胜、玩加 英文名称: pisen、 wocol 特许经营范围:品胜全系列产品、玩加全系列产品 乙方(被特许人):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手 机: 邮 箱: 姓 名: 性别: 民族: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手 机: 邮 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

2、、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合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 条:名词解释(定义) 除合同另有条款特别说明,本合同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1.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产品经营模式等 。 2. “特许经营 店 ”,是指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成立的从事特许经营连锁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司等。 3.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

3、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 2 特许经营合同 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设施等),工装制服,宣传品、广告等。 4. “特许产品和服务”,是指与经甲方认可的、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商品、配件商品、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等。 5. “直接特许” ,是指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 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特许经营 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6.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7. “营业地”,是指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 特许经营 店 的住所。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1. 甲方拥有中

4、国 范围内各 市区、 县 城、乡镇 连锁自营店、合作店、连锁加盟店 特许经营体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包括: 品胜 全系列产品 、玩加 全系列产品 。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 pisen 品胜 当日达 ” 连锁店 标识 , 统一商标字号开展业务。 2.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是单店直接特许 ,乙方应当设立合法的经营主体作为特许经营的载体 。 3. 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不 具有独占性。 4. 乙方 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 甲方 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 负有指导乙方经营的义务,但 对 乙方 经营成果不负有任何责任 。 5. 乙

5、方在特许区域内计划开店的,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后,方可开 设新 店。 乙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授权或者额外收取第三人费用。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期限为 叁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 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1. 乙方获准 在 以 下区域 行使特许经营权 1) 区域: 省 市 (地级市) 2)区域 : 省 市 (县级市 ) 3)区域 : 省 市 县(

6、区) 3 特许经营合同 4)区域: 省 市 县(区) 镇(乡) 详见 附件一:特许区域 商圈地理位置附图 2. 乙方仅有权在上一条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 “ pisen 品胜 当日达 ”连锁店 。 1) 本合同约定加盟的 地级市 连锁店 具体地址: 。 2) 本合同约定加盟的 县级市 连锁店具体地址 : 。 3) 本合同约定加盟的 县城 连锁店具体地址 : 。 4)本合同约定加盟的乡镇连锁店具体地址: 。 甲方依据 乙方 店铺中 经营 甲方产品所占 营业 面积 将 店铺划分为 A、 B、 C 三个 级 别: ( 50 以上为 A 级店 ; 30-50 为 B 级店; 2

7、0-30 为 C 级店。) 特许经营 店 店 的 品胜产品 所占 营业 面积为 平 方 米 , 为 级 店 。 特许经营店 店的品胜产品 所占 营业 面积为 平方米, 为 级 店 。 特许经营店 店的品胜产品 所占 营业 面积为 平方米, 为 级 店 。 第五条:特许经营 店 的要求及考核任务 1. 卖场要求: 1) 店面选址:店面必须位于 市、 县区或 乡镇驻地,店面位置显著、繁华地段,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或持有该店面的房屋产权证 ,如在合作期限内,乙方租赁合同到期需更换店面,需重新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 审核不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

8、特许经营保证金。 2) 销售 品胜产品 所占 营业 面积:单店营业面积在 20 平 方 米 以上 。 3) 门店装修:门店装修必须符合甲方的 VI 标准,统一使用 “ pisen 品胜 当日达 ” 连锁店 门楣、店内统一 VI 形象,符合“海报、展架、单页、终端柜台包装、体验区、应用手册”店面基本六要素要求。 4) 终端上柜: 特许经营 店 品胜 终端柜台与 展柜 比例不低于 50%,新开店不低于 80%,上柜终端 为当期甲方主推的 品种 。 5) 店面销售任务:店面承担销量考核,其中 年度 销量将根据店面位置、房租价格等情况对每个店面进行核算 ,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 6) 乙方门店不得

9、利用 品胜 的商标、企业品牌形象进行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以外的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门店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商标、企业品牌形象。 7) 若遇 甲方 政策调整,乙方应遵守调整后的政策。 8) 甲方在乙方特许区域内发现适合开店的区域、铺面、物业等,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当 在五日内 派人实地进行考察和评估,如认为 适合开店,则应当书面告知甲方进行审核,授权开店; 4 特许经营合同 如乙方认为不适合开店,应当书面列明理由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理由不成立,则可以自行开店或者授权第三人开店。 2. 特 许经营 保证金。 甲方 授权 乙方共计 开设 特许经营店 家 店 , 其中

10、地级市 家 店, 保证金为: 元/店 ; 县级市 家 店 , 保证金为: 元 /店 ; 县城 家 店 , 保证金为: 元 /店 ;乡镇 家 店 , 保证金为: 元 /店 ; 保证金 共计 人民币 元(大写 : 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叁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元)作为保证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扣减,乙方应当 在叁日内 补交, 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甲 方代为保管。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合同届满后, 甲、乙双方不再续约,若乙方未发生合同中所述的违约情形,甲方应无息退还保证

11、金 ,另有约定除外 。 3. 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经甲方许可,有偿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和服务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 /月 /店 的特许权使用费 ,每年 支付 一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叁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元)作为第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 一年期满乙方 向甲方 支付第二年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 二年期满乙方 向甲方 支付第三年的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 每增加一家 店,特许权使用费为¥ 元 /月 /店 ) 4.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 特许经营 店 第一年 销售额 考核 量为 人民币 元 (大写 : 元) ,第二年、第三年的销售额考核量以甲方的通知为准,乙方同意甲方以邮寄

12、、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 。 5. 为统一品牌形象及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销售的产品必须从甲方统一进货,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乙方的保证金 ,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经营资质,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 5000 元 。 第六条:合作模式 1. 订货方式: 乙方需以订单形式,详细列明订货品种、规格、数量、颜色及交货期限等,特殊包装需特殊说明,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订 货凭证。 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 异议 ,应在收货 之日起两天 内 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两 天内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2. 交货方式: 甲方在接到经确认的乙方订单后,须保证所订货品按书面约定的日期完好的到达(由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病疫等因素产生的影响除外),交货地点为: 。 3. 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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