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调研报告【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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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调研报告我市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富裕劳动力逐步走进了城镇,大都从事建筑、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繁重工作,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及原因,从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是空白,(一)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二)农民工没有医疗保险,(三)农民工不享有工伤保险,(四)农民工及子女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培训教育,(五)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根本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上的弊端,二是立法上的缺失,三是

2、思想观念上的不认同,四是行政监管上的不到位,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富裕劳动力逐步走进了城镇,大都从事建筑、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繁重工作。仅我市每年农民工就高达90万人左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这么庞大的群体涌入城市,而且由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存在身份上的差别,被城市边缘化的现象逐步显现,农民工已渐变为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给社会带来许多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浅析。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及原因 从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是空白: (

3、一)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城镇居民在失业期间,基本都享有失业保险,但农民工由于不是城镇职工,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不享有失业补助。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或者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直到找到新的工作。因为找不到工作,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很少能够依法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二)农民工没有医疗保险。农民工尽管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生病也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他们大多数从事的是重体力、超强度、多危害的工种,很容易引发疾病。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许多人因经济问题不是选择去医治,而是凭着年纪轻、体质好硬挺过

4、来。即使有的农民工花钱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往往为他们支付很少的医疗费甚至根本不支付,农民工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十分严重。(三)农民工不享有工伤保险。绝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危险性高的工作,经常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但很少有用工单位愿意为农民工办理伤亡保险,甚至连保障人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也不办理。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很难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农民工,轻者终身残疾,生活无保障,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四)农民工及子女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培训教育。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城市现有的公共教育资源不能接纳和满足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求学的

5、愿望,导致农民工子女上学成了一大社会难题。无论进入私立学校或公办学校,都要支付高额的教育费用,城市居民都感到吃力的教育费用,农民工更是很难承受得起。在农民工就业培训方面,也存在不平等问题。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提高的机会,即使是下岗职工,政府也会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但农民工与此无缘,他们本来文化素质偏低,缺少一技之长,很少有用人单位或政府机构愿意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机会,即使有少数的机构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往往也是留于形式,走走过场,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好。(五)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严重。据统计,我市农民工

6、拖欠的工资占应发工资的13%。据省妇联对进城务工妇女的调查,有34%被调查者不能足额按月领取工资,餐饮服务业拖欠率占43、9%,而且老板以各种理由扣发工资的现象也最为常见。因拖欠工资导致讨要工资的各种恶性纠纷和问题屡见报端。xx年5月31日,30多名外地民工为讨要拖欠工资,被殴打致伤,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2、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力,生产、生活条件差。许多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很差,拥挤、脏乱、不通风,不仅危害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而且极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传播。3、超时工作或加班成为“家常便饭”。很多企业为了赶工,要求工人超时工作或长时间加班,有的甚至无偿占有农民工的休息时间非常普遍

7、。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市10%的农民工没有休息日,13、3%的农民工没有固定休息日,60%的农民工日工作810小时,10%的农民工日工作超过12小时。建筑业力工平均日工作12小时,建筑工地工程紧张时,最多一天要干1415个小时,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规范,农民工的休息权很难得到保障。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根本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上的弊端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中国特有的以户籍制为基础的城乡相互隔离的社会结构,即城乡二元结构是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领域渗透的结果。由户籍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社会功能,即

8、户口与入学、公费医疗、低价住房、各种补贴、退休养老等权益紧紧联系在一起,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目前我国的养老、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被分割在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尽统一,难以互联互通,保险关系转移难以落实,农民工流动性大,担心只参保、难受益,保险关系难以接续。只有真正解决了社会结构、社会体制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二是立法上的缺失。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阶较低,效力等级不够高,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到市一级这方面的专项立法就更少了。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9、通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这些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的是通知,有的是决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号性或号召性的语言或参照或比较原则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不仅法律效力等级低,而且其权威性不够,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三是思想观念上的不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这种单纯从经济视角来看待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观点显然是不合适宜的。城镇社会保障负担沉重并不构成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当理由。同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代价估计过高

10、也是一个误区。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实,“农民”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标记,而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另外,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种地成本的不断上升、农产品的价格逐渐下降而逐渐消弱。因此,该观点既不符合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意愿及现实选择,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以往并未承诺过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仍然是农民身份,因而同样可以不考虑。然而,现代社会保障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

11、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均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的必要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不能将社会保障视为“包袱”,因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也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四是行政监管上的不到位。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的原因,还反映在执法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农民工日趋增多,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热门话题。一方面是农民工维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能力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在劳

12、动监察部门中,人员不足、经费不够、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对农民工问题执法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农民工会越来越成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逐渐被城市接纳。而且农民工队伍会越来越庞大,涉及的社会问题会越来越复杂。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得非常重要,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体制下产生的独特现象,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而

13、出现的。农民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培育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对于完备市场体系起着关键作用,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民工才能在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达到劳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构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据前述调查,农民工是一个主要有年轻人组成的群体,其中3

14、0岁以下的人占64;31岁以上的人仅占36。这样一个高活力群体如果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又不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接纳,他们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可想而知的。一旦他们的中部分人员“失业”,没有了经济来源而陷于困境,或因遇到不公平待遇而又得不到法律保障,就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出现过激行为,甚至是报复社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使农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从目前农民工所处的工作现状看,农民工在生产、生活中许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是得到严重侵害。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

15、律制度,就是要从法规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真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健全都是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与需要而予以立法完善的。一项好的社会保障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说明它反映了经济与社会的客观要求,因而依法赋予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起来是十分必要的。反之,其立法内容尚欠单薄与不完整时,可以通过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之趋于完整、成熟。因此可以说,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

16、程实质上就是推进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与完善的过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国家已经提出了很多重大举措,特别是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最近又通过了劳动合同法(xx年1月1日施行),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了制度性安排,提供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政策依据。目前,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一)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力度,解决好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立法空白等问题,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依据国家就农民工问题出台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的立法工作进度,为农民工在劳动就业、获取报酬、社会保障、居住条件、子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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